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专业综合1 硕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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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1(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1(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简答题 4. 辨析题 5. 法条分析题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英国留学期间,与一英国人霍华德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霍华德与其朋友也在喝酒。

霍华德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霍华德来到中国旅游。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B.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C.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D.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保护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霍华德属于外国人,且属于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应当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D正确。

2.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间接故意?( )A.张三在李四的暖水瓶中下毒以杀害李四,知李四与王五共用一暖水瓶,而对王五死活听之任之,结果王五饮水后死亡。

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B.赵六用一散弹枪打麻雀,看见一小孩站在停满麻雀的树旁边,没有理会,一枪打去致小孩重伤。

赵六对小孩重伤的结果C.孙七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人孙七院中无理取闹。

孙七气极,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

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

孙七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D.郑八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故意。

202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20题)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既属于财产权又属于相对权的是()A.土地承包经营权B.损害赔偿请求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D.注册商标专用权2.【单选题】犯罪人的下列财物中,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处理的是()A.祖上传下来的鸦片B.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C.在我国海域打捞到的珍贵文物D.用于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3.【单选题】王某原任甲洗涤用品公司产品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消毒液的研发工作。

2014年4月3日,王某从甲公司退休,被乙洗涤用品公司聘为产品研发部顾问。

同年8月8日,王某完成了新型全效杀菌消毒液配方的研发工作。

根据专利法规定,该配方的专利申请权属于()A.甲公司B.乙公司C.王某与甲公司共有D.王某与乙公司共有4.【单选题】2009年4月3日,甲下落不明满5年被法院宣告死亡,其遗产由配偶乙继承。

实际上,甲仍生活在另一城市,并与丙育有一子丁。

2009年10月28日,甲立下自书遗嘱,指定丁继承其所有财产。

同年12月27日,甲因病死亡。

有权继承甲遗产的是()A.乙B.丙C.丁D.乙与丁5.【单选题】甲乙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分别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

房屋总价140万元,甲现金支付70万元;乙欲以该房屋作抵押,贷款支付70万元。

本案中,乙()A.有权以自己的共有份额直接设定抵押B.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房屋另一半价款C.有权以自己名义以整套房屋直接设定抵押D.只有在征得甲同意后才有权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设定抵押6.【单选题】甲在市区的别墅中饲养藏獒一只,将其用铁链拴于小院内。

甲外出时,藏獒挣脱铁链咬伤邻居乙。

接到物业公司通知,甲匆忙赶回家将藏獒再次拴于院中。

待甲离去,藏獒又挣脱铁链,冲出院门,被物业公司保安打死。

现甲请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乙请求甲赔偿人身伤害损失。

本案中()A.甲乙的请求均应当得到法院支持B.甲乙的请求均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C.甲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乙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D.甲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7.【单选题】2013年5月10日,甲和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台机床卖给乙,但未实际交付。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5(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5(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此即所谓( )。

A.法的意志性B.法的利导性C.法的程序性D.法的国家性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的程序性的定义。

从法的形式上看,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即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选项C是正确的。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因此,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体现国家的意志,选项A是错误的。

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选项B是错误的。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选项D是错误的。

2.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

A.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B.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C.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私法并重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逐渐分化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从一开始是以私法为重,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正确答案是C。

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具有( )。

A.手段和目的的关系B.理论与实践的关系C.目的和本质的关系D.理论和价值的关系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的关系。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2(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2(题后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综合课-法律硕士类)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最终决定法的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

法必然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

2.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B.大陆法系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C.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上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D.大陆法系法官通常采用归纳法,即将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案件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大陆法系的相关概念,大陆法系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大陆法系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因此C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3.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是( )。

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促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C.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D.确认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阶级关系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2章 犯罪概念【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2章 犯罪概念【圣才出品】

第2章犯罪概念2.1 考点精讲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关于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1.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实质定义包含两层意思:(1)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2)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3.犯罪的混合定义犯罪的混合定义,是指犯罪的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意义(1)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前段的补充;②前段的例外;③前段的限制。

(2)刑法十三条中规定的但书的意义将犯罪的情形排除在外,是前段的例外。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2、13章【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2、13章【圣才出品】

第二篇刑法各论第12章刑法各论概述12.1 考点精讲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作出成文的、明确的规定,刑法各论就是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罪质界限以及法律后果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是总括性的抽象的规定。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包括:①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包括: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和制约作用。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1.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1)从刑事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

(3)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1.罪状的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5.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 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
A.由甲自行承担损失 B.由乙支付车款 C.由乙、丙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D.由丙支付车款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甲托 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9.甲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房屋已建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时间是( )。
2.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 【解析】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失踪。换言之,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本题中,甲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其配偶乙在申请宣告失踪或 者宣告死亡中具有选择权。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 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本题中,“设备在这一期限有富余”是不确定的,由此判明本题属于附条件。判断某一条件 是延缓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关键是看条件的成就是使合同生效还是失效,即延缓条件就是所附 条件使合同的生效时间向后推迟,依此推理本题所附条件为延缓条件。肯定条件是以一定客 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于肯定条件相反, 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10.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是( )。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正在制造的设备 C.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D.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立。
11.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 1 万元的电脑。 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部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 1.1 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 1 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 1.1 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在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照获得利益一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 方为善意的,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 为准。本题中,丙受领甲给予的电脑,应属于不当得利,丙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甲, 甲受到的损失小于丙受益,而丙为善意,丁已经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 甲只能以损失为准请求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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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有效。如果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不能发生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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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择是符合题目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请在答 题卡上将所有的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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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
主编
李永新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
审定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
【硕士类】
专业综合玉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专业综合:硕士类.1/李永新主编.—北京:
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
ISBN978⁃7⁃5115⁃1674⁃9
Ⅰ.①专...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
国-教材Ⅳ.①D631.1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24号
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专业综合Ⅰ(硕士类)作者:李永新
出版人:董伟
责任编辑:巨晓丽
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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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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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新华书店
印刷:三河市华东印刷装订厂
开本:850mm×1168mm1/16
字数:648千字
印张:27
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74-9
定价:43.00元
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

成为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邓湘树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博士,曾在组织部门工作多年,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考试有博大精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考试面试经验。

辅导课程思路清晰,条理清楚,深入浅出,幽默生动,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张红军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务员考试有深入的研究,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深受考生欢迎。

刘辉籍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核心成员。

全国特级教师、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从事教学及教育管理工作多年。

曾长期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市级公务员招考面试考官,深入研究公务员面试考试,对面试教学作出重大革新,其先进的教学思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王学永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理论基础扎实。

有着丰富的备考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公务员考试的难点(演绎推理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将理论与实战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最新成果,能让学员在备考过程中得到显著提高。

史广帅中公教育资深研究与辅导专家
对各省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特点有深入的研究。

在教学实践中,擅于从小角度切入理论核心,使学生能够快速掌握理论核心和框架,洞悉考试规律,并给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提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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