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确保建筑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质量,保护业主和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翻新和改造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安全与环保,确保施工期间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章设计及施工要求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变动。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并按照规定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和标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涉及到扬尘、噪音、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遵循“先清理后分装、封堵后打磨、全面保护”的原则,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并防止施工垃圾、尘土等污染物进入管道或周围环境。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责任,建立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并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关档案和资料,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期限。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所用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建筑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3)1.1.1 制定目的 (3)1.1.2 制定依据 (3)1.1.3 适用对象 (4)1.1.4 适用事项 (4)1.1.5 合法性原则 (4)1.1.6 公平公正原则 (4)1.1.7 效益最大化原则 (4)1.1.8 可持续发展原则 (4)1.1.9 创新与改进原则 (4)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 (4)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 (6)1.1.10 概述 (6)1.1.11 设计原则内容 (6)1.1.12 概述 (7)1.1.13 设计审查与审批流程 (7)1.1.14 概述 (7)1.1.15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7)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 (8)1.1.16 人员与组织准备 (8)1.1.17 施工技术准备 (8)1.1.18 施工材料准备 (8)1.1.19 质量控制 (8)1.1.20 进度控制 (9)1.1.21 安全控制 (9)1.1.22 施工验收 (9)1.1.23 整改 (9)第五章材料质量管理 (9)第六章设备质量管理 (11)1.1.24 设备选型的原则 (11)1.1.25 设备采购的流程 (11)1.1.26 设备安装 (11)1.1.27 设备调试 (11)1.1.28 设备验收 (12)1.1.29 设备维护 (12)第七章施工安全管理 (12)1.1.30 组织结构 (12)1.1.31 岗位职责 (12)1.1.32 公司层面 (13)1.1.33 项目层面 (13)1.1.35 调查 (13)1.1.36 处理 (13)1.1.37 档案管理 (14)第八章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14)1.1.38 施工前的环境保护措施 (14)1.1 完成环境现状调查 (14)1.2 制定环境保护方案 (14)1.2.1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14)2.1 施工场地管理 (14)2.2 噪音污染防治 (14)2.3 扬尘污染防治 (14)2.4 水污染防治 (14)2.5 土壤保护 (14)2.5.1 施工现场管理 (15)1.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模版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维护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根据《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居民进行装修活动,包括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和单位内的私人区域。
第三条:装修活动包括改造、翻新和装饰等一切对建筑物或单位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的施工、修缮和装饰。
第四条:装修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居民在进行装修活动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装修许可,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装修申请和许可第五条:任何居民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装修图纸、装修材料清单、施工方案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装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就施工期限、施工要求、装修材料、安全防护等方面提出意见,并向居民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装修许可证包括施工许可证和入住通知。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后向居民发放的准许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装修的凭证。
施工许可证上应标明施工开始和结束日期、施工范围、责任人等内容。
第九条:入住通知是指在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发放的准许其入住的凭证。
入住通知上应标明装修结束日期、居民入住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居民在完成装修后,应将施工现场整理清理,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施工区域标识,禁止非装修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严禁乱堆乱放材料和垃圾。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证书。
严禁使用无证施工人员进行装修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加强对装修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材料。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施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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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设计防火管理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模版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模版装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确保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装修质量的提升,维护装修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二、装修申请1. 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包括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施工计划、施工图等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业主提供装修审批结果。
三、装修监理1.业主在装修前应委派专人担任装修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向物业管理处反馈装修进展情况。
2.装修监理应确保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合规使用,避免使用过期材料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四、施工安全1.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3.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堆放杂物、垃圾和易燃物品。
五、噪音控制1.装修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噪音对周围业主的影响。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施工时间进行作业,严禁夜间施工或产生过大噪音。
2.装修施工期间,如需进行需要产生噪音的工作,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工作内容和时间,等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施工时间1.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处制定的规定,严禁夜间施工,保证住户正常休息。
2.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不得拖延工期。
七、垃圾处理1.施工单位应自备垃圾箱,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及时运走。
2.施工产生的有害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做好安全处理。
八、装修材料1.装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具有相关的合格证明,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材料展示区,展示相关装修材料的合格证明和质量标准。
九、装修验收1.装修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
2.物业管理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若发现装修质量不合格,物业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验。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范本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装修装饰行为,保障安全与品质,提高装修装饰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装修装饰活动。
第三条定义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或室内空间进行改造、装饰和布置的行为。
装饰:是指通过装修活动对建筑物或室内空间进行美化和点缀的行为。
第二章装修装饰前期准备第四条获得批准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安全评估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规划设计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前,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七条施工组织进行装修装饰活动时,应根据施工方案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施工准备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搭建脚手架、设置围挡等保护措施。
第九条施工安全进行装修装饰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和工地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质量进行装修装饰活动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成品验收与管理第十一条成品验收装修装饰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成品验收,确保装修装饰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成品验收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如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十三条后期管理装修装饰活动结束后,应进行后期管理,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确保装修装饰效果长时间保持。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排除装修装饰活动结束后,应对装修过程中暴露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日常使用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其他规定在装修装饰活动中,还应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范本(2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装修装饰工程是指为了改善建筑物的功能、安全性、舒适性和美观性而进行的各种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施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范本,以便相关方遵守和执行。
2. 施工管理2.1 施工前2.1.1 装修装饰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经业主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2.1.2 施工前应对装修装饰材料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1.3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时间表,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2.2 施工过程2.2.1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2.2.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安全,材料应妥善摆放,防止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
2.2.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3 施工验收2.3.1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3.2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竣工报告,并办理竣工手续。
2.3.3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3. 材料使用3.1 材料采购3.1.1 装修装饰材料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确保材料质量。
3.1.2 应优先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2 材料存放3.2.1 材料应妥善存放,防止受潮、变形、破损等。
3.2.2 不同类别的材料应分开存放,避免互相影响。
3.3 材料使用3.3.1 材料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3.3.2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保养和维护,延长使用寿命。
3.4 废弃材料处理3.4.1 废弃材料应分类处理,可回收的应进行回收利用。
3.4.2 废弃材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避免给环境带来污染。
4. 安全管理4.1 施工安全4.1.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工人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4.1.2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护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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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文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03-02-10
生效时
间:
2003-04-0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
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
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
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
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宒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
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
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
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装俦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
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
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
倒。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
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
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至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
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