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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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燃气企业计量管理体系

浅谈城市燃气企业计量管理体系
佳效果 。
常用 贸易计量表 具可分 为 以下4 大类 :门站计量 表具 ( 主要用 于与上游进 行结算 );大用户 ( 趸售用
户 、电厂等 )计量表具 ;其他公服用户表具 ( 包含普
通表 、I卡 表 、C U j种 );民用户 表具 ( C P表 包含普 通表 、I 卡表 、C U C P 表三种 )。 在 以上 4 类表具 中 ,门站 和大用 户表具管 理是企
的流量 ) 进行对 比 ,判 断计 量的准确性 ;第二种方法
是将 表具 的实 际技术参 数 与标 准技 术参 数进 行对 比 达到一定 的 “ ” ,从 而引起关注 ,在 问题积 累的过 度
( :表具检定 的过程 )。判 断计量的准确性 。第一 即
种方法是一种 “ 于对 比的模糊 判断” ,由于用户准 基
表报修 、公服普通表报修 、公服卡表报修 等业务 ;
33查 表收费 :主要包 括 民用普表 收费 、民用卡 .
2 { 市 气. 刊 0 城 燃 月
殷 娜等 ・ 浅谈城市燃 气企I计 量管理体 系 韭
41 企业经济效益核心 . ( )流量管理 1
的前提 和基础 上 ,其 次 ,公 服卡 表 由于其 自身 的特
3 . 4巡检管理 :主要包括计量仪表巡 检 、公服表 巡检 、锅炉房仪表旬查等专项管理活动 ;
35用 户发 展 :主要包括新用户 发展 、置换用 户 . 接收 、拆改迁工程管理等业务 。
3 计量业务 的组成
4 计量管理体 系的两个核心
31技改 大修 :主要包括 民用普 表更新 、民用普 . 表更新为C U P 卡表 、 公服表技改、 公服表周检等业务 ; 32报修管理 :主要包括 民用普表 报修 、民用 卡 . 计 量管理工作要 紧紧围绕 “ 企业经济效益 与社会 效益”两个核心开展 , 中, 其 企业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加 强流量管理 、资产管理 、设备管理来实现 ,而实现社 会效 益需要 紧紧抓住 “ 安全和服务”两个_ 作重点。 r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燃气公司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燃气计量管理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燃气计量设备和计量工作。

第三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计量工作合法合规;(二)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计量精度;(三)严格管理,加强计量设备和计量人员的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章计量设备和计量工作管理第四条计量设备管理(一)公司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计量设备进行分类、登记、标识,建立计量设备档案。

(二)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确保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三)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设备。

(四)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计量工作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计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量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三)计量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计量操作,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公司应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计量数据管理(一)计量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二)计量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计量数据档案,确保其安全、完整、可追溯。

第三章计量人员管理第七条计量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燃气计量知识和技能;(三)持有相关计量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计量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制度;(二)正确使用计量设备,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计量数据;(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计量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计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正式稿

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正式稿
II
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计量管理机构与
人员、计量器具管理、燃气计量方案设计审核、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燃 气购销差处理程序、计量费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交接计量的管 理。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条款,本标准均应执行,其他技术 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款如与本标准规定相矛盾,则按本标准执行。
I
Q/SY 1263—2010
前言
本标准中附录A、B、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标准化委员会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群、齐晓忠、冯立德、苗永健、谢富文、张维勤、 谢海强、丁伟达、周军全。
1
Q/SY 1263—2010
SY/T 6658 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6660 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Q/SY 196-2007 用于天然气贸易计量的流量计选型指南
3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3.1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 3.1.1 燃气企业应根据上级计量管理办法要求设置计量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领 导、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主管人员,基层单位应设置计量仪表安装、维护、 修理及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的班组。 3.1.2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计量管理程序和计量管理办法 等文件。保证计量管理中检定、修理、鉴定、隐患改造、新技术推广、技术 培训与交流、技术咨询、调研、评审的资金支持,确保计量管理方法与技术 标准进步保持同步。 3.2 计量人员
ICS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加强计量管理降低燃气计量输差

加强计量管理降低燃气计量输差

加强计量管理降低燃气计量输差发布时间:2021-01-28T11:10:38.76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8期作者:康月[导读] 燃气输差是城镇燃气公司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降低燃气输差率对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康月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 300100摘要:燃气输差是城镇燃气公司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降低燃气输差率对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贸易计量的公平和公正性,本文从计量输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降低燃气差率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天然气;计量管理;燃气计量输差;前言:随着城市“煤改气”的进行,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逐渐取代了传统燃料“煤”,而且国家近几年对雾霾的治理力度逐渐加大,天然气用气量也在逐年提高,城燃企业因燃气差率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所以降低燃气计量输差,加强计量管理,提高燃气企业毛利率势在必行。

一、燃气表计量检定要求目前,民用燃气表主要是机械表、IC卡表,均属于膜式燃气表,其测量原理是内部的燃气会在燃气表进出口两端产生压力差,通过这个压力差推动膜式燃气表的膜片在计量室内运动,从而实现燃气计量功能,民用燃气表根据国家标准需在安装前进行首检,使用年限为8-10年;工商户及燃气场站主要使用大皮膜燃气表、腰轮流量计、涡轮流量计及超声流量计居多,其中大皮膜燃气表和腰轮流量计为容积式流量计,涡轮流量计和超声流量为速度式流量计,根据国家标准,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应按周期进行检定。

二、天然气计量输差成因分析1.燃气计量仪表的误差。

因燃气计量仪表自身所引起的误差也会影响输差。

首先,在对燃气计量仪表进行选型与安装时,通常是将燃气用户的实际用气负荷、用气峰值等参数作为依据,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用气负荷的不稳定,导致气量超过计量仪表计量上限或计量下限,均会影响计量精度,此外若是所获取的以上参数不准确,则会导致所选用的仪表在安装时与实际需求不匹配,进而导致计量输差。

天然气计量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天然气计量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天然气计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天然气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天然气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依据《天然气计量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计量器具的管理,适用于天然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天然气计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公正、准确;2.依法管理;3.全过程管控;4.动态监测;5.持续改进。

第四条责任主体天然气计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1.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气计量管理的制定、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2.业务单位:负责实施天然气计量的组织、运行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组织架构天然气计量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责任单位与职责。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采购计量器具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选择合格的计量器具供应商,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计量器具验收计量器具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器具的合格性和适用性,并建立验收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维护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校准和维修,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九条计量器具管理记录对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维护等相关事项应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条计量器具报废计量器具达到报废标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三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十一条计量数据采集天然气计量数据的采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记录对天然气计量数据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计量时间、计量地点、计量方式、计量结果等,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三条计量数据传输天然气计量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第十四条计量数据处理对天然气计量数据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包括数据分析、数据对比和数据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报表和统计。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国家燃气计量管理规定(3篇)

国家燃气计量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计量管理,确保燃气计量准确可靠,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供应、使用和检测的燃气计量活动。

第三条燃气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燃气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燃气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燃气计量器具第六条燃气计量器具是指用于测量燃气体积、质量、压力等物理量的器具。

第七条燃气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合格的计量技术人员。

第八条燃气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销售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计量技术人员。

第九条燃气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使用资质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使用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计量技术人员。

第十条燃气计量器具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检测资质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计量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燃气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

第十二条燃气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单位,应当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确保燃气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燃气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单位,应当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防尘、防潮、防腐蚀等措施,延长燃气计量器具的使用寿命。

第三章燃气计量检测第十四条燃气计量检测是指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检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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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63—2010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1 4 燃气计量方案设计审核........................................................................................ 2 5 计量器具管理.........................................................................................................2 6 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 4 7 计量管理费用.........................................................................................................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气计量器具合格供应商评定考核细则......................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管道燃气交接仪表选型表...............................................7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XX 燃气公司仪表选型确认单..........................................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燃气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计量方案设计审批单...... 9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XX 燃气公司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 10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燃气窃气数量的认定.............................................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计量管理机构与
人员、计量器具管理、燃气计量方案设计审核、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燃 气购销差处理程序、计量费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交接计量的管 理。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条款,本标准均应执行,其他技术 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款如与本标准规定相矛盾,则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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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63—2010
SY/T 6658 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6660 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Q/SY 196-2007 用于天然气贸易计量的流量计选型指南
3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3.1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 3.1.1 燃气企业应根据上级计量管理办法要求设置计量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领 导、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主管人员,基层单位应设置计量仪表安装、维护、 修理及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的班组。 3.1.2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计量管理程序和计量管理办法 等文件。保证计量管理中检定、修理、鉴定、隐患改造、新技术推广、技术 培训与交流、技术咨询、调研、评审的资金支持,确保计量管理方法与技术 标准进步保持同步。 3.2 计量人员
ICS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ties fuel gas trade transit metering management
2010-04-02 发布
2010-06-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I
Q/SY 1263—2010
前言
本标准中附录A、B、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D、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标准化委员会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群、齐晓忠、冯立德、苗永健、谢富文、张维勤、 谢海强、丁伟达、周军全。
燃气企业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知 识:
a) 计量主管领导应具备理工类专科以上学历、8 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历、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自动化控制、仪表、计量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 相关工作经历可放宽至 5 年;
本标准中燃气是指天然气、净化人工煤气、LPG、LNG和CN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68 膜式煤气表 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604 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 19237 汽车用压缩燃气加气机 GB/T 21391 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 21446 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CJ/T 112 IC卡膜式燃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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