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物业费用的收费和使用、物业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1. 设立物业管理部门:江苏省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 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加强对物业公司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物业公司的监管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和取缔。
3. 加强对物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物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素质,建立物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1. 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制定统一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物业人员的服务态度等方面。
2. 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强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投诉和纠纷。
三、物业费用的收费和使用1. 明确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制定明确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水电费等,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规范物业费的使用管理: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并建立专门账户用于物业费的管理,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3. 加强物业费的监督和审核:建立物业费的监督和审核机制,确保物业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物业纠纷解决机制1. 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建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机构,依法调解和解决物业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2. 加强物业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加强对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确保物业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服务。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
中的争议和问题。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社区
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明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的核算制度,确保资金
使用透明公开。
第五章督查检查与处罚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3.业主也可以对物业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省各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与
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建和谐社区,保障业主权益。
以上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能够共同
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大厦、商业办公楼、高档住宅小区等不同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并维护物业权益、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费,明确费用项目,并在物业费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
第三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居委会备案。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管理物业费资金,并按照使用目的合理使用、储备。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手册等方式,向业主详细介绍物业服务内容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妥善解决。
第五章物业维修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装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维修机制,提供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合理安排维修工作,及时解决业主的报修问题。
第六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文档一: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楼宇、公共设施、绿化等的维修、清洁、保养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投诉、报修等事项,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商定,并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并及时回应业主的疑问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复议,并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其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维护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监督等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组织或个人。
2. 业主代表大会:由小区内的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机构。
3. 复议:对物业管理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4. 物业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机构。
文档二: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物业费的性质与作用1. 物业费的定义:在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的运营和维护。
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序言:为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规定物业服务、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条款,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标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城市、小区、物业管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推动效应。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的:物业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规范、科学、效益、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包括维修、保养、清洁、绿化、安全、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落实国家、省、市、县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服务标准,以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部门等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收费,应当根据业主的所占建筑面积、物业维修等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内的维修、保养、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应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开展机制:物业服务应当根据业主的需要确定服务的方式和机构,可以通过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自行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的调整和改进:物业服务广泛涉及业主的使用效果和生活舒适度,因此要求物业服务及时根据业主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动产,对公共设施和环境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或个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并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规定的培训。
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和更新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清理、消毒和垃圾清运工作,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二条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物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物业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组成,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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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日期:2012-12-12(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需要注意)。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需要注意)。
第二十八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