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引言概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条例旨在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1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等。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2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包括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在收费、服务质量、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监督和评估机制。
1.3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权益保障,包括维权机制和法律救济途径等。
二、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提升2.1物业服务的规范: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
同时,还规定了业主和居民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2.2物业服务的提升:条例鼓励物业管理机构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物业服务的提升。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
2.3物业服务的投诉处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和居民的投诉问题,并追究物业管理机构的责任。
三、物业费用的收费和使用3.1物业费用的收费: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并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3.2物业费用的使用: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合理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
同时,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物业安全和维修保养4.1物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的行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如实提供物业服务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业主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物业设施设备及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维护住户和业主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第七条拟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应当具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为业主提供合格、安全、环保、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定期举办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维修、投诉处理等业务工作机制,保障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解决业主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使用物业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物业设施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和水土。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确保物业服务费用合理收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文档一:2023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章:物业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楼宇、公共设施、绿化等的维修、清洁、保养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投诉、报修等事项,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标准第六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商定,并提交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并及时回应业主的疑问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复议,并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其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等维护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监督等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管理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组织或个人。
2. 业主代表大会:由小区内的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事务决策的机构。
3. 复议:对物业管理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4. 物业主管部门: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机构。
文档二: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物业费的性质与作用1. 物业费的定义:在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由业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的运营和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办公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运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享有按规定使用共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虚假。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物业服务资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用于维护、修缮和改造共有设施,提升物业价值。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调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催缴、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归纳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管理机构。
2、业主: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住宅使用权人。
3、住户:指合法的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员。
4、物业管理行为: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一系列行为。
5、物业服务质量:指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经营,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规定的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进行运营。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3、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治安秩序;5、提供物业管理咨询和服务,解决住户的合理需求;6、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和社区治理等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标准;3、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4、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5、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绩效评估;2、定期组织住户对物业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3、接受住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4、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第五章: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维护、园林绿化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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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一面是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大量车位闲置,一面是地上车辆乱停,影响居民出行和小区形象。
由于开发商坚持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不少小区都出现停车难的怪现象。
不过,从今年5月1日起,想租车位的业主将有法律来撑腰。
省人大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这部“五一”正式施行的地方法规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没卖掉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拒不出租的,最高可以处50万元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对小区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政府部门介入小区管理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A 关于小区停车新规一: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
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
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
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中,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
去年,常州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一:八成以上资金可存定期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也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江苏目前有专项维修资金近300亿元,因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之内,业主的使用率不到1%,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
针对百姓要求盘活资金的呼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定活利率相差9倍之多,转存定期之后,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可增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将为今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来源。
新规二: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要两个“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省新条例明确,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应急提取,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C 关于物业费新规一: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
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一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
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新规二: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
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
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D 关于社区管理新规: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
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
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 关于电梯新规: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
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成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
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其他重要规定保障房配建物业经营用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老楼配电梯须2/3业主同意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旧小区政府来改造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道路停车收益业主大会可处置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
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道路、场地停车收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收益如何使用也由其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新闻链接一项调查显示南京六成小区不租车位365地产家居网本月22日发布的一项停车位调查显示,车位租售矛盾较突出。
有八成网友有租赁需求,但仅有四成小区有车位出租。
半数受调查网友反映开发商宁愿将车位闲置,也不肯改售为租。
调查数据显示,在资金宽裕的前提下,有43%的网友选择购买车位,但其中有26%的网友选择先租后买,仅有16%的网友选择“一定要买车位”,另有58%的网友选择不买车位。
加上先租后买的人群,租赁需求超过八成。
但在被调查楼盘中,仅有四成小区有出租车位,其中刚需楼盘租售结合的较多。
而改善型楼盘则比较牛气,不少楼盘只售不租。
即便是租售并举的小区,由于出租比例偏低,一般只有15%左右,也远不能满足业主的租赁需求。
有近一半网友反映,所在小区的车位出售给业主,剩余车位未被利用。
仅有三成网友认为小区内车位租售比例合理。
记者昨晚也在南京一家已交付四年的小区看到,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停放的车辆约占车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小区地面道路上停满车辆。
据了解,该小区可租车位占比15%,已基本租完,而可售车位卖出的并不多。
(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