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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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种: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解除;四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可以依据该条款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任权、监督权和解除权。

业主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选任和监督,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程序,业主解除合同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综上,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除合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甲方姓名/名称】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乙方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地址:【物业具体地址】1.2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其他】1.3 物业面积:【物业实际面积】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2.1 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以下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其他约定服务事项2.2 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22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辟、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造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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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提示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过程中,居民住房管理的主体,逐渐由政府、单位过渡为有独立市场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示业”。

称谓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第二,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

第三,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为依据,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的要求。

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第六,增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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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因一定的原因向将来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只能终止而不能解除。

所谓解除是指使合同的效力朔及至合同成立时无效当事人如果履行了合同应当恢复原状,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适用解除。

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续签合同的;
(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违约的行为时。

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权使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无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于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将其于接管物业时所接受的资料返还给业主委员会,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本条例只规定了返还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在适用本条例时应当作扩大解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返还的资料应当是物业管理企业于接管物业时从业主委员会所接受的全部资料。

这些资料具体应当包括:
(1)物业规划图;
(2)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单体竣工图);
(3)建筑施工图;
(4)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
(5)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
(6)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
(8)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
(9)用水、用电、用气指标批文;
(10)水、电、气表校验报告;
(11)有关工程项目的其他重要技术决定和文件。

(12)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且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由于新物业管理企业将接替原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所以也要进行接管验收,本来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从业主管理委员会处进行接管与验收,但是这样业主委员会就必须先行从原管理企业处接管再转交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徒增麻烦及社会成本。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由原物业管理企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配合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手续。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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