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在以下情况下,雇主有权解除合同:
a) 雇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
b) 雇员严重失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c) 雇员患病或者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鉴定,不宜从事原工作,
并且无法从事其他工作;
d) 雇员被判处刑事处罚;
e) 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
2. 在以下情况下,雇员有权解除合同:
a) 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b) 雇主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造成雇员受到伤害;
c) 雇主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雇员的合法权益;
d) 其他严重影响雇员正常劳动权益的情况。
3.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 合同解除后,应当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应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5.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其他约定。
以上为《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的范本内容,具体的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39

劳动合同法3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按月支付,并且以货币形式支付。
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如果劳动者需要调整工资支付方式,应当提前通知雇主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雇主不得无故拖欠或者 unjia 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调整程序。
同时,劳动合同还应当包括雇主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条款。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具体细则,并且注明违约责任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者合同范本撰写服务,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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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履
行相应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分两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以与
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但需要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
以同意劳动者的解雇请求,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
如果协
商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在通知期限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支付用
人单位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的
方式阻止、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
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
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需要提前给予用人单位通知,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用人单位
如果接受解除请求,可以与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等方式限制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者将面临仲裁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该条款共有两款,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根据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第二款规定,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针对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样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作用。
根据上述解读,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准备好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其次,劳动者应按规定的通知时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二款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确保提前三日进行通知。
最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由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规定的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台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雇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探讨,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事实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应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满足事实条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解除的日期;•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发出通知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通知书应当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解除的具体日期。
2. 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意味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三十日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书。
3. 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要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相关法律责任1. 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之一,其中第39、40、4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文将对这三条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运用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与其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所取得的经济回报,是促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支付工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得随意扣除、克扣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劳动者未按约定工作时间或者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予以相应的扣除工资或者其他处理。
第40条劳动安全卫生第40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
用人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41条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不服仲裁的裁决,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劳动合同法》39条是指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规定。
具体解释如下: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39条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无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本职工作的知识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职业培训的内容职业培训的内容应该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相匹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共性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方面的培训。
4.劳动者自身职业发展方面的培训。
四、职业培训的方式职业培训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几种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培训:企业内部组织员工进行的培训,一般由企业内部的专职培训师或者业务能手负责。
2.外部培训:聘请培训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指导和培训。
3.互联网培训:通过互联网,例如电子教育平台、学习网站等进行线上学习。
4.集中培训:在特定场所组织的集中培训。
五、职业培训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少于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业培训经费。
职业培训的时间应该在工作时间以内,并且不能影响到正常的工作任务。
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职业培训的时间和形式。
六、职业培训的方式和效果的确认企业应该制定职业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落实,同时应该对职业培训的方式和效果进行确认。
确认的方式可以是由企业内部进行自我确认,也可以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确认。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拒绝或者规避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保障及支付赔偿,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工会等机构进行申诉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概述二、劳动者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正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六种情况分别是: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而设定的一段时间。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如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应当专注于本职工作,如果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因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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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
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19年7月3日)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9年7月31日)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
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O月9日)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9年1月14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
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
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1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
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