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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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39条解除合同补偿标准

劳动法39条解除合同补偿标准

劳动法39条解除合同补偿标准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补偿两部分。

1.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 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期间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期间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逐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补偿标准除了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1)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劳动者的个人养老账户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2)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劳动者的个人医疗账户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

(3)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劳动者的个人失业账户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用。

(4) 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劳动者的个人工伤账户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标准包括试用期内不支付、工作一年不足十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十年以上逐年增加一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社会保险补偿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

劳动法第39条

劳动法第39条

劳动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一、劳动者不可拒绝接受签订劳动合同而取得劳动者权利和保护: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有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不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不可被要求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受到限制;3、雇主不可以拒绝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劳动者取得义务等新劳动者权利而实行限制;4、雇主不可以因雇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采取惩处措施,如超额加班和改变工作时间,以及要求其取消已获得劳动权利等。

二、雇主不得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1、用工单位不得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劳动者;2、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进行劳动安排,但是不得有解聘行为;3、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而限制其劳动权利,也不得变更其工作时间安排等。

三、坚持劳动者权利保障政策:1、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保障合法权益;2、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教育等制度以外,还可以通过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基础的劳动权利保障;3、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障,但是要求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劳动法第39条实施思路:1、落实《劳动法》第39条,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双方应当有责任义务尽快签订劳动合同;2、及时发放有效的劳动合同,做好固定有价格的劳动合同,把新加入的劳动者的合同要及时审批盖章;3、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争取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权利保障;4、加强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针对职业培训或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获得到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履
行相应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分两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以与
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但需要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
以同意劳动者的解雇请求,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

如果协
商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在通知期限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支付用
人单位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的
方式阻止、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
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
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需要提前给予用人单位通知,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用人单位
如果接受解除请求,可以与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等方式限制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者将面临仲裁的风险。

劳动法第39条 结束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法第39条 结束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法第39条结束劳动合同赔偿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来终止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被解雇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1. 背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1.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确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2.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支付劳动者工资,将企业申请破产、重新组织或者解散的情况;3.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情况,在实施中没有解雇全部劳动者但对劳动合同发生变动,造成劳动者职位变动等情况。

2. 赔偿金额计算根据劳动法第39条,结束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 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赔偿比例•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实际在当前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比例:根据不同的解雇原因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赔偿比例由劳动法规定。

赔偿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对应的赔偿比例:•由于劳动者身体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比例为3个月工资;•公司经营困难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比例为1个月工资;•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比例为1个月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12个月工资。

3. 赔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劳动法,结束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或者解除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也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雇主选择分期支付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并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协议。

分期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劳动合同第39条

劳动合同第39条

劳动合同第39条
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在本合同期限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内容及预期效果。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

如乙方对调整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

3. 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乙方工资待遇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乙方在调整后的岗位上,如因个人能力或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甲方有权重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5. 甲方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个人意愿和职业发展,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乙方。

6. 乙方在接到岗位调整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

7. 因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本条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其他形式的管理和考核。

9. 本条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雇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探讨,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事实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应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满足事实条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解除的日期;•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发出通知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通知书应当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解除的具体日期。

2. 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意味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三十日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书。

3. 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要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相关法律责任1. 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之一,其中第39、40、4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文将对这三条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运用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与其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所取得的经济回报,是促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支付工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得随意扣除、克扣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劳动者未按约定工作时间或者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予以相应的扣除工资或者其他处理。

第40条劳动安全卫生第40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

用人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41条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不服仲裁的裁决,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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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

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菅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手应予辞退的;第十三条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20年7月3日)六、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20年7月31日)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29日)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

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O月9日)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20年1月14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9日)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z1s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3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8年1月18日)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

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

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1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

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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