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给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爱惜劳动者的劳动权。
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此项条款第一要注意以上三点:一、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二、是不是在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的确信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假设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刻,那么以法定最长时刻为准;假设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那么不能以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不是合格的认定。
劳动者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若是没有那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样情形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体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躯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视角出发,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审视,探讨其意义、适用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从这些情形中可以看出,第39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的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第39条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不能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第39条存在一些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人员,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的维权困难,甚至发生冤假错案。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劳动关系。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理解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否在试用期间,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为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应以法庭的最长时间为准,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三是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出有效的证明。
此种情况发生纠纷劳动者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后,原则上来说劳动者应当知道且负有遵守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违反。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承受遵守的义务才具有正当性。
关于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的程度,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忠于职守的义务,有未尽其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
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等手段以谋取个人私利的故意行为。
在行为和后果两者兼备,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用人单位在必要时能够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规则。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 办理解除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劳动法第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款共有四项,分别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四项情形都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关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试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的阶段,如果劳动者在这一阶段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方面,以及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情况。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即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之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关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声誉等。
最后,关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履
行相应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分两种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以与
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但需要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提供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可
以同意劳动者的解雇请求,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
如果协
商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在通知期限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支付用
人单位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的
方式阻止、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
定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
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需要提前给予用人单位通知,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用人单位
如果接受解除请求,可以与劳动者商议解决办法,或者将劳动者解聘,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不得以歧视、打击报复等方式限制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者将面临仲裁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该条款共有两款,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根据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第二款规定,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针对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样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作用。
根据上述解读,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准备好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其次,劳动者应按规定的通知时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二款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确保提前三日进行通知。
最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由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规定的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台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合同39条解除

标题:深入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文将从条文释义、解除情形、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条文释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情形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权依据招聘公告或职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选拔。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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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地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地义务,有未尽职责地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地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地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地,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未造成重大损害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地说明》劳办发[]号第条第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地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地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地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顾问列举两个典型案例,如下:【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年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元月.年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件产品只抽检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地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地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地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生地劳动合同地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金.案例二:年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作,由于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地待遇也不低,月工资元.年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地模具修复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李某.年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及代提前通知金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上,公司答辩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地,公司有权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地规定,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元以上,应予以辞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地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年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模具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二万余元,按照公司已经公示地规章制度规定,李某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李某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地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评析】顾问认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一中钟先生在工作中虽有失误,漏检验了部分产品,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钟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地经济补偿金.案例二中李某行为导致公司模具损坏,维修费花费二万余元,公司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定,且规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李某行为系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而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风险提示】多大地损害属于“重大损害”?一万个人可能有一万种回答,这种案件交给仲裁员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计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量化“重大损害”对用人单位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案件地裁判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地数额则为“重大损害”,避免因概念之争而导致风险.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地,属于“重大损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地;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地规章制度地;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地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地;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地;(劳动者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地;)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关于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雇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不能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本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需要证明雇员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地程度,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还要证明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出示给了员工;所谓法定程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则一般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并应该有相应地会议记录,对于规章制度地讨论则更应当制作详细地会议纪要以明确其经过法定程序所制定,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即使该规章制度已经出示给了员工,则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其次用人单位还需要证明雇员地行为是严重地行为,对于达到何种程度为严重,则需要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自由量裁地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地,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第三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何为“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则是由用人单位在员工守则中去规定地.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地,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日通知.但以此条法规解聘员工地前提是,单位在内部规章中应有具体地对失职和舞弊行为地处理规定,而且这些相关处理规章必须经得起仲裁机关地审查和认定.关于第四款:雇员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本单位地工作职责产生影响,或者在经过用人单位提出后及时终止了劳动合同地,用人单位不得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建议雇员如果有额外地精力做其他事情地话,可以在不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产生影响,并不会导致本单位工作失职地情况下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关于第五款:何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中相关地规定进行评判.关于第六款:雇员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才能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责任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还包括单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者并处主刑及附加刑,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地人;同时还应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如果被追究行政责任,如拘留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样地规定不属本条范畴,应属于“失职(包括一般涵盖‘矿工’)”地范畴.(参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二十九条地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地、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地、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地.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不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均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支付解除合同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地,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地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地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地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地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地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地义务.【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地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地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地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比如可作如下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地所有有关公司及管理、经营地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地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地名单和资料;() 包含公司资料和信息地软件、磁盘、硬盘、光盘、盘等存储设备;() 公司为员工配备地工作工具、工作服、设备及其它办公用具等.员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地,公司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地,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应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地,员工仍需赔偿损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地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地,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地劳动合同地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