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期末保险学知识点

合集下载

《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梳理

《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梳理

《保险学》期末复习要点梳理《保险学》研究的对象——保险商品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一、风险与保险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

特性: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可能(即风险)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避免: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自留:对风险进行自我承担预防:在风险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减少引发因素抑制:在风险损失发生时.或之后..采取措施缩小损失程度转嫁: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他人承担转嫁方式:保险转嫁(只有静态风险才可向保险公司转嫁)&非保险转嫁↘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变动无关的风险4.可保风险:可保危险,即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纯粹风险)☆构成条件:①风险不是投机的→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同时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e.g.身患绝症则不可投保)。

③风险必须时意外的→不是故意行为&不可预知(e.g.不适航的海轮在海上出险属于预知的)。

④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失的可能性。

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转移的方式: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购买保险(详见补充资料)二、保险的性质与功能1.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注意:保险公司并不是风险的实际承担者,而是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一般而言,风险的承担者为未发生风险的投保人.........。

2.保险的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功能&补偿损失功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储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3.商业保险及其构成要素: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期末重点复习(精)

保险学期末重点复习(精)

风险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自然、道德和心理、社会(2风险事故(shìgù)(3风险损失。

风险(fēngxiǎn)和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是最典型的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与保险:同:(1研究(yánjiū)对象都是风险。

(2数理基础基本相同。

二者都要在准确估测预期损失率的基础上达到以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安全保障的经济目的,二者都要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作为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3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风险管理的发展有助于提高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提高,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都对保险有积极地意义;反之,保险公司通过提供保险,将风险管理经验和知识传授给经济单位,促进风险管理的发展。

异:尽管二者研究对象都是风险,但保险公司不是风险的唯一承担者,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的、常用的手段之一。

保险也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风险都可以承保。

因此风险管理高于保险,范围也广于保险。

保险的基本特征:(1经济互助性:保险人用参加保险的众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其中少数人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bǔcháng),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它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

(2数理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fǎzé)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拟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方法为计算基础的。

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3法律契约性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当试验次数不断增加,事件发生的频率就会趋近于一个常数。

用在保险领域,含义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来越接近预期损失的结果,即损失的概率的偏差就越小。

反之,承保单位越少,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大。

可保风险条件:纯粹风险。

非投机。

偶然的、意外的。

风险的发生具有可能性,但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一、风险的特征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一)客观性: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二)损害性:“无损失、无保险”(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成为可保风险(四)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五)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二、风险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一)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三、风险管理(本节全看P15):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四、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两层意思:1、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四、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三)我国的保险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有经济补偿功能,从人身保险角度,有保险金给的功能。

五、商业保险:(一)怎样理解保险的商品属性(保险为什么能取得商品形态):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赔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故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保险学》复习

《保险学》复习
《保险学》期末复习 保险学》
主要内容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 保险存在环境与发展基础 第三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保险的种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概述 对风险概念的理解及描述 风险的特征 风险构成三要素及其基本内容 风险可引致的三种经济效应:诱惑、约束、平衡 风险成本概念及其基本内容:实际成本、无形成本 风险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风险可以划分的类别,并且能够判别 某种具体风险所属的类别。
第六章 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形态的分类:划分标准与类别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定义、特征与类别 了解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内容 责任保险的含义和类别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含义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念与分类 人寿保险的特点、保险标的、给付条件、分类 健康保险中疾病三要素,健康保险的特征及其特殊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认定条件
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保险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明白保险合同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明白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 明白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作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上和实务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规定性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内容:含义、时效、转移、消灭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为什么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的内容、形式、违反后果:保险人、投保人 保证的含义、类别、违反后果

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保险学期末知识点整理一、危险管理概念(P.9)所谓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于危险管理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1.危险管理的主体是各种经济单位,个人、家庭、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都可以看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危险管理强调的是人们的主动行为。

在危险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危险进行识别和衡量,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合理的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控制危险和处理危险,危险的识别与度量是危险控制与处理的前提条件。

3.危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二、可保危险满足的条件(P.14)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危险的财务转嫁与责任的承担都是通过相应的货币计价来衡量的,这决定了不能用货币来计量其危险损失的危险不是可保危险。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人的价值的衡量具有特殊性。

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在保险中,对此是通过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身伤亡也可以由货币来衡量损失。

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是针对单个危险主体来讲的,危险的发生与损失程度是不可知的、偶然的。

对于必定会发生的危险,如机器设备的折旧和自然损耗,保险人是不予以承保的。

对于单个主体无法预知的危险的发生及损失的大小,保险人可通过大量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找出其发生的规律性,从而将偶然的、不可知的危险损失转化为可预知的费用支出,顺利实现保险经营的全过程。

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意外危险是指非意外行为所致的危险和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

故意行为易引发道德危险,且发生时可以预知的,都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原则。

只要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以补偿。

财大13年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财大13年保险学期末考试重点

保险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性质分类)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1、纯粹风险:无损失、有损失2、投机风险:无损失、有损失、获利风险管理: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进行科学处理,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避免、预防、抑制、隔离财务型:自留、转嫁(保险转嫁、合同转嫁、出让转嫁、套期保值)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是保险的前提条件;保险不保全部风险;风险的变化是保险发展的条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保险(经济学上的含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

可保风险——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条件:必须是纯粹风险;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相同:分散风险,稳定社会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相同: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的准备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行为后果不同。

(起源)现代保险中,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

(近代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海上保险开始的)衡量保险发展水平的二个重要指标保险深度=保险费收入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保险密度=保险费收入总额/人口数量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风险保障功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约定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对称。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 风险:引至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随机事件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的可能性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3、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性为。

4、 商业保险: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保险合同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

广义:保险合同是指内容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全部事项。

6、 保险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7、 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是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9、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 影响补偿的因素:(一)实际损失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四)赔偿方法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保险学期末复习知识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知识点

保险学总复习一、本课程的复习要求保险学课程复习的基本要求是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学会应用保险这一处理风险的方法,具备运用保险理论和实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系统掌握保险学的重点内容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第一篇保险基本原理和第二篇保险实务。

第一篇保险原理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3、保险的职能。

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内容5、保险的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第二篇保险实务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各类保险业务的特征。

2、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和赔偿的确定。

3、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4、责任保险有几种?他们的保险责任如何确定?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6、人寿保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7、归纳传统型寿险与创新型寿险的区别。

8、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什么?9、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第三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定价的依据是什么?2、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3、保险公司的承保内容和理赔的程序。

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5、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重要性及其投资的途径。

一、解释概念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风险管理可保风险保险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保险合同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利益近因代位追偿委付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变额寿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出公司分入公司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险位超赔分保资本金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相互保险公司二、简答1、简述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2、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3、理想可保风险应具备那些条件?为什么?4、保险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有那些分之理论?5、保险是如何分担风险与补偿损失的?6、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知识点第一篇:保险基础第一章风险: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构成危险的要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危险载体。

危险处理方法: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

其中损失控制分损失预防与损失抑制。

保险是危险转移手段。

可保危险的条件:1、危险损失可用货币计量。

2、危险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定义: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

保险分类:1、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社会、政策;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人身、责任。

3、按保险层次分类:原保险、再保险。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3.保险本身不确定性。

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告知:又称作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

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法国、比利时乙级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

(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也是)2.保险人的告知。

明确列示: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国际保险市场)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我国如是要求)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情形四种: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因过失而未如实告知} 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欺诈,伪造事实,两种后果: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夸大损失,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劝诱不履行,或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违法工作人员处以罚款,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业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认定事项保证(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约定事项保证(承诺保证):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1.环境变化。

2.国家法律法规变更。

3.保险人弃权所致。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后者指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后得到的保险金)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为:1.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2.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3.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保险利益的消灭: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为什么要坚持)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从原因推断结果。

2.从结果推断原因。

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 没有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有一个为承保危险,赔偿责任/ 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的,分析损失结果是否易于分解,可以分解的,只对承保危险所导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分解的,则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均为除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全属于保险责任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属于除外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存在新介入独立原因是近因,判断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两重含义:一、损失补偿以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必要的合理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第一、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代位原则。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3.保险委付。

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第四章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1.有名合同。

2.要式合同。

3.附和性合同。

4.有偿合同。

5.双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要保人)条件:(1)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2)具有保险利益;(3)可以委托,但不能隐名投保。

2.保险人条件:(1)法定资格;(2)分支机构许可;(3)可委托代理。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合同关系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条件:(1)必须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生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2.(身后)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被保险人身后享有保险金和赔偿请求权的人。

条件:(1)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且生存;(2)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分类:指定、法定受益人;原始、后继受益人;共同受益人,比例受益人,顺序受益人,不可撤销受益人、身前受益人;3.保单所有人(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险合同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代理人(机构、个人;专业、兼业代理人)经纪人(专业组织)、公估人、鉴定人、独立体检师。

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