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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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考虑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需要,确定相关指标,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维修、维修、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房地产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所有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会议,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关于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表决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8)有权了解和监督公用部位、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的使用情况;(9)监督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用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规定;(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公共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子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治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事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几千年来,从烽火报信、快马传书、驿站梨花,到发明电报、电话、互联网,人们追求时空通信自由的努力从未停止过。

人们梦想有朝一日拥有在任何时问、任何地点与任何人的无束缚通信自由。

要获得这种自由,利用无线电波进行通信必不可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无线电频谱的利用更趋频繁。

●条文解读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电信定义为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无线电通信则为使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

无线电频谱一般指9KHz一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E。

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第一,它是有限的。

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问、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第二,它是排他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一定的时问、地区和频域内,?旦被使用,其他没备是不能再用的。

第三,它具备复用性。

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频率复用和共用。

第四,它是非耗竭性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f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小区公共场所规定与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小区公共场所规定与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小区公共场所规定与管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话题。

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物业管理的法规,对小区公共场所的规定与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围绕物业管理条例下的小区公共场所规定与管理展开讨论。

二、小区公共场所的定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场所是指小区内供业主和住户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游泳池、健身房等。

这些公共场所具有较大的使用需求,对于小区的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小区公共场所的规定1. 使用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场所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业主和住户可以按照开放时间使用小区公共场所;(2)严禁在公共场所内吸烟、乱丢垃圾、喧哗等扰序行为;(3)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4)对于需提前预约或付费的公共场所,使用者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支付费用。

2. 管理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流程和规则;(2)保证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完好,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3)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场所,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4)做好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处理投诉和纠纷。

四、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实践1. 健康管理在小区健身房等公共场所中,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健康管理,保证设施的清洁和卫生。

定期对器械和场地进行消毒,提供干净的洗手间和更衣室,引导业主和住户养成良好的健身习惯。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出应对。

3. 秩序管理为了维护小区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

建立预约制度,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防止人满为患;加强巡逻和监控,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公共场所文明素质。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法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物业服务支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居民(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组织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诚信经营,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鼓励物业服务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房屋业主是业主。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依照买卖、给予、继承、移交、领取补偿等法律行为合法占有房屋的,在物业服务关系中认定为房屋所有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承担房屋所有人的义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者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出售、出租、继承、捐赠、借用房屋,应当以书面报告、短信和电子邮件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
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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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程序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为特定目的所建设的,而且这些特定目的往往是全体业主为满足其对物业的利用而不可缺少的,若对该等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用途加以改变将导致大多数业主受损,甚至会降低整个物业区域的交换价值及使用价值,因此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

2.对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属于对该等建筑及设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进行处分必须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或者至少经其授权。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由全体业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所共有的,因此若必须改变这些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用途时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根据条例规定,业主行使对公共部分的所有权的方式是通过业主大会多数觉得方式进行得。

因此业主需要改变这些建筑及设施时仅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即可。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并非物业的所有人,因此其须改变这些建筑及设施时也必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物业区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的还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4.至于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请参见条例第12-14条的规定及解释,在此不再赘述。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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