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统文(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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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豫财综〔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综〔2024〕2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

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

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地在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始终把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自1978年至1992年的15年中,各地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步伐,累计完成投资116.43亿元,新建住宅6088万平方米,使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1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已达38%。

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所改善,住房困难状况得到初步缓解。

但由于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晚,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筹措建房资金的渠道少,住房商品化率低,为住房困难的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子慢,不少职工的居住条件仍然比较拥挤、简陋。

加之目前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增长过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住宅建设投资,彻底改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省政府计划从1994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户实施“安居工程”。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范围、重点及方法步骤(一)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

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是:1996年底以前重点解决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住宅成套率达到80%的小康水平。

(二)实施“安居工程”的范围及重点。

“安居工程”计划在我省拥有20万以上人口的17个城市逐步实施,重点放在旧城改造任务大、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多的城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信息统计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绝大部分市县不断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落实统计制度,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其中,郑州、洛阳、安阳、鹤壁、三门峡、商丘、新蔡等7个市县统计工作程序规范、工作人员责任心强、各类数据上报及时、数据质量较高。

但也有少数市县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制度执行不到位,统计工作和上级要求存在差距。

如开封、信阳、驻马店、兰考、固始等市县数据质量不高,上报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落实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统计口径,切实提高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统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各类数据的统计和填报工作,共同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报送程序统计人员填完数据后,由处(科)长初审,并提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相关部门。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报送数据。

三、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报表涵盖内容广、涉及部门多、统计口径不尽一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督查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2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督查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2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督查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26号)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了解各省辖市、直管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保障房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7月29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情况;(二)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情况,重点督查7月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督查时未开工项目(包括问题项目、调整项目)。

(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情况。

(四)了解各地筹划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

二、时间安排8月12日至17日,督查组分赴各省辖市、直管县开展实地督查。

三、督查方式督查组采取实地核查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查阅项目建设、土地等手续及文件资料。

四、人员组成及分组督查活动分6个组,每个组检查3个省辖市及有关直管县。

第一组(洛阳、三门峡、济源)组长:陈海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成员:丁富军住房城乡建设部驻河南巡查员吕中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副书记高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主任科员靳子君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员联络员:高鹏第二组(郑州、新乡、焦作、巩义、长垣)组长:陈华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成员:易明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副处长赵树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财处副处长赵运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干部邬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员联络员:赵运生第三组(平顶山、许昌、漯河、汝州)组长:张秀梅(女)省纪委驻建设厅纪检组长成员:朱晓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副处长孟庆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产处副处长贺香玉(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调研员杨菊芬(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科员张留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干部联络员:贺香玉第四组(开封、商丘、周口、兰考、永城、鹿邑)组长:郭风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成员:常庆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胡智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计处副处长肖永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程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科员联络员:肖永京第五组(南阳、信阳、驻马店、邓州、固始、新蔡)组长:邢兆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经济师成员:姚成杰住房城乡建设部驻河南巡查员汪国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会调研员吴晓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科员陈崇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积金处科员联络员:陈崇超第六组(安阳、鹤壁、濮阳、滑县)组长:刘福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成员:何秦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副处长郭士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墙改处副处长乔素英(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干部李建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督员联络员:乔素英五、有关要求(一)督查组在各地督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向被督查单位提工作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中午不喝酒,切实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口督查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口督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豫建住保[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口督查制度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29号)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切实掌握各地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确保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决定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口督查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对口督查领导小组,刘洪涛厅长任组长,陈海勤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站)长为成员。

对口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口督查18个省辖市和10个直管县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切实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督导各地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三、有关要求(一)落实责任。

负责对口督查的处(室、站)要切实落实日常督查责任,每周各处(室、站)应安排专人赴对口督查市、县现场核查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未开工项目及进度滞后项目,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馈。

(二)及时报告。

对口督查责任单位每周五向对口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周督查情况,督查报告应包含开、竣工项目个数、单体工程数及套数,未开工项目名称、单体工程数及套数,未开工原因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处(室、站)长督查情况汇报。

(三)严肃纪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我国保障住房的现状、进展和存在问题

我国保障住房的现状、进展和存在问题三、我国保障住房的现状、进展和存在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类型及产⽣背景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家庭实⾏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停⽌福利分房,逐步实⾏住房分配货币化,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类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五⼤类。

表3-1: 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类型注:以上保障性住房五⼤类型定义由2011年6⽉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部、住建部、农业部、中国⼈民银⾏、国家林业局⼋部委于出台的《关于建⽴保障性安居⼯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确定。

1、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益突出,廉租房制度迅速确⽴廉租房制度是由政府为解决低收⼊居民中的⽆房户和特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设定的⼀项救助制度。

廉租房是政府提供财政投⼊和政策⽀持,限定套型建筑⾯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我国进⾏住房体制改⾰后,由国家统⼀分配住房转变为城市居民到市场上购房。

这种体制的转变使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平有了⼀定的提⾼,但社会低收⼊者阶层⽆⼒⽀付住房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愈发突出。

为此,国家有必要建⽴住房保障体系,对低收⼊家庭实⾏住房保障的政策倾斜,保证⼈⼈有房住。

在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次提出建⽴廉租房制度,即最低收⼊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为廉租房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2004年3⽉《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提出“地⽅⼈民政府应在国家统⼀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制度”,这标志着廉租房制度的全⾯启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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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南省统计局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林业厅豫统文〔2011〕123号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农业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对于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展情况,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保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工作开展的协调一致,成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参加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小组。

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协调小组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由省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2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人行、林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八部委的通知精神,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各项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并负责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解答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省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3 —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省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交换各自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及时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四、各级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4 —2.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发展和河南省财政厅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河南省农业厅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林业厅郑州中心支行二○一一年八月八日—5 —附件1:○z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河南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6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7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5)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6)(二)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8)—8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省直管县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9日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统计局;各省辖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含省直管县)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0日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河南省统计局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河南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9 —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河南省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省辖市统计局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或改变统一编码。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10 —二、报表目录(一)综合定期报表(二)基层定期报表—11 —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号:Z 4 0 1 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1) 57号说明:1.本表由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统计局报送。

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上报时间:省直管县为季后9日12时前,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省辖市为季后10日12时前。

上报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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