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近年来,湖南省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通过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解决了一大批居民的住房需要,有效推动了城乡居民的融合发展。
然而,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社会发展。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将加大财力投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不断增加。
同时,健全财政拨款与企业、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模式,保障项目顺利运行。
二、优化土地供应和使用。
将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给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建设用地的供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同时,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严格控制住宅用地的非住宅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强化规划和管理。
各地政府要精心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范围。
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工程效益,避免住房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配套设施的建设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要注重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
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管,严格把关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居民合理的购房、租房和维权指导,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
六、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增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意识和积极性。
七、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到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来。
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按照上述意见,以更高的力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为推动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并理解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dbafafd4d8d15abf234e0d.png)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鲁建发[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建管局、城管局、园林局: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标志性工程。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问题,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特做下通知:一、超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准备。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将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并提前做好项目用地、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保证建设规划有效实施。
二、简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审批环节。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报市(县)规划委员会、市(县)长办公会。
对涉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可以同步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工作,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适当放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要件。
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取得土地预审意见之前,可以先行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建设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的各项建设手续,可先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办理,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各项正式审批手续。
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可以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可以同步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2011年4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
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8bbf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3.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昭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精神,结合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昭通市廉租住房2009年—2011年建设规划,全市尚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27500户、9.1万人(含乡镇教师住房困难户)。
全市共有农村民房约110.78万户,需要进行改造的约82.99万户,其中,C 级危房35.47万户需要进行加固改造;D级危房47.52万户需要拆除重建。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两个部分。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三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低收入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五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扶贫安居工程;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四是工程移民搬迁;五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自2009年至2011年,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以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一是争取在2011年前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27254套,共计138.55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保障性住房11078套、57.08万平方米;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9024套、45.66万平方米;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7152套、35.81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全市城镇现有24668户(不含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bc0d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7.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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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确保实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根据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确保土地供应(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与本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建设用地需要。
供应土地时,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未按规定时限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要根据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加大政府投入(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年度确定的建设项目,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增加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按宗提取的土地出让毛收入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得再提取准备金。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支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按时下达。
(六)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其额度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省级预算不足部分需要由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的,负责安排还本付息的资金。
(七)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根据各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省规定的时限内下达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三、落实税费减免(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商品房开发项目按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比例免收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定。
明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科目,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国税和地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或减征相应税收。
(三)各市、县(市、区)收费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具体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四、强力推进配建(一)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
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5%及以上比例的廉租住房、5%及以上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征得本级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时限、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五)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六)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具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
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并将每个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和比例及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
(八)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要求进行配建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设部门要督促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记载的内容。
对不相符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完善配套设施(一)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科学谋划布局,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作出统筹安排,逐项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每个地块的项目类别、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配建比例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选址须具备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条件。
暂时不具备的,规划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计划后方可确定规划选址。
确实不具备基础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项目选址项目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组织规划条件竣工核实;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进行规划条件竣工核实。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的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对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其配建的建筑面积比例免收增容费、接口费等费用。
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
确需委托市政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建设的,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成本。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要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
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
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等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机构及检测等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七、简化行政审批(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公布的相关目录,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做到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二)市、县(市、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本级政府制定的限时办结具体规定,不得超时办理行政审批。
要充分利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平台,对涉及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三)省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做到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搞好组织协调(一)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任务。
(二)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人员、配强力量,加强工作协调。
在省任务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市市区、本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市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并将本市的其他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
不断完善旬报告、月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制度,全面掌握项目开工情况和建设进度。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推动工作进展。
要建立并执行旬报告、月通报、月调度、季督导、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
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牵头组织每年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
(四)省国资委要发挥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目标考核体系。
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
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五)省农业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
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六)省林业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