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的行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如实提供物业服务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业主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物业设施设备及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维护住户和业主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第七条拟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应当具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为业主提供合格、安全、环保、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定期举办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维修、投诉处理等业务工作机制,保障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解决业主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使用物业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物业设施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和水土。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确保物业服务费用合理收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大厦、商业办公楼、高档住宅小区等不同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并维护物业权益、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费,明确费用项目,并在物业费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
第三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居委会备案。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管理物业费资金,并按照使用目的合理使用、储备。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手册等方式,向业主详细介绍物业服务内容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妥善解决。
第五章物业维修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装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维修机制,提供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合理安排维修工作,及时解决业主的报修问题。
第六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者业务有序持续开展,维护物业共同体的正常秩序,维护居民以及入住物业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土地或其他财产所配备的房屋、公共设施、配套设备及服务,用以供住宅、商用或工业用途的房屋及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领导物业管理,江苏省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江
苏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市(地)级及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协助物业
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在践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勤
勉尽责、依法治理、依赖协商、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绿色低碳。
第二章物业管理者
第五条物业所有者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者,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物业管
理者登记手续,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管理物业的专业能力,准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全和谐。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公寓、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物业单元内负责管理和运营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具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工具;(三)具备财务管理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也可以由开发商或其他合法持有该物业的单位选聘。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业主、居民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听取业主、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保存物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推举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二)享受公共设施、服务设施的使用权;(三)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投诉和意见;(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三)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四)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组织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公示、公开,并由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用途应当明确,用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2024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生活区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建筑设施的正常维修,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提高业主和租户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组织等,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公司的工作,居民组织负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五条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维护、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停车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等。
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和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损害小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居民组织以及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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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7
起草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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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基本情况调研。梳理重点和难点
收集资料。借鉴研究,确立起草思路和原则
专题调研,统一认识,逐条分析吸收
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辩论 ,数十稿修改
人大常委会分别一审与二审,立法表决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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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依从公开、公平,过程监督的原则。使社会公众 参与,畅所欲言,摆明立场,直言改进。人民群众、社会 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审议通过的《条例》 中,均一一回应。《条例》起草至审议通过,历经数十稿, 逐渐成熟。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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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业主小组(区分幢、单元); 政府“托底”与“购买服务”; 社区服务机构(两站一中心与投诉处理平台)。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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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业主专有权、享有共有权,行使共管权的权利与义 务。 业主遵守使用与维护物业基本准则,处理相邻关系行为规 范。 3.业主大会设立的条件与行为规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
学习与报告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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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制定、修正、修订
第一次,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
确立的物业管理体制,坚持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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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使“网格化”共管相关工作“落地”。 5.坚持信息公开与对等。
(二)培育市场,促进有效地帮助业主维护共同的权益 1.努力实现市场主体的培育与“站立”。 明确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甲方”,可以多种组织形式管 理自身财产。
(一)物业管理活动与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朝夕相处,密 切相关。 物业持续大量供给,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广阔市场。 (二)全省存在城乡差别、地区经济、社会管理、行业规 范与发展等不平衡,且处于深刻变革中。 1.现行制度理论设计与实践存在较大差距。 2.物业管理市场定位与行业发展面临转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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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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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条例》修订后,共分八章、九十三条、16009字。 在篇章结构、内容等方面,较原《条例》基本为“颠覆” 性重新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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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思想源于对实践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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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详尽建设、专业单位 履行法定义务
平衡关系,保护弱者。 1.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予以明确。 2.坚持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专营单位参 与验收,接受,承担收费、维修养护责任;由此实践的法 律关系调整。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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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主要内容与评价
(一)科学合理规定民事、行政活动相互关系 1.明确对物业管理活动内涵与外延界定。 2.明晰物业管理活动中一系列相关民事代理关系。 3.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监 督管理与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 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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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业主共同财产。 (6) 物业管理前期阶段,保护未来业主共同财产。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7)保障业主整机制,及物业服务费公 摊原则。 (9)规定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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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的指导思想概括为:
坚持发展,总结借鉴 民生优先,协调利益 平衡关系,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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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
2010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修订列入 2011年-2012年立法计划。 民生立法,理应回应民生关切。 坚持是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安排。 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实现绝大多 数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和保障。 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人员为 主导,省住建厅为基础,协会、院校、相关专家参与起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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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与 扶持发展并重
行业协会要有所为。承担自律与行为规范的从业培训工 作;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1.明确物业服务依合同行使权利时,应履行合同或法定义 务事项的基本准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遵守“但书”意思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固定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使 用并移交。 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与权力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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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先决条件不足。 4.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基本建立与管理实操不足。 5.旧住宅区落实长效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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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指导思想共识
(一)江苏的物业管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原《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重新修订。属 民生立法。 (三)《条例》修订面临新形势、新实践、新任务。 (四)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须与时俱进,把握方向, 遵循规律,传承与创新。 (五)坚持发展。以解决当前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兼 顾全省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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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维护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权益。 细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化解日常维修增多,资金程序“使用难”。 (11)对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实行自行管理条 件予以规定。 (12)明确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区,由政 府“购买服务”为主,区分承担的原则。 (13)法律责任,以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为原则。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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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筹备组,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 会(代表大会、物业管理管理委员会)筹备。
(2)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同等的法律地位。 (3)采纳“无因管理”的民法制度,并加规范。 化解当前业主“站立”缓慢,“契约纽带”“甲方”缺位。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提条件,人员结构与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