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合集下载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

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最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最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近年来,中国汽车保险市场逐渐成熟,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作为最常见的汽车保险产品之一,其合同内容是否合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2024年,随着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条款、社会责任等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文。

第一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一:
一、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1、保障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保范围为被保险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遭受意外损失或被盗抢的情况下,对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给予保险赔偿。

2、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以每年为计算周期,以被保险机动车车辆市场价格、车型、驾驶员驾龄及保额等因素为基础计算。

3、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所保赔偿范围内的附加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根据车主选择的责任险种类和保险额度来确定。

4、保险责任:
本合同主要分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三种保险责任,车主可以按需选择。

二、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承担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销售中扮演着售后保障的角色。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对其从业企业和社会履行积极的责任。

参考范文楼下有续。

5汽车保险附加险

5汽车保险附加险
2)施救措施与保护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版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金融保险)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第壹部分基本说明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够选择投保。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壹)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他人恶意行为险;5.车辆停驶损失险;6.火灾损失险;7.水灾损失险;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2.乘客伤亡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壹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额外费用补偿险;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和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壹)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车体玻璃和车身同时遭受损失;(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第壹条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壹)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定义和保险责任
第一条附加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需要,在基本险范围外加入的可选险种。

第二条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附加险的约定,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因附加险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抢、失窃或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四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五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六条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运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司机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八条不计免赔险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计算部分免赔额,全额给予赔付。

第九条附加险种和保险责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组合,保险费用根据附加险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费率和赔偿
第十条附加险的费率是指根据附加险的风险程度和理赔频率等因素,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经验确定的相应费率。

第十一条附加险的赔偿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附加险的赔偿额度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被保险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注意保险责任的约定和赔偿限额。

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终止和退保
第十三条附加险的终止包括保险合同到期、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附加险的退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附加险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条款解释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附加险的条款解释是指针对附加险条款中的一些专有名词、定义和解释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附加险的条款解释应以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争议解决。

第六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附加险的生效条件是指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购买附加险。

第十八条附加险的生效日期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附加险后,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开始,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生效。

第十九条附加险的投保方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可以通过线上投保、线下投保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款中的附加险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务实践而制定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第二十一条附加险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协商进行调整,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备注: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