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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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律师提示: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具体权力义务的约定,无需做较大调整。

请贵司主要注意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情形的约定是否符合贵司要求,需要调整的请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另请注意本合同黑色加粗部分贵司需要承担的义务,避免无法理赔的情形发生。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提示:请审核下列免责条款,不符合贵司需求的,建议贵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单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只负责保单期间内投保的光伏组件在未来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单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投保的光伏组件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或者应对于承诺发电功率与实际发电功率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时,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或者功率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原材料缺陷(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三)原材料老化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包括:(一)产品质保承诺(二)功率质保承诺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具体内容应事先经保险人审核并留存备案。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承诺的责任范围,如果《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小于本条款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为准。

第七条经保险人另行书面确认的与上述第六条修理、更换、或退货有关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等,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犯罪或故意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入侵、谋反、军事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盗窃、抢劫、敌对行动、暴动、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毁坏;(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违规操作;(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设计错误;(十二)安装不当;(十三)因组件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十四)组件的不当使用、测试或实验;(十五)组件在超出规定以外的高压/低压、载荷、温度下发生的损坏;(十六)因污染或因沙、泥土、苔藓或生锈,以及其他因化学反应等导致的缺陷或者功率损失;(十七)美观上的缺陷,包含但不限于抓痕、刮痕及生锈;(十八)因事故,如外部的非故意的事故造成的损坏;(十九)任何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和/或任何时候应进行的维护没有进行而导致的损失;(二十)任何时候,当组件零部件供应商等第三方根据维修委托或者其他质保约定有义务进行维修的,本保险合同仅仅涵盖上述维修委托或者质保约定未涵盖的部分;(二十一)任何因为组件所在地的变更造成的损坏;(二十二)任何因为地陷、建筑物或附属建筑全部或部分的倒塌、当地或者公众电网的电击穿以及由此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坏;(二十三)任何更改、改进组件性能产生的费用;(二十四)任何正常使用和运转情况下的损耗、腐蚀和氧化;(二十五)任何通过其他的输送、质保、保险、维护或其它合约可能解决的损坏问题;(二十六)权利人明知部分零部件需要及时维修而未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实际损失与上述零部件无关;(二十七)分解或组装太阳能光伏组件以及所带来的损失;(二十八)保单生效时,投保人已知或检测出的已有组件的任何缺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网电车险业务验车管理办法(2013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网电车险业务验车管理办法(2013版)

阳光财险非网电车险业务验车管理办法(2013版)一、承保验车目的验车是指由验车人对投保的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进行实地检验。

承保验车是防范道德风险,规避风险逆选择,准确评估承保风险,保证承保质量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车险业务管理,提高承保质量,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各机构须严格执行,确保验车工作落到实处,总公司将定期跟踪、检查验车情况。

二、验车业务范围(一)保单1。

新车投保日期超过上牌日期3天(含3天)的新车;2。

旧车续保(1)增保损失类险别及其附加险;(2)承保损失类险别及其附加险,脱保超过3天(含3天);(3)未投保车损险,选择投保盗抢险的,脱保必须验车;3.旧车转保(1)承保损失类险别及其附加险应提供上年保单,如属于过户车、外地转入车、上张保单为短期保单或平台显示上年出险2次及以上,脱保即验车;如平台显示上年出险0次或1次,脱保超过3天(含3天),以及无法提供上年保单或上年未投保损失类险别及其附加险必须验车承保;(2)未投保车损险,选择承保盗抢险的,必须验车承保;4.旧车新保旧车首次投保,承保损失类险别及其附加险,必须验车承保。

(二)批单1.在保险期间内增保车损险、盗抢险及车损险、盗抢险的附加险;2.通过批单扩大损失险及其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车损险不足额投保改为足额投保、国产玻璃改为进口玻璃等).(三)其他验车业务1。

对于承保老旧车型、稀有车型、易盗车型、外地及军警牌照车辆、高价车、改装车、工程车等特殊风险业务,各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细化验车规定;2.总、分公司核保人认为需要通过验车控制承保风险的其它情况,可在承保前提出验车要求.(四)免验车业务1。

仅承保责任险及其附加险车辆;2。

承保了损失险,本年承保险别与上年承保险别一致,未脱保车辆,续保或上年出险0-1次出险转保业务脱保不超过2天(含2天)车辆;3.已申请团单协议号的车队业务一次投保达到5辆,或前推12个月内投保车辆数累计达到5辆;4.同一被保险人名下一次投保达到5辆;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1.10
•【文号】保监产险[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3〕2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2版)及费率进行报批的请示》(阳光产险〔2012〕291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河北、广东、四川、青岛地区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阳光财险)(审-保证)〔2012〕(主)1号。

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第一年为试点期。

试点期内,你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承担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0日。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9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四、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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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7、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8、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9、附加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售物品及提供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和控制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为限;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营业场所之内的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为限。

本保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附加建筑物改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从而保险人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附加租用汽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1、错误逮捕、扣押、监禁或诬告;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附加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7、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明的被保险人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明的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明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三)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附加救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及合理的灭火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20、附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保险期间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累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附加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不能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职业责任除外条款兹声明,对被保险人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因职业上的过失、错误、疏忽或专业技术不善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附加卫生设施缺陷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卫生设施的缺陷,导致污染物意外排放或者泄漏,引起的第三者突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清理该污染物所需的费用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附加展览会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在其场所或由其负责的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组织的任何展览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前提是被保险人在30天内向保险人告知此演示和/或展览,并且支付附加保险费。

该演示和/或展览不在其他保单的责任范围内。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附加被保险人保管和控制下的业主的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赔偿的因意外事故造成其控制、保管下的业主的财产损失总额。

但本附加险下承保的责任以_______________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附加损失通知条款若有其它内容与本条款不符,以本条款为主。

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遗漏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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