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险)

收费标准(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险)
收费标准(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险)

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广东省汕头市分公司

SHANTOU,GUANGDONG BRANCH

二O一四年四月

一、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

明细表

二、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费率机制

一、基本险保费

1、基础保费

2、电梯类型调整因子

3、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

4、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

5、投保规模调整因子

说明:基本险中每部电梯收取的最低保费不得低于基础保费的70%。

二、附加险保费

说明: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同时也是投保电梯的制造单位的情形,即同一部电梯,当被保险人与投保电梯的制造单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费=(基础保费×电梯类型调整因子×使用场所调整因子×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投保规模调整因子)×电梯数量+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基础保费×电梯数量

(一)基本险条款

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取得《电梯使用标志》或电梯《检验标志》的电梯,属于本保险保障的电梯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及检测期间因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过失行为发生跌落井底等意外事故;

(二)由于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发生电梯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

(三)由于维保不到位使电梯发生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等故障;

(四)由于电梯零部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等造成电梯故障;

(五)由于停电、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电梯突然故障;

(六)由于其他情形导致电梯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电梯安全事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电梯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电梯,但被保险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

(七)电梯未经检测检验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

正的;

(八)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二)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十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进行施救

的,每次事故的施救费用在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多位第三者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被保险电梯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紧急抢救作好准备;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

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尽力配合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出险索赔申请书等,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按照第一顺位承担保险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第四条的电梯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伤残,保险人对死亡、残疾赔偿按照附表一的约定赔偿;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的赔偿按照附表二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第三者伤残的,对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伤残鉴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二)第三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载金额进行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

达成的赔偿协议,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一)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二)赔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在第三者无法提供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保险人以现场查勘资料或损失现场照片作为赔偿依据。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计收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定义

(一)自然灾害:

指地震、雷击、暴雨、地震、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电梯安全事故:

指由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的责任事故,包括由于停电、火灾和爆炸,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亡),摔倒等伤亡事故。

(三)第三者:

本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在电梯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乘坐电梯的所有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

电梯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正在进行维修保养及协助进行维修保养的被保险人雇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也属于本保险的第三者。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357号-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7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二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 注: (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特种设备电梯检测收费标准

四、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梯集选控制加收35%:微机控制加收40%,梯群控制加收45%。 (2)电梯5层以上每增加1层加收1 0%,每增加1个贯通门层站加收10% (3)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200%收费。 (4)扶梯提升高度大于4m的加收20%检验费;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8m,每增加2m加收1 0%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5 )客货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6)登机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往:(1)吨位每增加5吨加收10%。 (2)跨度大于16.5m时,每增加3m加收1 0%。 (3)防爆型加收100%;冶金类起重机加收30%;非标起重机加收40%。 (4)电动葫芦按桥式的80%收费。 (5)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30%检验费。 (6)场桥、岸桥、集装箱起重机、绳索起重机按桥门式起重机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注:(1)起升高度大于20m时,每增加10m加收1O%,最高不超过50%。 (2)行走式加收20%。 注:(1)高度大于20m,每增加1层加收10%。 (2)简易升降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80%收费。

(3)汽车修理用举升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验费. (4)双笼升降机按升降机加收30%检验费. 注:(1)起重量>16t的,每增加5t加收20%检验费. (2)带有副杆的加收30%检验费. (3)带有副钩的加收20%检验费. 注:(1)包括厂内有轨机车。 (2)载重量大于1Ot的,每增加lOt加收30%检验费。 (3)有起重机构的加收50%检验费。 (4)挖掘机加收30%检验费。 (5)改装车加收50%检验费。 (四)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大型滑行车,如:高空翻滚滑行车、滑管车等按产品总造价的0.5%收费。 (2)高空观览车吊箱标定为30个,每超出1个加收50元;其它观览车类标定为8人,每超出1人加收50元. (3)游客乘座部位能自动升降和旋转的游乐设施加收200元检验费。 (4)水上游乐设施加收80元检验费. 2、其它类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施工升降机标准

施工升降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同时代替GB/T7920.3-1996《施工升降机术语》、GB/T10052《施工升降机分类》、GB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T10054-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和GB/T10056-199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7920.3-1996等5个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第3章术语和定议内容,参照欧洲标准EN12159;2000《带垂直导轨式吊笼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对GB/T7920.3-1996《施工升降机术语》 作了增删和修正; —参照欧洲标准EN12159;2000《带垂直导轨式吊笼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对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或增添;并按“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分别叙述; —取消了原标准中施工升降机的规格系列; —参照JG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对原标准中的防坠安全器动作速度的取值范围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制动距离 等相关内容; —取消了原标准试验方法中“电动机功能测定”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述方法按照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幼新、何振础、周迎春。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史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920.3-1987 GB/T7920.3-1996 GB10052-1998 GB/T10052-1996 GB10053-1988 GB/T10053-1996 GB10054-1988 GB/T10054-1996 GB10056-1988 GB/T10056-1996 1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223-69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电梯安全、环保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总承包方:____________分承包方: 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安装方:_________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环境、安全健康方针,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符合 ISO1800环境管理体系和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标准要求。四方协议如下。 1.机械名称: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 台数:__________ 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

常用人货电梯施工升降机型号及技术性能参数表

施工升降机常用型号及技术性能参数表一、GJJ牌SC型施工升降机常用型号及技术性能参数表 1.SC200/200TD 型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2000kg,额定提升 速度40/min,传动装置在吊笼顶部,三传动,无对重。 2.SCD200/200TD 型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2000kg,额定提升 速度40/min,传动装置在吊笼顶部,两传动,对重重量为 2×1000kg。 3.SCD200/200 型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2000kg,额定提升速 度40/min,传动装置在吊笼内部,两传动,对重重量为2×1000kg。

4.SCD200/200GZ 型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2000kg额定提 升速度0-63m/min,传动装置在吊笼顶部,两传动,对重重量为 2×2000kg调速变频升降机。 5.SC200/200GZ 型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2000kg额定提升速 度0-60min,传动装置在吊笼顶部,三传动,无对重调速度升降 机。 6.带对重 7.不带对重 二、吊笼内尺寸有两种:

1.长*宽*高:3.2*1.5* 2.5 2. 3.0*1.3*2.5 三、施工电梯选型及参数 1.施工电梯选型 综合考虑拟建建筑物的高度、平面形状、尺寸及周边场地情况和经济效益,本工程3#楼拟选用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C200/200型施工电梯。 2.施工电梯参数 主要技术性能如下:每个吊笼的额定载重量:2000kg/25人;吊笼内尺寸(长×宽×高):3.2×1.5×2.5(m);额定提升速度位0~80m/min;每个吊笼的功率:380~415V/50HZ;标准节:尺寸0.65×0.65m,高度 1.508m,重量187kg;吊笼的重量2540kg;基本单元尺寸:3.6×4.4×4.7m。 …… 四、基础设置 1、产品说明中对于基础的技术要求 (1)地面压实后承载力,高度小于100m时不得低于0.1Mpa,高度大于100m时位0.15 Mpa。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3)基础的尺寸为: 4.0m×6.0m×0.3m(京龙)。 2、本工程基础方案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室内电梯安全责任协议

室内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协议书 [2017( )安协字第号]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项目名称:现代产业园区还原小区项目一期工程 现场安全责任人: 安全责任人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室内电梯安装承包合同,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 2、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参与乙方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乙方进行各种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3、甲方参与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整个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协调工作,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相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凡发现有碍整个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则建设(监理)单位有按照其规章制度进行对乙方的处理权。 4、甲方参与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乙方主管现场安全的领导或安全人员必须参加。建设(监理)单位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向乙方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进行整改、落实、完成。违者建设(监理)单位将根据有关现场安全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因此而造成工期拖延或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作业面,参与监理和建设单位组织工作面的交接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办理,乙方不得随意动工。经办理移交施工时,乙方应当注意成品保护。注意交叉作业的安全,对造成成品损坏概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乙方对自身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水、电源接口。乙方临时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不得随意乱搭乱接,若私自乱搭乱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9、按总包合同规定,甲方提供相关配合,并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 1.5%计取总包管理及配合费。 10、按总包合同规定,甲方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0.7%计取水电费。 11、甲方按电梯工程安装费的4‰收取安全保证金,如甲方在电梯安装期间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扣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余款在电梯安装结束后返还乙方。,乙方在安装期间造成甲方损失超出保证金的数额,则甲方有追加额外的数额,则甲方有追加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

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别墅电梯(家用电梯)规格和报价说明

默纳克电梯有限公司别墅电梯(家用电梯)规格和报价说明 一、默纳克别墅电梯规格说明:别墅电梯的规格主要从三个方面区分 1、载重规格:默纳克别墅电梯的载重分为固定三档:260kg、320kg、400kg,曳引机也是依据相应载重进行配置 2、承载人数规格:通常以能站得下为依据分为1人、2人、3人、4人、5人几种,默纳克别墅电梯(家用电梯)乘载人数与载重标准和轿厢面积大小紧密相关联,额定载重规格一般要超过人数×75kg(单个成年人体重),一般1人、2人、3人电梯载重规格是260kg,4人电梯的载重规格一般为320kg,5人电梯的载重规格一般为400kg。 3、轿厢面积规格:因为家用电梯(别墅电梯)基本是定制式的,即在客户井道基础上尽量轿厢最大化,所以轿厢面积会有无数种可能,一般将轿厢面积(轿厢宽度×轿厢深度)≤1㎡的作为260kg规格,轿厢面积≤1.2㎡的作为320kg规格,轿厢面积>1.2的都为400kg载重规格 二、默纳克家用别墅电梯(别墅电梯)报价包含项目: 1、电梯设备。即别墅电梯(家用电梯)的完整成套机械,如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限速器、安全钳、导轨、轿厢、轿门、顶灯、地板、钢丝绳(钢带)、配重块、导向轮、绳轮、相关支架、线路和连接器等。 2、别墅电梯(别墅电梯)的安装费用。电梯属于现场二次成型产品,故此只有完成现场安装并确保电梯设备正常运行才能算是成品,所谓电梯设备“三分设备、七分安装”说的就是安装的重要性。为确保一次安装到位,默纳克别墅电梯目前是采取厂家亲自安装。 3、别墅电梯专用的UPS电源,又称停电应急保护装置或应急平层系统。这是为了确保断电状态下电梯仍能运行至就近楼层停稳并打开电梯门放出轿内人员。 4、第一年的免费质保和维保。质保是对电梯整梯及配件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障,对不合格配件只换不修。维保是日常性地对电梯运行状态的调试及检查设备配件的良好状态,所以需要定期上门进行服务,并非有了故障才需要上门。但由于客户安装电梯一般要提前于入住时间几个月,所以我们通常会相应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而客户不用担心提前安装电梯影响首年免费质保和维保。 5、合同总款的发票,默纳克别墅电梯(家用电梯)税票不存在不开票就降价的说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同时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这点很重要!很多顾客不明白这点的重要性,别墅电梯(家用电梯)是安全设备,很多小厂子或非正规升降机正是利用顾客可以不要税票的疏忽逃避安全责任和安全监管,给客户长期使用留下后患。也可以说,没有税票就意味着客户的电梯在国家质监部门就没有备案,近乎三无产品。 6、电梯运输费用。即从工厂发到客户别墅现场的运输费。二、家用别墅电梯价格可选项目: 1、别墅电梯(家用电梯)专用井道。电梯井道分为土建、自建钢结构和工厂配套钢结构(铝合金)三种,前两种井道我们不承担施工但可以免费辅导客户,工厂配套钢结构(铝合金)我们实行按层收费,钢结构和铝合金价格略有差别,一般钢结构适用于封闭式井道,铝合金适用于玻璃观光式。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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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 保险产品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要点 1、责任险保障范围方面 “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 综合比较,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2、事故预防方面 “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 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

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 3、保障对象方面 “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 4、赔偿标准方面 “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 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

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

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 核心提示: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标准如下一、以下几种禁止用于建筑 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标准如下 一、以下几种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1、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QT60/80型塔机动臂式塔机,因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2、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3、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

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4、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二、以下几种限制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doc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 (60×104Kcal/h )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 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K 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Q 契约责任条款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W 卫生装置条款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Y 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投保本保险,成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前述各类“特种设备”的子类别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 (二)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 (四)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 (五)特种设备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行驶过程中。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特种设备电梯检测收费标准

四、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注:()电梯集选控制加收%:微机控制加收%,梯群控制加收%。 ()电梯层以上每增加层加收,每增加个贯通门层站加收 ()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收费。 ()扶梯提升高度大于的加收%检验费;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每增加加收%检验费,最高不超过%。 ( )客货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登机电梯检验按客梯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往:()吨位每增加吨加收。 ()跨度大于.时,每增加加收%。 ()防爆型加收;冶金类起重机加收;非标起重机加收。 ()电动葫芦按桥式的%收费。 ()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夹钳、料耙的起重机加收%检验费。 ()场桥、岸桥、集装箱起重机、绳索起重机按桥门式起重机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注:()起升高度大于时,每增加加收%,最高不超过。 ()行走式加收%。 注:()高度大于,每增加层加收。 ()简易升降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收费。

()汽车修理用举升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收取检验费. ()双笼升降机按升降机加收检验费. 注:()起重量>的,每增加加收%检验费. ()带有副杆的加收检验费. ()带有副钩的加收检验费. 注:()包括厂内有轨机车。 ()载重量大于的,每增加加收检验费。 ()有起重机构的加收%检验费。 ()挖掘机加收%检验费。 ()改装车加收%检验费。 (四)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大型滑行车,如:高空翻滚滑行车、滑管车等按产品总造价的%收费。 ()高空观览车吊箱标定为个,每超出个加收元;其它观览车类标定为人,每超出人加收元. ()游客乘座部位能自动升降和旋转的游乐设施加收元检验费。 ()水上游乐设施加收元检验费.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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