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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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二、全面推行公众责任险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

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

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 二) 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1 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三十条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通知》说明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企业等已经有了参加相关保险的指导意见,但因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如果根据纲要的精神,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这种执行力度将会明显增加,保险的灾前防损、灾后补偿的作用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 三) 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作者:闫石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08期摘要:公众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我国现阶段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积极推动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79-02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各种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

公众责任保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该险种适用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事物成为必然,在此过程中,保险业承担了一些相应的社会管理功能。

而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使得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逐渐会成为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补充手段。

一、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普及公众责任保险,把被保险人可能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充分发挥保险企业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有利于减少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的他人利益的损失,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是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受害方的补偿。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公共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范围。

它旨在为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保障,涵盖了在他们日常业务或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意外事故。

这些意外事故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在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甚至是在参加活动或使用产品时发生的。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手段,旨在防范和减轻因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

该险种通常包括了法律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以及可能的调解费用等,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充分履行其法律责任而不至于产生巨大经济负担。

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涉及到对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无论该第三方是个人、组织还是机构。

无论是在商业领域、公共服务行业还是个人生活中,公共责任险都能提供必要的保护,确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下都能够妥善处理并负起相应责任。

总而言之,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广泛,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因其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害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共责任险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机构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障手段。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织: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四个方面。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公共责任险的概念与背景。

文章结构部分即此处所述内容,用于介绍全文的组织结构。

在目的中,明确本文的写作目标是探讨公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最后,在总结中简要概括本文的主要观点。

2.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公共责任险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和责任范围四个方面内容。

在定义中,将对公共责任险进行明确的定义。

在作用中,探讨公共责任险对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降低社会风险的作用。

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

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作者:高骞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05期摘要: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

为缓解这一矛盾,国家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新《消防法》中也规定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就此,本文的作者要谈论以下观点。

关键词:强制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估人保费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各项事业的日益繁荣,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性也在增高,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加大,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已成为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而灾害发生后的救灾重担落到了政府身上,使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加重,也不能很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火灾公众责任险也正是在新形势和环境下需要开展的新险种。

一、关于公众责任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一)可行性《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将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就可以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且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专一、费率水平不高,一旦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广泛推广,并不会过多地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必要性传统的保险制度虽然能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但保险标的仅局限于财物或人身,而没有相对投保人对他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制度,而随着民法体系的完善,这种法律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广,所以在现实生活的需求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也为各种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保障,这种制度能够成为解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定的重稳要途径。

公众责任险 中英文对照

公众责任险 中英文对照

公众责任险中英文对照公众责任险,也被称为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涵盖了因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建筑物内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

公众责任险的作用1. 风险转移:公众责任险能够将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企业的经营压力。

2. 保护企业声誉: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为企业在公众中提供积极的形象,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

3. 减轻财务压力: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公众责任险能够为企业在事故处理、赔偿等方面提供财务支持,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公众责任险都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工具,它能够为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提供强大的支持。

适用范围公众责任险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商业企业,如商场、酒店、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

这些场所可能因为意外事故引发法律纠纷,而公众责任险能够为这些场所提供全面的保障。

对于各种类型的商业企业来说,公众责任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工具。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also known as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 special type of insurance that covers the risk of legal liability arising from accidents in public places,public facilities or buildings.Role of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1. Risk transfer: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transfer the risk of legal liability that the enterprise may face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reduce the operating pressure of the enterprise.2. Protection of corporate reputation: After an accid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able to provide a positive image of the company to the public, which helps to maintain the reputation of the company.3. Reduce financial pressure: If an accident occurs,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provide financial support to the enterprise in terms of accident handling, compensation, etc. and reduce the financial pressure of the enterprise.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protection tool for any business, which can provide strong support when facing legal disputes.Scope of Application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pplicable to all types of business enterprises, such as shopping malls, hotels, restaurants, entertainment venues, schools and hospitals. These establishments can be subject to legal disputes due toaccidents and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provide comprehensive coverage for these establishments.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ndispensable protection tool for all types of commerci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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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及其社会意义-二、全面推行公众责任险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

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

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 二) 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1 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三十条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通知》说明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企业等已经有了参加相关保险的指导意见,但因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如果根据纲要的精神,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这种执行力度将会明显增加,保险的灾前防损、灾后补偿的作用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 三) 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探讨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探讨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探讨杨炳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广东深圳518031)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没有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入强制性。

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和行政手段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危行业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现就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行性1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

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

火灾责任事故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的原因,往往是经济赔偿问题,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责任人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协助处理并提供经济保证,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将使矛盾得到缓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2.1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有力推进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又一突破性尝试。

近年来,公共聚集场所发生火灾致第三者伤害却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事件频频发生。

由于法律方面的不健全,保险制度安排的缺失,灾后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给政府部门造成的社会负担日益加重。

对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认识

对我国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认识

不 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 因此 , 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必须充分 认 识宣 传 的重 要性 , 加强 宣 传 力度 , 社 会上 大 造声 势 , 在 以新 颖 的形 式 ( 如 宣 传册 、 品 推广 会 、 业 交 流会 等 ) 丰 富 多彩 的 内容 大 力 宣传 , 产 企 和 引起 社 会共鸣 , 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 , 提 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 , 培育全社会的维 权意识 和 风 险转嫁 意识 , 推动 公众 责任保 险的发 展 奠定坚 实 的群众 基础 和 为
然 , 在侥 幸 心 理 , 为如 果 不 出 事 故 , 年花 大 笔钱 投 保 不值 得 。 灾公 存 认 每 火 众责任 险在 推广 中 面临 的最 大障碍 将 是商 家对 于公 众责 任感 的缺 失 , 尽管投
公 众 责任 保 险 ( u lcLa it nu a c ) 称 普通 责 任 保 险或 综 P bi ibly Is rn e 又 i 合责 任保 险。 主 要 承保 被 保 险人 在 公共 场 所 进 行 生产 、 营 或 其他 活 动 它 经 时, 因发 生意 外事 故而 造 成 的他 人 人身 伤亡 或 财产 损失 , 依法 应 由被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济 赔偿 责任 。 灾公众 责 任保 险是 一种 具有 辅助 社会 管理 功能 的 险 火 种, 它隶 属 于 公众 责 任保 险 。 按照 笔 者 的理 解 ,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 是指 在 保 火
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 法律的规定, 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 对火灾公众责任险而 言 , 关 部 门应 当根 据社 会 经济 发 展的 要 求 , 有 加快 消 防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制 定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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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为健全社会管理格局、深化平安山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它的主要功能:一是可以使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二是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投保时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

可以预见,责任保险将逐步改变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管理手段,全面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一、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公众责任险投保率极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强烈的反差。

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固然有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重视程度不足、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等原因,但与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健全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主要表现有:相关法律对于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公众维权意识淡薄,受到伤害往往很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公众责任保险保护的是第三方即公众的利益,而支付保险费用的却是业主本身,这种表象上看似投保者与需求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使得投保者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积极性,所以完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难以普及责任保险。

公众场所、高危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责任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损害大、影响大,一旦出现大的灾害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又普遍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善后处理工作无形中就转嫁给了政府,增加财政负担。

所以,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既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二、全面推行公众责任险迫切需要地方立法
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

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

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二)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
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条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通知》说明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企业等已经有了参加相关保险的指导意见,但因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如果根据纲要的精神,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这种执行力度将会明显增加,保险的灾前防损、灾后补偿的作用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所以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三)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以地方立法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逐步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这也完全符合党中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四)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切身利益。

针对近年来公众场所群死群伤事故频发的情况,很多地方政府对保险在灾害事故中事前防范、事后经济补偿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在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保险,但因这些规定仅以政府意见的形式下发,执行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并不理想。

在当代社会,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

所以健全的法制是明晰整个社会及公众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它表明了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所以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普及公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三、实行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宣传、营造地方立法环境。

要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必须扩大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公共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向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宣传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纳入立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在立法中应合理确定险种类别。

近几年我国也有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强制相关企业投保相应的保险。

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确定合理的险种结构,是立法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所以我们认为,为了有效保障公众场所的大多数人利益,同时减轻经营者因偶发的责任事故而承受的经济赔偿压力,由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是合法有效的途径。

(三)立法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结合。

公众责任保险涉及到各行各业,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能够使其更贴近各行业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将强制保险内容纳入相关部门制定的条例中贯彻执行。

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相结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将公众责任保险实实在在地在整个社会普及。

毕磊许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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