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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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2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2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鉴于被保险人需要保障因其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过失或者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下列损失:- 人体伤亡赔偿金- 疾病、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 合理诉讼费用-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设施、产品或者服务所涉及的地点和时间段。

第三条保险金额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第四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率1. 甲乙双方约定保险费率为:____%。

2. 保险费应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计算,由被保险人支付。

第六条保险理赔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2. 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双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签名):__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提供公众责任保险服务,乙方作为被保险人,愿意接受甲方的保险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1 甲方承担如下公众责任保险责任:(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责任免去第三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暴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运算机2000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和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处惩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以下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发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点的卫生装置,和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点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利用的任何家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发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引言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及其被保险人免受由其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损失。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编制是为了准确概括该保险形式的范围和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第三者因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法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保险责任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协议进行额外的补充。

(二)责任排除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通常在条款中说明一些责任排除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常见的责任排除包括自然灾害、核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时,保险条款也可能排除某些特定行为或损害,例如故意行为、职业责任、纠纷调解等。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理赔限制(一)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规模、风险评估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理赔限制保险条款中还可能设定一些理赔限制,以避免保险滥用和无效索赔。

常见的理赔限制包括事故通知期限、索赔程序和文件要求、索赔额度限制等。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理赔流程和要求,方便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部分:保险费和续保(一)保险费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经营活动、业务规模以及历史索赔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应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以便被保险人进行决策。

(二)续保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确保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公民在公共场所发⽣意外伤害时,该公共场所的拥有者应该对此事负责,这就是公共责任。

那么公共责任险条款⾥包含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关于公众责任险条款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凡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的下列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书⾯同意⽀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或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投保⼈、被保险⼈及其代表的重⼤过失或故意⾏为;(⼆)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政⾏为或司法⾏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灾害、海啸及其次⽣灾害、雷击、暴⾬、洪⽔、⽕⼭爆发、地下⽕、龙卷风、台风、暴风等⾃然灾害;(六)烟熏、⼤⽓污染、⼟地污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情形时,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游泳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告、霓虹灯、灯饰物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停车场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灾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

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

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为保障公众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甲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特制定本合同。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甲方在保险期间的公众责任风险损失补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一)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公众责任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甲方的业务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责任不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甲方的投保金额及风险状况,由乙方核定后通知甲方缴纳。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理赔事宜(一)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协助乙方核定损失。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停止使用保单并交还乙方所有相关文件。

(三)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合同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一、公众责任保险定义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失。

二、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该保险产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用于保护第三方在与被保险人进行业务交往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疏忽而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公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死亡或受伤的意外事故中的赔偿。

2、物质损失: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有关财产的任何意外损失的赔偿。

3、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在意外事故中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保险人的保险种类2、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3、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4、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及理赔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被保险人选择适合自己的该保险产品。

2、被保险人申请该保险产品,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审核申请资料,如没有问题,在接受投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发放保险单。

理赔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第三方受到了意外损失,需要求偿。

2、第三方提出理赔申请。

3、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调查。

4、保险公司向有关方面核实损失的情况。

5、被保险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6、保险公司根据批准赔偿范围进行赔偿。

六、公众责任保险的注意事项1、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投保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和理赔流程。

2、要按照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并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随意更改保险合同。

3、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4、被保险人有责任对第三方损失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七、结语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和个人风险保障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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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

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二)索赔申请书;(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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