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治安调解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导读: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
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现场治安调解及制度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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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治安案件调解书及范文

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治安案件调解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治安案件调解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后,根据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治安调解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二)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
(四)调解必须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
治安调解书的效力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相同。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另一方有权申诉,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反悔,则调解书不再发生效力。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首部共两项内容:1.标题位于文书顶端正中,由“单位名称+文种”组成。
如“__区公安分局治安案件调解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按被侵害人(甲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乙方)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正文核心部分,包括两项内容。
1.案由、事实先概括叙述一下案由,而后叙述事件经过。
案件事实要清楚,简要明了,叙述要有条有理。
其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
2.协议内容将双方协定的条款逐一写清,每一条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含糊或产生歧义,否则会影响协议的执行,甚至会激化矛盾。
(三)尾部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字样,以明确调解书的效力,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协议。
标明调解成立日期(年月日写全称)和调解参与人姓名,在日期上加盖公章。
【范文】__公安分局治安案件调解书原告:涂__,男,45岁,__化纤厂工人,住__路__住宅区18栋二门301室。
被告:林__,男,33岁,__内衣厂工人,住__路__住宅区18栋二门302室。
对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分析

对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分析作者:程凯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20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为此需要公安机关发挥其治安调解功能,利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使事发双方能够相互谅解。
可以说治安调解是以达成协商协议为基准,解决纠纷与处理案件的方式。
本文主要分析了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以期促进我国法律更加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适用范围;具体条件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及民事纠纷中,可以有效地发挥其治安调解功能,不仅化解了社会中的一些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及秩序的稳定,同时还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治安调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其功能的发挥及其立法意图有着严重的影响。
因此,针对这一影响因素要对对治安调解进行具体分析。
一、治安调解的界定治安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调解行为,其性质属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虽与西方的警察社区调解理念相类似,但是二者在制度上有着极大的差异,所以不能将其等同看待。
根据有关学界的解释,治安调解是公安部门在治理社会治安案件的一种行政活动。
对于治安调解的认识,人们的意见不一,但是仍然具有很多共同之处,比如:治安调解的主导者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方法是说服教育等;至于不同之处是在治安調解的性质及对象的认识。
有些人认为治安调解的性质是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有些人认为是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或是不受治安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
而治安调解的对象,有人认为是治安调理的损害后果,或是民间纠纷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等。
由于对治安调解的性质及对象的认识不同,使得治安调解没有既定的概念,虽各有各的道理,但又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还需对治安调解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通过解读并分析一些有关治安调解的法律,可以得出,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大致在民间纠纷、打架斗殴造成的财务损毁等以及情及较轻的案件。
首先,民间纠纷。
当场治安调解的法定条件

当场治安调解的法定条件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于治安调解这一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建设。
当场治安调解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社区内直接解决小规模治安矛盾,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避免案件的扩大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种方法。
当场治安调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普及。
但是,在进行当场治安调解的过程中,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
下面,我们将具体探讨其法定条件。
1. 适用范围当场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损毁财物等案件。
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的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等,不得进行当场治安调解。
此外,调解双方必须主动参与,没有强制性,且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2. 调解人员的资格和程序当场治安调解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调解人员进行。
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募从业者,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有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和签字等程序。
此外,对于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性问题也要充分重视,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内容和结果调解内容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当事人应该在调解前认真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对方,达成协议。
而调解结果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以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立,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4. 法律程序的程序保障当场治安调解是依法进行的程序,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说,必须对调解人进行岗前培训,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越权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在有调解人的监督下进行,防止一方占优势,导致结果不公。
总之,当场治安调解是一项便捷、快速、低成本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缓解社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但是,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越权行为的发生。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

公开调解治安案件规定第1章公开调解的范围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1.涉及个人隐私的;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公开调解的原则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公开调解的程序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
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
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轻微的治安案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治安调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概念和原则1. 治安调解的概念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的治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恢复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2. 治安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平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保密。
三、治安调解的条件1. 案件性质治安调解适用于轻微的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打架斗殴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打架斗殴案件。
(2)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
(3)盗窃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盗窃引起的轻微盗窃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故意损毁财物引起的轻微案件。
(5)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双方因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的轻微案件。
2. 案件情节治安调解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双方均有悔罪表现。
(3)案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当事人身份治安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身份明确、责任清晰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为成年人。
(2)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同意调解。
(3)当事人为外国人,但其在中国境内有合法居留权。
4. 当事人意愿治安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专业资料(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doc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治安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故而在实践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
调解时较为常见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之一,不同的案件触犯的法律是不同的,适用何种调解时由其触犯的法律规定所决定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1、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2、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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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安调解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核心内容:人与人之间容易发生摩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纠纷。
若个人无法解决时候,同意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
现场治安调解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等。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界定范围,准确适用
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是以上所规定的8种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适用的案件必须案情简单,可以当场查明案件事实和前因后果,容易分清责任,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现场调解不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和影响。
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因为医疗费用、物品损失,往往现场一时难以准确分清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或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认定,所以对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治安案件,通常不适用现场治安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现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现场处警民警提出的,对单方当事人提出现场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同时必须把握的是,调解内容能够当场全部履行的才能适用现场调解,对调解内容当场履行不了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也不能适用现场调解。
把握特点,抓住关键
现场治安调解有其独有的属性和特点,处警民警在实践工作中必须把握特点、抓住关键,才能高质高效地做好现场治安调解工作。
现场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办理简单治安案件的执法行为。
对一般矛盾纠纷,如事因简单清楚,处警民警可做好现场劝解工作,见证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并做好处警记录;如明显超出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属于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门管辖的,处警民警则不应大包大揽,而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解释、告知或移交工作,必要时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解。
现场治安调解在案发现场或处警现场完成。
现场治安调解具有“现场”这一特性,要求调解地和履约地都是在“现场”。
所谓“现场”,通常是指案发现场或处警现场。
不过,处警民警在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如果案发现场或处警现场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开展调解或可能影响调解效果,则可以在处警车上或现场附近便于开展工作的场所进行调解,也可以到居(村)委会或者警务室等场所进行调解。
现场治安调解须坚持自愿原则。
现场治安调解的自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接受现场治安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现场治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体现。
为此,处警民警在现场治安调解中,要恪守“主持人”
身份,既不能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现场调解处理,更不能干预或迫使当事人形成非真实意图的调解协议。
现场治安调解能即时发生效力。
现场治安调解具有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特点和优势,现场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全部得到履行的,对违法行为人不再予以治安处罚,该案件得以结案;如果协议没有当场全部履行,则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相关受案手续,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办理。
注重技巧,提高效率
现场治安调解中,案件当事人在性格脾气、文化程度、法律观念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因此,处警民警不仅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掌握一些调解技巧,在调解中因案、因人而异灵活运用,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找准矛盾症结。
处警民警在现场治安调解中,要认真开展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纠纷的矛盾点,从而抓住关键,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
对矛盾比较突出、双方当事人争执较大的,可采取“背靠背”调解法,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底线”,不偏不倚寻求平衡点,促使双方意见向中间靠拢,从而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当然,如果双方矛盾分歧太大,也不能一味追求现场调解,应登记受案,转入治安案件的一般办理程序。
要讲究语言艺术。
处警民警在现场调解中,不仅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而且还要把握说话的方式和时机,注重说话技巧。
不论是批评教育还是说服劝导,都应对事不对人,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事情的点子上。
同时,处警民警在调解中,要会说接地气的“群众话”,不说大话、套话和群众忌讳的话。
不然,不仅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甚至当事人会转而把矛盾指向处警民警,使现场情况更加复杂。
要注重情法相融。
调解中,处警民警既要依法调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又要坚持人性化执法,情法相融,促成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
要善于把控局势。
所谓把控局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现场治安调解通常在处警现场进行,环境比较复杂,处警民警应维护好现场秩序,劝说无关人员离开,防止群众围观影响调解,甚至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挑唆或利用网络炒作;二是当一方当事人过于强势时,处警民警作为现场主持人,应当站在执法者的角度,运用规范性语言,压制其嚣张气焰,营造平等、和谐的调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