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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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

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

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治安案件时有发生。

治安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的治安案件处理流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优化以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一、当前治安案件处理流程存在的问题1、信息收集不全面在案件受理阶段,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不够全面、细致,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缺乏充分的依据。

例如,证人证言的遗漏、现场物证的未完整提取等,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

2、调查手段单一调查过程中,往往依赖传统的调查方法,如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看监控等,对于一些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够充分,如大数据分析、电子证据的深度挖掘等。

3、处理周期过长从案件受理到最终处理结果的作出,可能会经历较长的时间。

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焦虑和不满,也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变化,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

4、沟通协调不畅在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协作的治安案件中,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5、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治安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发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的目标1、提高处理效率通过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等待时间,使治安案件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2、保证处理质量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准确、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得起检验。

3、增强透明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楚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和结果,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4、促进执法规范化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

三、治安案件处理流程优化的具体措施1、完善信息收集机制(1)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收集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在案件受理时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信息。

(2)建立规范的信息收集标准和流程,明确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来源和收集方法。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专业水平不足派出所调解工作中的调解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以及由于基层派出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有些警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不熟悉。

因此,一些与调解无关的人也加入到调解行列,这就导致了调解结果的不可信、不可预测性。

2.调解结果不公正部分警察在调解中会抱有立场,严重扭曲了处理民间纠纷的本意,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其次,在一些调解工作中,由于无法制定操作规范,导致部分纠纷的处理与法律存在不同步,结果会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大多数的纠纷都需要多种手段进行调解。

而部分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还停留在很原始、很简单的方式,缺乏现代化的处理手段。

这就限制了原本可通过科技手段化解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1.提高专业水平应该制定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基层警察对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的工作中来。

这样可以弥补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2.建立标准化调解体系为使调解工作公正,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调解体系,使工作程序透明,工作结果公正。

在调解工作中,按照合理、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双方的调解,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析,在调解中进行权衡,达到基准法律和公众期望的结果。

3.引入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得到普及和应用。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调解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数据共享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治安案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畅通目前,治安案件办理中,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缺乏及时与有效性。

警方、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导致信息断档、情况不明确等问题。

2. 办案程序繁琐现行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且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律师参与度低,审判难以保持高效率与公正。

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的案件处理也存在困扰。

3.警方调查不力在某些地区和单位,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或培训不到位等原因,警方在初查阶段操作不当或证据收集不充分。

这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惩罚和冤假错案发生。

4.刑事责任追究不均衡一些治安案件中,罪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导致了不公正的法律处理和社会不满情绪。

5. 预防措施薄弱当前,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预防控制措施相对薄弱。

应更加注重预防,通过完善社区警务体系、提高基层警务能力建设,增强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对策建议1. 提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促进各部门信息交流畅通,确保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此外,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推行电子化办案系统,在线共享办案数据与信息。

2. 简化办案程序并提高效率简化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并明确各环节责任与职能。

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定罪判刑指导方针,以减少司法解释的随意性。

同时,加强对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加强警方调查能力增加警方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水平与技术手段,并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侦队伍。

完善调查规范与程序,在收集证据、审讯嫌疑人等环节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确保合理取证和罪责裁定的准确性。

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背景介绍治安案件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理治安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难度大、办案周期长等。

本文将分析治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办案难度大治安案件多种多样,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升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为巧妙地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侦破这些治安案件对于警方来说十分困难。

2. 办案周期长由于做好一个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在现有警力紧张情况下,办案周期往往较长。

这给了犯罪分子足够的时间转移资产或者逃离现场,给后续的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3. 缺乏协同合作治安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如警方、检察院、法院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工作流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效率低下以及办案结果的延误。

三、对策建议1. 提升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监控设备、数据分析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

例如,可以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嫌疑人进行追踪和辨认,并加强与银行系统、摄像头设备进行联动。

同时,要加大对警方科技装备的更新换代力度,提高犯罪侦查和取证能力。

2. 加强调查取证能力针对治安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应加大警务培训力度。

通过组织专业知识讲座、实战演练等方式,提高民警的调查取证水平和技巧。

此外,可以与相关学院或研究机构合作,在公安专业领域开展研究项目,为警务实践提供理论和经验指导。

3. 优化协同机制建立起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

通过共享案件相关信息和资料,提高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同时,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流程,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问题并解决困难。

4.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治安案件打击成果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安机关打击治安犯罪的决心和努力。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

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

一是群众不满意。

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是领导不满意。

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

三是民警不满意。

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

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

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

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

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

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

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

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

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

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治安调解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的情况。

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治安调解的效果和执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专业能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由于治安调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专业知识,使得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较低,一些人对治安调解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认为其效果和作用有限。

这种社会认知不足也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利益冲突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治安调解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否则容易导致冲突升级,进而失去调解的机会。

5. 执法司法不分由于一些地方对治安调解和执法司法的边界不够清晰,使得部分治安调解案件侵入到司法庭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调解结果的被动化。

二、治安调解的规范路径1. 完善法规针对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首先需要完善法规,明确调解的具体规范和程序,明确调解员的权责和规范,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加强专业培训治安调解员作为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加强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治安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其处理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在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积极宣传和推广治安调解的工作成果和作用,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强化沟通能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治安调解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缓和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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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

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4、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非自愿原则。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五)有的民警缺乏调解艺术。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

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

例如:有的民警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

这样的调解,如果民警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民警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

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六)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虽然占据派出所相当一部分的工作量,但与办理案件等其它业务工作不同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

目前,对于大多数派出所民警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

民警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

特别是对年轻民警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二、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一)明确治安调解范围,严格执法。

公安机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治安调解规范》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具体如下: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各种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就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如果社会危害极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3、从程度上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应当较轻。

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是在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等基础上放弃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有利于迅速的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平息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可调治安案件虽发案的诱因是民间纠纷,但此类案件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应当属于治安调解范围。

对此,公安民警应当深刻理解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序的法律环境,明确哪些案件是属于不可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可以部分地释放警力,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警力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纠正社会上的偏差认识,派出所并不是“万金油”,只要发生了矛盾纠纷都可以抹一抹,同时,还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遵守办案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

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实践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即可。

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罚时,不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工作陷入被动,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所以,即使对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力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立案后,及时进行现场询问和现场勘察,发现、提留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

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危害后果。

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对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侵害人、行为人及其相互关系都应当调查了解清楚。

特别是对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过程。

对目击证人证言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

3、涉及殴打他人的案件,应调查伤害的方式、后果、治疗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

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

4、涉及损毁财物的,应调查受损财物的数量、特征和价值等情况。

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

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毁数额的现象。

因此,要注意收集辨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可以治安调解时,也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收集案件证据,为依法调解打好基础。

(三)遵循治安调解的原则1、合法原则。

是指治安调解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合法,这包括治安调解的条件合法、治安调解的过程合法、治安调解的结果合法。

2、公正原则。

是指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主观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客观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

3、公开原则。

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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