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4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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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2017-05-08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实战应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实战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条文释义】本条第一句话的表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后两句话是新增加的。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调解大致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我们可以将这种调解称为“治安调解”。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改】(l)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即治安案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一是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这里的“等”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当限于“等”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两种行为;另一种认为,不限于“等”内的行为,而应当包括“等”外的其他相类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判断80题单项120题多项80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判断题(共80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答案:x2.我国领域、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 ) 答案:√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 )答案:√4.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 )答案:x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 )答案:√6.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 )答案:x7.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
( )答案:√8.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 )答案:√9.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 )答案:√10.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 ) 答案:x11.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 )答案:√12.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答案:√13.赌资,既包括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也包括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均应当予以收缴。
( )答案:√14.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 ) 答案:√1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答案:√16.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6305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a.png)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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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4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条文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条文释义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1)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一是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里的“等”不限于“等”内的行为,而应当包括“等”外的其他相类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等。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1款也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作了明确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二是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2)关于治安调解的选择。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
“调解”和“处罚”的选择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实施或引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
(3)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按照本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4)调解不成的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能息事宁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如果受害人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务问题
治安调解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
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时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3)要遵循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
(4)要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
调解的方式方法对于做好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实践中,有人总结出“四宜四不宜”:①“宜解不宜结”。
就是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人手,通过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双方重归于好。
②“宜和不宜激”。
在调解时,要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再讲理讲法,分清是非,使矛盾得到解决。
③“宜缓不宜急”。
就是在处理时不急于下结论,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对立情绪都很大,一旦冷静后,是能够认识错误的。
急于下结论不利于消除矛盾。
④“宜宽不宜严”。
就是当这类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5)要正确把握调解的次数。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建议立法机关对调解的次数作出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我们认为,在新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出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可以据此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时,一般情况下只调解一次,不能反复调解耽误治安案件的及时处理。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增加一次调解。
必要时,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是尚有部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尚有部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事实,而需要再调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