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治安案件处罚标准及程序的法律。
本法以促进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法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惩治和预防。
一、管辖范围本法管辖下列治安案件:(一)擅自移动国家拥有的或者依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占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品;(二)破坏公共场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务;(三)经受训而未及时参与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四)索取或者讹诈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行为;(五)非法猎取、捕捉野生动物;(六)非法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七)损害林木林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公共财产;(八)其他治安活动或者活动行为,或者其他影响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解决治安案件,应当从革命审判的三项原则出发,即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根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原则。
治安处罚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不同案件不同处罚的原则。
三、处罚方式根据治安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金、拘留、劳动教养等。
1.警告对比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以警告方式加以处理,但要及时记入有关登记物。
2.罚金对具体的治安案件,应当加以罚款处罚,具体金额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3.拘留拘留是本法最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拘留所并强制延长其在拘留所的时间,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
在拘留期间,拘留期间,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4.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处罚是建立在劳动教养规定的基础上的,是指行政机关把犯罪分子收容在封闭的劳动教养设施,并实施教育训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包括鉴定案件、决定处罚、执行处罚、撤销处罚等环节。
具体过程如下:1.鉴定案件鉴定治安案件的基本条件,是要弄清案件的实质,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收集证据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之中,有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得到本不该属于⾃⼰的东西。
对他⼈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系列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法财物,是指⾏政机关将违法⾏为⼈⾮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所有,⽽是被其⾮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例如⽤作赌资的⾦钱等;3.违禁品。
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禁⽌⽣产、加⼯、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书刊、黄⾊录⾳录像带等*秽物品、**、内容**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强制⽆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没收财产也是⼀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是适⽤于罪⾏严重的犯罪分⼦的刑罚⽅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是⾏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财产与刑法没收财产区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为⼈实施违法⾏为的⾮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政处罚法第⼋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作为⾏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适⽤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被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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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七、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是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后合并执行的规定。
是要解决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及执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德与法制观念淡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经常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又构不成犯罪,对这些人如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
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
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将对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相加执行一个总的罚款数额;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从而执行一个总的拘留时间;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三是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拘留的,也要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对同一行为人处以几次治安拘留处罚的,如果加起来时间超过二十日,也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比如,对行为人处以两个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合并执行十日拘留;对行为人处以两个十五日治安拘留的,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执行程序与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监督程序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 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 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 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 公共设施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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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与完善
01
治安管理处罚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旨在维护 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防止和惩治违反治安管 任
治安管理处罚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治安管理 处罚责任的基础,无过错则无责任。
违法责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行为人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治安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于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一、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多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恶意伤害: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伤害可以分为轻伤、重伤以及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轻伤,根据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处罚。
对于重伤,法律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长期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
对于致人死亡的恶意伤害,行为人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2. 抢劫和抢夺: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和抢夺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对于抢劫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
对于抢夺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处罚。
3. 故意破坏财物:指恶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破坏财物也将受到处罚。
对于故意破坏财物的轻微行为,可面临罚款或者拘役的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的破坏财物行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扰乱社会秩序:指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处罚。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拘役等处罚。
二、处罚措施除了对于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1. 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
2. 罚款: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经济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等因素确定。
3. 拘役: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
拘役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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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
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
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了修改。
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两个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续执行,其中上述两个规定之间不一致的,按照后一个规定执行。
二、实务问题
1.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没收措施?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既然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如此类似,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又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本法为什么不像“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一样,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呢?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一是为了减少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消除社会上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过多”的疑虑;二是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很多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行为的程度不同,所以很多国家将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
刑法没有将“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为刑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类似,“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也不宜作为治安管理处罚。
2.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关于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范围的规定,比本法规定的范围宽。
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