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安法第102条释义

安法第102条释义根据你的问题,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地解释法律中的安法第102条。
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律于2005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安法的第102条是其中的一条法律条款,下面是对该条款的多角度解释: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安法第102条规定了有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私权,破坏了住宅的安全和秩序。
根据安法第102条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相关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法律背景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住宅安全而设立的。
住宅是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住宅的安全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明确界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从实践应用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方和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非适用于一切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例如正当的法律程序、紧急救援等情况下的进入是被允许的。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以指导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
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更具体和详细的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安法第10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住宅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
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1.有较严重后果的。
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
“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一部法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一些原则和
基本要求,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法律第二条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层次和种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行政警告、取保候审、管制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并且有限度地进行区分。
法律对于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还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
法律第六条规定了处罚的适用原则和条件,包括公正、合法、程序正当和适度。
在处罚过程中,需要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辩解和申辩意见,并且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行政拘留等。
法律还对处罚的执行过程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
处罚决定的执行需要依法进行,必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进行,并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执行。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种类和程序。
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将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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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1】(一九九0年一月三日公安部公通字[1990]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
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章入所第七条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
第八条被拘留人入所时,需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
第九条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
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对该法律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作用。
在深度上,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的制定背景可能涉及到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民权益的需求等因素,可以从政策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条款和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有怎样的作用,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展和限制,比如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治安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和地域的适用情况等。
在广度上,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实际应用情况、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来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以对法律在实际执法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包括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执法效果的评估等。
可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评估法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比如法律的实施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于公民权益的保障,可以分析法律对于不同群体的权益保障情况,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需要我们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理解和应用。
只有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该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作用,以及对于社会和公民的重要意义。
在撰写文章时,我们需要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便更好地突出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和深度。
在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中,可以加入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该法律的实际应用和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评判和展望。
我们需要按照知识的文章格式进行撰写,使用序号标注文章内容,并确保总字数大于3000字,以满足深度和广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国家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到社会治安、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方面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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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 扬言实施放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伤害无辜, 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3 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 利用邪教,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 会道门,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 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 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 危险物质被盗,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 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 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 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 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 盗窃,损坏, 盗窃, 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 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 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 6 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 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 安装, 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 故意损坏, 故意损坏, 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 为.51,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 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 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 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 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 强迫劳动为.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 59,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 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3, 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 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 或低级趣味, 行为人偷窥, 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 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 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 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 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 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 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 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81,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 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 冲闯警戒带, 冲闯警戒带, 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 的行为.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92, 伪造,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 驾船擅自进入, 驾船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行为.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 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是指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的物品, 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报告是指典当业赃物不报告工作人员明知所承接的物品所有者是违法嫌疑人,承接物品是财物等情况,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 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110,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在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活动中发现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未通报公安机关而予以收购的行为.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的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