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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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4.10.06【实施日期】1994.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6日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规范有序;(三)安全保管、科学利用;(四)方便查询、服务决策。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业务,掌握档案管理知识;(三)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环境保护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三)环境监测、评估、调查报告;(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访处理等文书;(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材料;(七)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二)编制档案目录、索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三)档案装订应规范,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等;(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三)档案复制应办理复制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建筑行业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建设和保管要求1. 档案建设(1)建立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编制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计划,明确管理流程和要求。

(3)及时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档案记录,全面记录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结果和评估数据。

2. 档案保管(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2)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档案室,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运行。

(3)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制度进行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内容和要求1. 档案内容(1)项目情况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建设过程、变更情况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3)环境治理措施档案包括环境监测报告、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4)环境监测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点位、监测数据、监测方法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2. 档案要求(1)环境保护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不得进行篡改和删除。

(2)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排版和整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3)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和销毁,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及时更新和保密性。

四、档案使用和监督1. 档案使用(1)环境保护档案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阶段进行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供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3)环境保护档案的使用除了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2. 档案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档案建设和保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在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保密性、安全性原则;(四)便捷性、实用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档案;(二)环境监测档案;(三)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四)环境污染防治档案;(五)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理档案;(六)环境宣传教育档案;(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归档程序:(一)档案形成部门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二)档案形成部门应在档案形成后一个月内,将档案报送至档案管理部门;(三)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立卷、编号、上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用档案柜、档案架等设备,确保档案存放安全;(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潮、防虫、防鼠等工作;(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复制、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二)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借阅、复制手续;(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条企业应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环保档案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环保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文书档案:包括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划、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2. 科技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环保科研资料等;3.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4. 会计档案:包括环保项目经费、罚没收入、专项资金等;5. 人事档案: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材料;6. 基建档案:包括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7. 电子档案:包括环保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等。

第五条环保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的类别、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管理;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3. 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4. 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泄密。

第六条环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第三章环保档案的利用与保护第七条环保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符合档案管理规范;3. 符合档案利用者的合法需求。

第八条环保档案的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实体保护:对档案实体进行定期检查、消毒、防潮、防虫蛀等;2. 信息保护:对电子档案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3. 保密保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一节档案的范围1. 包括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监管机构、环保研究机构、环保企事业单位等的档案;2.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3. 包括环境事件、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诉讼等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档案。

第二节档案的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等;2. 环境监测的档案,包括监测报告、数据记录等;3. 环境污染治理的档案,包括治理方案、施工记录等;4. 环境事件的档案,包括事件报告、处置过程记录等;5. 环境行政处罚的档案,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等;6. 环境违法行为的档案,包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7.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一节责任部门1. 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下属机构是档案的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节档案的分类和整理1. 按照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对档案进行分类;2. 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整理、整编和装订。

第三节档案的保管期限1.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档案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进行销毁或者移交。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一节信息共享1.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共享平台;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第二节法律适用1. 档案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2. 档案应当依法提供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法律审查和审判。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档案的利用与借阅规定7、档案的销毁程序与条件8、监督与检查机制9、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2、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1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2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治理方案、环境执法记录、环保项目审批文件等。

3、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1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档案工作。

311 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利用等。

3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32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上岗。

4、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本部门产生的环境保护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42 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原始性和凭证性。

43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项目,应提前通知档案管理部门介入,进行同步收集。

5、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1 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流程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

52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包括编号、装订、著录等。

5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整理有序。

6、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1 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62 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

63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环境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全面、协同、绿色的理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环境保护档案事业队伍,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机构包括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档案馆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的范围涵盖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立法、政策、规划、监管、项目建设、研究、评估等各个环节产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建设应当遵循规范性、完备性、及时性和长期性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做到内容详实、形式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档案来源、用途、性质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分类体系。

第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组织和管理应当注重系统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建设,采用电子管理和实体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第八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科学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传承和永久保存。

第三章档案查询和利用第九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为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档案支持。

第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和机密性,防止档案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公众随时掌握环境保护信息和政策动态。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功能,可以满足各类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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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现将环保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如下
1.各种环保工作原始记录本、表、图、照片。

2.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各种报表。

3.环境监测站编写的各种监测报告,公司内部监测数据。

4.污水处理站加药及污水处理记录。

5.在线监测监测数据。

6.各种危险固废产生及处置台账。

7.环境保护新增的规章制度及作业指导书。

8.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下发各类文件等。

(二)归档期限:
1. 各种原始记录表图、各种报表于次年一月底送交档案室。

2.各种报告完成后一月内送交档案室。

3.科研资料鉴定后一月内送交档案室。

4. 污染源动态档案于次年二月底前整好、立卷送交档案室。

5. 本站编印的各种论文、技术报告等技术文件,完成及时送交档案室。

6.有关技术文件接收后,应及时送交文书。

7.全年技术档案于次年3月底前建档完毕。

8. 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研讨班的技术资料,回站后交档案室归档。

9. 文书档案于次年七月底前立卷存档。

(三) 归档要求
1. 所有技术档案必须原件归档、由科室负责人进行检查开列清单,并签署意见。

2. 归档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图象清晰,字迹工整,钢笔书写,签字手续完好。

3. 技术材料归档后,如有补充,应及时把补充的材料送交档案室,如需修改,应由材料主要编写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站长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档案保管借阅
1. 档案室人员将档案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保存期限和制定经。

凡属保密范围内的档案,任何人不得转借如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提供保密档案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2. 档案室必须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应注意防火防盗、防蛀、防腐等。

3. 对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由档案室负责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审查,写出清单和理由,经站长批准后,再行销毁。

4.借阅者必须遵守借阅制度,填写"借阅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5.借阅技术档案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必须按时归还。

6. 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转借他人。

7. 外单位借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站长批准,有偿提供,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档案室内借阅,未经站长批准不得借出。

向外单位提供数据资料必须经站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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