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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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审计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审计检查要点一、风险管理要点1.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并进行有效运作。

2.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对各种风险进行了全面识别和量化,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报告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

二、贷款业务要点1.农村商业银行是否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2.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对贷款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措施。

3.农村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按照贷款审核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并保持相关记录和资料。

4.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和计提坏账准备,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

三、内部控制要点1.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有效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清晰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制度,确保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清晰。

3.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监管工作。

4.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四、资本充足要点1.农村商业银行是否符合国内外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

2.农村商业银行是否有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和资本计量体系,确保资本充足度的准确计算和评估。

3.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具备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以确保资本充足度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五、合规要点1.农村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性。

3.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风险。

以上是农村商业银行审计检查的一些要点,旨在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和合规性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在实际审计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

9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9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8)更改汇票没有加盖更正章。
(9)未按规定列明“出票条款”或“利息条款”。
(10)漏列或错列信用证号码。
(11)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12)货币名称与发票或信用证不一致。
2)商业发票的审核技巧
(1)该发票的开立人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买方称呼与信用证上的申请开证人不同。
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单据审核的重要性;熟悉外贸单
证审核的原则、依据和基本方法;掌握主要单据
的审核要点和审单技巧。
能力目标:能根据合同和信用征完成单证审核; 能迅速、准确的在合同中找到并正确理解与单据 审核相关的内容;会对主要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和修改。
【导读】
内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 在信用证项下,信用证条款是银行审单的惟一的 依据,其他诸如合同、往来函电、货物情况等, 不能作为审单的依据。
2.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
1)开证行审单的一般过程
我国进口业务大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国外出 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即将全套单据和汇票交出口 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收取货 款。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 的全套单证后,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全面地逐项地 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相 符。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即交进口人进行复审, 同时准备履行付款责任。
7.2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和审核技巧
1)汇票的审核要点
2)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3)包装单据的审核要点
4)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5)保险单的审核要点
1)汇票的审核要点
(1)汇票一般为正副本两份,要和信用证的规定 一致。
(2)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支取的金额应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除非信用证规定 汇票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开立)。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单证的审核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单证的审核
会造成汇率及利率上的损失。
2021/7/8
四、银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内向 单据的提示者提出不符点;
❖无延迟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将不符点通 知单据的提示者;
❖所有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 ❖通知如何处理不符点单据。
2021/7/8
四、银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不符点的处理程序
❖开证行拒付; ❖受益人方银行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 ❖通知受益人不符点成立; ❖受益人与其客户商讨如何解决; ❖付款或要求退单。
2021/7/8
五、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
汇款结算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贸易成立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买卖 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对待金额较大的业务,一般不要采用汇款 结算方式;
2021/7/8
五、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
❖D/P项下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 次货物的形式蒙骗进口商货款。
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风险的防范
❖托收行应写清进口商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交单条件,及明确指示是否需要拒付证书;
❖代收行不得无款或无承兑放单。
2021/7/8
2021/7/8
三、各类单据审核的要点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出具人:受益人; ❖抬头:申请人; ❖金额、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 ,且不得显示溢装; ❖对货物等的描述:必须反映实际发运或提供 的货物情况; ❖其他:签章、分期发运的情况等。
2021/7/8
三、各类单据审核的要点
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电汇方式下,买卖双方可协商采用灵活的汇 款方式,如有条件的电汇付款。

信用证审单要点

信用证审单要点

:(以下是审查的要点)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

(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

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柜员审核凭证的要点

柜员审核凭证的要点

柜员审核凭证的要点柜员审核凭证是银行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保障业务准确性和合规性的关键环节。

柜员在审核凭证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 业务准确性:柜员审核凭证时,首要要点是确认业务的准确性。

这包括核对凭证上的金额、账户名、账号、日期等是否与客户提供的信息相符,以及与银行的内部规定是否一致。

柜员需要仔细核对每一项业务细节,确保账户操作的准确性。

2. 业务合规性: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关注业务的合规性。

这包括业务操作的合法性以及符合银行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柜员需要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规,如反洗钱、反欺诈等,避免涉及违法违规操作。

3. 受权和权限: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权限矩阵,核对操作人员的受权和权限是否符合要求。

柜员需要确保凭证上的业务操作是否由有权操作的人员完成,并核对该人员的身份和权限是否合规。

4. 核对文件和信息: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核对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审核存款凭证时,需要核对存款单和存款金额是否一致;审核转账凭证时,需要核对转账指令和转账账户是否正确。

柜员需要细致入微地核对每一份文件和每一项信息。

5. 逻辑和合理性: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关注业务操作的逻辑和合理性。

这包括对于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操作的合理性和符合银行的业务模式。

柜员需要通过对业务操作进行逻辑性、合理性的分析,确保业务操作符合银行的经营原则。

6. 安全和风险控制: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关注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柜员需要确保业务操作符合银行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双人操作、监控制度等,以及避免操作中的潜在风险。

柜员需要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7. 反馈和沟通:柜员审核凭证时,需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柜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审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柜员在审核凭证时需要重点关注业务准确性、业务合规性、受权和权限、文件和信息核对、逻辑和合理性、安全和风险控制,以及反馈和沟通等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审核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银行支付的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要点,帮助外贸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二、单据种类与要求1.审核单据的种类: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核对所要求的单据种类,确保齐全无缺。

2.单据格式:检查单据的格式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包括大小写、字体、颜色、编号等细节。

3.单据内容:仔细审查单据的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三、关键点审核1.单据与信用证的一致性:核对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完全一致,避免出现误解或遗漏。

2.单据的准确性:检查单据的制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

3.单据的时效性:注意单据的有效期,确保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前提交所有必需的单据。

4.软条款:特别关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确保其有效性,防止开证行无力支付的风险。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单据遗失:如遇单据遗失情况,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单据不符:如发现单据不符,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3.语言障碍:如外语水平有限,可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审核单据,确保准确理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五、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1.审核步骤:按照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单据的种类、格式、内容、关键点及软条款等。

2.记录与反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方,协商解决。

3.复查与确认:在提交单据之前,进行一次复查以确保无误,并确认收件人的确认和签字。

4.电子化传输:如使用电子化传输工具递交单据,需确保文件传输安全,避免数据泄露风险。

六、总结通过以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的详细介绍,外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审核技巧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

银行基本业务的审计要点

银行基本业务的审计要点

银行基本业务审计要点一一现金业务第一节基本风险和控制目标一、基本风险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弊端:1.损失现金;2.现金帐目出现错误;3.没有建立处理现金业务的责任踪迹;4.收付现金的效率低下;5.没有建立和实施出纳员个人业绩考评制度;6.在办理现金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

二、控制目标银行应针对上述基本风险,建立现金控制制度的目标:1.确保现金安全存放;2.对每天的现金交易进行独立的核对;3.对各种现金交易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责任踪迹;4.消灭出纳差错,杜绝挪用现金,把现金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5.保证高效率的出纳运作;6.对每位出纳员和每个出纳部门进行严格的业绩考评;7.确保现金交易业务按国家的法规处理。

第二节控制特征银行应根据上述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1.应将出纳职责与其他职责分离开来:出纳员不能同时负责为客户开立新帐户,也不能同时负责帐户的记帐工作(现金日记帐除外)。

.出纳员接受客户存入的现金时,必须当面将现金点清,向客户开具存款收据时应在收据2.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出纳员付出现金或承兑和兑现票据的具体程序必须规范和具有强制性。

应确定每个出纳员对处理每笔现金交易和保管每笔现金资金所应担负的责任。

3.现金的存放必须确保安全。

银行的金库、保险柜、报警系统和保安系统在装备水平上必须达到同业最低标准。

对大额现金的存放必须实行双重控制措施。

对每个出纳员和整个出纳系统持有的现金余额必须作出限制,以使其维持在最低余额水准。

对各出纳员上报的现金余额,应经常进行监督性核验。

在每个出纳员度假或离职以前以及突然离岗超过一天之后,应对该出纳员的现金进行监督性清点。

4.现金交易应由出纳员记入日记帐。

出纳员每天经手的各种现金送款单、票据、存款和取款凭单以及其它会计分录凭证应由复核部门独立地进行加总和平衡(即借方发生额应等于贷方发生额)。

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则应向有关出纳监督员报告,以便查找原因和作出更正。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

银⾏审核信⽤证单据的准则是什么受益⼈向银⾏提交单据后,银⾏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上显⽰出符合信⽤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致性。

1.审单准则银⾏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上是否与信⽤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上与信⽤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上与作⽤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词的含意是,银⾏不需亲⾃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银⾏知道所进⾏的是欺诈⾏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的情况与银⾏⽆关。

因⽽,如受益⼈制造表⾯上与信⽤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已经以适当的⽅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到信⽤证所规定的⼀些条件,银⾏将拒绝接受单据,⽽受⼈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不审核信⽤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承运⼈、货运代理⼈、收货⼈,或货物保险⼈及其他任何⼈的诚信、⾏为及/或疏忽、清偿能⼒、⾏为能⼒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银⾏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单据是否完备?统⼀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保兑⾏(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各⾃应有⼀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营业⽇,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授权另⼀家银⾏凭表⾯上符合信⽤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和保兑⾏(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进⾏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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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要点(ISBP)首先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密一致,即达到“单证一致”的原则。

这叫做纵向的审核。

完成纵向的审核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或相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即所谓的“单单一致”。

例如货物的标记、包装、件数等是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的共有项目,必须保持一致;发票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保额是有关的项目,审单时必须按照发票金额和信用证的规定来核定保险金额。

这种方法叫做横向的审核。

审单项目,因信用证而异,但基本条款及其掌握原则,大致相同。

现将以下单据的“审核要点”(CHECKLIST)摘录如下供参考。

汇票发票箱单或重量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运前证明)保单提单一般原则汇票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显示L/C规定的币别;2.付款期限要符合L/C 规定,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3.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4.汇票必须以L/C规定的人为付款人;5.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6.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7.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8.出票条款要齐全,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9.出票日期一般填制议付日期,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日期,如运输单据的签发日;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起21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

发票1.名称上当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接受的;2.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3.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

地址中的电传或传真号等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4.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可只列明实际装运的货物或先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描,然后再注明实际装运的货物;5.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6.必须表明货值。

所列的单价(如有)和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

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

还可显示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7.不得表明益装(第39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即使表明免费;8.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此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

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9.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有)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

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10.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11.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12.要有发票号,除非信用证要求,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13.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14.要显示唛头。

如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的唛头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另有某些单据的唛头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这都不是不符点。

)15.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箱单或重量单1无论单据名称如何,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或重量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2.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1.所有经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2.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是可接受的。

3.货描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可使用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4.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

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5.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前证明)必须载有签发日期日期可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当天。

保险单据1.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署。

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2.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保险商或其代理人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

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3.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如信用证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必须不做任何排除。

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

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4.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受接管地到卸货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5.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之日起生效;6.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7.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 或CIP价之金额的110%。

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8.如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9.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如由于折扣预付款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10.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11. 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12.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13.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14.金额大小写一致15.勘察代理人赔款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16.正副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无规定,但保险单据本身注明正本为一份以上,必须提交所注明的所有正本份数,如保险单据本身又未注明,则可接受只提交一份正本的保险单据;17. 修正和变更要经过证实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提单)适用UCP500第23条,无论如何命名,只要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辞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单位,即LC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 PARTY)2.收货人(CONSINGEE)严格按LC要求善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凭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字样(无论打印还是印就),反之亦然;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接受的;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4.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以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此条同样适用于卸货港,或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收货地有CY集装箱场或CFS集装箱货运站字样,且与规定的装货港相同,这些地点被视为同一地点,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货港和船名;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且该港口必须是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5.转运和分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如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I)和(II)项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点;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6.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7.清洁提单提单不得载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

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即使信用证要求“CLEAN ON BOARD BL ”或注明“CLEAN ON BOARD”,也无需出现“CLEAN”字样;对提单上出现“CLEAN”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8.运费和额外费用要根据信用证要求明确标注“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COLLCET”。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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