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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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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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一管理的理论流派某大学管理学教授在讲授古典管理理论时,竭力推崇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历史功勋,鼓吹泰勒所主张的“有必要用严密的科学知识代替老的单凭经验或个人知识行事”的观点,并且宣传法约尔的14条管理原则。

后来,在介绍经验主义学派的理论时,这位教授又强调企业管理学要从实际经验出发,而不应该从一般原则出发来进行管理和研究。

他还说,E.戴尔(Ernest Dale)在其著作中故意不用“原则”一词,断然反对有任何关于组织和管理的“普遍原则”。

在介绍权变理论学派的观点时,这位教授又鼓吹在企业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不少学生却认为这位教授的讲课前后矛盾,胸无定见,要求教授予以解答。

教授却笑而不答,反倒要求学生自己去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

资料来源《管理的理论流派》问题:1.你是否认为教授的上述观点时前后矛盾的?为什么?2.在企业管理中,有无可能将管理原理原则与实践正确结合起来?3.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案例二恩与威——从古罗马军威到现代管理在第一次服役时,古罗马的士兵要在庄严的仪式中宣誓,保证永不背离规范,服从上级指挥,为皇帝和帝国的安全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宗教信仰和荣誉感的双重影响使罗马军队遵守规范。

队伍金光闪闪的金鹰徽是他们最愿意为之献身的目标;在危险的时刻抛弃神圣的金鹰徽既是邪恶的又是可鄙的。

某种更有实质内容的敬畏和希望加强了这种力量来源于想象的动机,在指定的服役期满之后享有固定的军饷、不定期的赏赐以及一定的酬报等减轻了军队生活的困苦程度;当然,另一方面,由于懦怯或不服从命令而企图逃避最严厉的处罚,那也是办不到的。

军团百人队队长有权用拳打作惩罚,司令官则有权处决死刑。

古罗马军队的一句最固定不变的格言是,好的士兵害怕长官的程度应该远远超过害怕敌人的程度。

这样的值得夸奖的做法使古罗马军团的勇猛得到一定程度的顺服和坚定,凭野蛮人一时的冲动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二章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0 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

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 A 、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A 、B、C 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IO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IOmin 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由于投标单位 A 已撤回投标文件, 在剩下的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 B 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 A 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答:(1)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 修改招标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 (而不是lO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第二章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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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一、债券招标发行(一)原理招标发行法是指债券发行人先不规定债券发行价格(或其他某一债券发行条件),由投标人直接竞价,然后发行人根据投标所产生的结果来发行债券。

通常认为,因为招标方式下的债券发行条件不是由发行人自行决定,而是众多投标人竞争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发行条件能够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由借贷资金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水平。

债券价格竞标有三种方式,分别为“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

1、荷兰式招标“荷兰式”招标,又称统一价位招标或单一价位招标。

具体做法为竞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并将投标数额累加,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此时的价位点便称为边际价位点,中标的承销商都以此价格或利率中标。

2、美国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在此价位以内的所有有效投标均以各承销商各自出价中标。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

3、混合式招标市场当中纯粹的“荷兰式”或“美国式”并不多见,往往都是将这些招标方式混合使用,组合成为新的“混合式”招标。

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水平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低于(利率高于)这一水平,以承销商投标价为准;价格高于(利率低于)这一水平,以平均水平为准。

在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规则中,有些国债发行使用混合式招标,有些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招标。

(二)事件描述某5年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二章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第一节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导致的船舶燃烧、爆炸等事故案例案例一:“韩进宾夕法尼亚”轮爆炸事故2002年11月,建造不到一年的第五代集装箱船“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印度洋海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因火势凶猛,船员不得不弃船逃生,船东从新加坡调来救助力量,经过数天抢救方将大火扑灭。

“韩进宾夕法尼亚”轮V005W航次由天津新港开出,前往欧洲。

船上共装有危险货物142TEU,其中烟花(1.4类)危险货物99TEU由上海港出运,主要积载于第一至第三货舱甲板。

据审核,所有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未发现问题。

11月11日该轮在印度洋,左舷第四货舱起火并发生两次爆炸,一名船员严重灼伤后死亡,另有一名船员失踪,后证实死亡。

15日,燃烧已无法控制,当扩散到船员生活区前与舰桥之间六舱甲板处时,发生了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球直径达300米,伴随着浓密的灰色烟雾和刺眼的银光,将甲板舱盖板和甲板上积载的40英尺集装箱炸出船外,六舱余下集装箱和船员生活区、舰桥、机舱受损严重。

大火持续燃烧了三天后被扑灭,但被烧的集装箱仍在冒着烟。

由于灭火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导致“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半沉于海中。

火灾、爆炸造成船上四舱、五舱、六舱及三舱一半位置所载集装箱货物被毁,全船大约有50%集装箱受损,损失金额高达五千万到一亿美元,船舶严重受损报废。

在本次事故中,起火爆炸原因没有查明,但据推测,最有可能的因素是:船上四舱载有未申报的5.1类危险货物“次氯酸钙”,在受赤道日照、高温影响下,产生发热氧化反应,导致货物燃烧。

海事部门提醒:海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及代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手续,如实申报相应货况、船况、积载等信息。

以避免由于瞒报危险货物等行为给承运船舶带来运输风险及燃烧、爆炸等事故,保障船舶安全。

案例二:“华顶山”轮火灾事故2003年5月25日,“华顶山”轮在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装载142个集装箱,开往厦门港。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第二章--案例15,18,16

第二章--案例15,18,16

• 当卖方办完装运的翌日,买方来电,承 认因其疏忽,误将木条箱写为木箱,要 求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同时,也接到 银行关于木箱装改为木条箱装的信用证 修改书。
卖方做法不妥
• 但卖方拒不同意,硬将修改书退回,仍 坚持按木箱装的单据办理寄单议付。 • 银行能否拒付?
UCP600规定:
•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 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 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 开证行来电称:“我信用证对货物价格 条件为‘C&F’,而你方发票上表示价格 条件却为‘CFR’,因此,单证不符。
案例十七
• 合同交货条件:当年11月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 货物1万条, • 但信用证装运条件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 数批装运。”(信用证中仅注明了最迟装运期及分数 批装运,却没有像合同中规定的“每月装船1万条”。 )
• 本案买方首先因其疏忽而未能依据合同包装条 款开证,卖方在审证中也未发现,直到装船前 发现这个问题后,卖方既未主动提出改证,也 不同意买方提出改证的要求,致使买方与开证 行串通起来,以所谓单证不符为借口而拒绝付 款。最后,卖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去买方 国家面谈,终于接受自费在目的港加工更换包 装的条件,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
•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以三夹板箱盛 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 包。 • 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 以三夹板箱盛放 ,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 信用证订有“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XX 号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包装条款有出入, 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包装条款有出入,作 为出口人,应如何处理? 为出口人,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案例

第二章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案例

第二章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案例2-1案例名称:均衡价格案例适用:均衡价格案例来源:根据经济学消息报:《果贩与苹果的价格》案例内容:4500年前,白水人仓颉任轩辕黄帝史官,创造了中国最早的象形文字。

令白水名声在外的还有苹果,白水是享有盛名的“中国苹果之乡”。

根据林业专家介绍,北纬38度最适合苹果生长。

白水正好就在这个纬度上,因此在白水全县的72万亩土地中,有41万亩种了苹果。

可叹的是,白水至今仍是国家级贫困县。

2001年9月,烟台安德利浓缩苹果汁有限公司在白水投资8000万元,兴建了一家每小时加工50吨鲜果的现代化浓缩果汁厂,2002年9月12日正式投产,每天收购加工1000吨鲜果,每斤收购价0.15元,现金支付。

9月12日清晨,我们从县城乘车前往4公里之外的厂区,一路上不仅看到道路两旁挂满果实的苹果园,更注意到自2公里外一直排到厂区门口关苹果的车队,景象之状观,不禁区让人心潮澎湃。

于是,我问坐在旁边的副厂长:“他们要排多长时间的队才能卖出苹果?”“1天,2天,也有3天的”。

“有多少车在这里排队?”“300—400辆吧。

”这么多车和人都要排3天的队,这要多少成本啊?我心里作了一个大致的测算:一辆车每天的台班费少说100元,加上吃喝,大致120元。

以300辆计算,一天的排队成本就是36000元,这对果农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字啊!“果农能受得了吗?”我提出这问题时,猜想副厂长肯定说:“那也比卖不出去强多了。

”可是,副厂长的回答让我大跌眼镜:“这个成本其实是由厂里来付的。

”“什么,你们会给排队的果农付钱?”“不。

”“你不付钱,当然就是果农自己承担了,怎么是厂里来付笔钱呢?”副厂长看出我的心思,向我说明这其中的奥秘。

果汁加工讲究生产的连续性,尤其是原料不能断档。

又由于苹果不像煤或矿石等原料,不能提前大量囤积。

因此,要形成一定规模的排队,来保证正常的生产。

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生产条件呢?答案是价格。

厂家通过相对偏高的收购价格,吸引周边的果源向自己集中,从而形成源源不断的供给链,保证生产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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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画廊在订立合同过程 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 原告为订立合同一次又一次地往返于黑龙江和北 京之间,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法第 42条规定,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 决画廊支付李先生洽谈合同支付的差旅费及专家 鉴定费共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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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物资开发公司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违法恶意磋商, 致使水产品公司不得不将产品降价销售造成损失, 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 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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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案例4: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 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 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04年5月完成的当 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 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 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04年5月3日,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 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 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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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案例2: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 谓张大千"真迹"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 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该画 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 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 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 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2000年5月 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 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 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 一个星期后飞回。画廊向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 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李先生对鉴定结论 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 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 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 该画为膺品。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 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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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 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 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 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 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 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 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 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 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 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 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 司不负赔偿责任。
3: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同时商 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 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遂假意与 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 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 司。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 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 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 方知自己上当受骗。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 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 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 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可见被告方为小龙虾销售事宜所作的磋商是虚假的、恶意的。由于被告与我方磋 商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小龙虾出现死亡的情况,无奈之下,原告方只好降价出售, 遭受利润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被告辩称: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之前必然有一个相互交往、不断 协商的过程,只有达成合意,才能订立合同。 如果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只要经过洽谈,就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那 么合同自愿原则就无从保障,可见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缔约自由的权利。
合同的成立
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 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 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 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 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 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 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 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 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 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 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 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 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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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 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 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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