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任务。
根据这种合同的约定,承包商将按照清单上的单价对各项工作进行计价,而不考虑实际消耗的数量。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存在偏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调整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合同条款允许进行调整的约定。
这些约定通常涉及到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增减数量、单位价格调整等事项。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调整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调整方式和限制。
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合同调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监理、施工方的原因,可能会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变更可以是增加工程量,也可以是减少工程量。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变更的单位价格以及调整的数量,并进行书面记录。
2.增减数量: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出现实际消耗数量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存在偏差的情况。
当承包商实际施工的数量大于或小于清单项上的设计数量时,可以进行数量的增减调整。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按照清单项单价进行计算,也可以是按照协商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3.单价调整: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各种变化,导致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些单价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单价调整。
调整的方式一般是按照实际变化的比例进行调整,也可以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的合同调整都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记录,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并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此外,调整合同后,应当及时对变更项进行验收,以确保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调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模式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按照项目的不同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成本的计算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中一工程量项目的单价是固定不变的。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固定单价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可能是由于施工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者补充工程。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业主要求增加了一些工程量项目,这时就需要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变更单价调整法:根据实际施工变更量,按照约定的变更比例调整固定单价。
例如,如果变更量为原工程量的20%,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比例调整单价。
2.立项单价调整法:当所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变更的工程量无法事先确定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例如合同总价的10%,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3.单价动态调整法: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方法可以避免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工程成本超支或亏损。
其次,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还可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难度增加或减少引起的。
例如,如果原计划的施工方法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实施,导致施工困难增加,就需要对固定单价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还可能是由于材料价格的波动引起的。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能够事先预见到材料价格的波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整机制。
例如,可以根据其中一种特定的指数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材料价格的调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固定单价合同进行调整需要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且应该明确约定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同时,合同的调整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确保公平合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是建筑工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调整的原因可以是施工中的变更或补充工程,也可以是工程难度的变化或材料价格的波动。
调整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需要经过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4.2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10%),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2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3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等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固定单价合同如何结算

固定单价合同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均能接受此项规定,在工程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并能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
合同之浅议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及合同价款调整

浅议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及合同价款调整摘要:文章第一介绍了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观点,而后对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几种状况下合同价款能否能够调整进行了剖析,并论述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合用范围,最后依据实例详尽研究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详细应用。
重点词:工程量清单模式;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1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并未强迫性规定采纳单价合同,实质工作中有一部分政府工程合同种类采纳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有以下特色:( 1)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据此达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所有项目;( 2)合同总价或许单价在合同商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行调整:( 3)业主肩负较少的风险,能够集中精力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而承包商肩负较狂风险,所以在报价中包含必定的风险花费。
2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肩负量的风险,承包人肩负价的风险。
笔者对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形式除合同商定外或商定不明的几种状况下合同价款能否能够调整进行了剖析:2.1 工程量清单缺项,因为清单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够或设计深度不深或编制人员对施工工艺不熟等原由造成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合同价款能否能够调整问题、有好多争议,笔者以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规定招标人应付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完好性负责,承包人可以对缺项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新的单价发包人认同后调整合同价款。
2.2 更改,合同价款能够调整。
比如某保障性住宅项目,合同形式是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原设计为条形基础、因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改为人工孔桩挖孔桩基础、基础形式的更改必定惹起造价的增减,不论什幺合同种类非承包人原由惹起的合同价钱变化、合同价款都应调整。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1-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问题

三、总价合同概述、定义及对价、特点及适用范围 、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及风险分担原则
总价合同的特点 • (1)业主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 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 尤为重要。 • (2)容易控制总造价,不超预算; • (3)业主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量和价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 首先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 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 主不会给予补偿。 •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 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 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 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 的风险。
三、总价合同概述、定义及对价、特点及适用范围 、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及风险分担原则
• • • • • • 《1999施工合同范本》固定价格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 用其中一种: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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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或工程量的增加(减少)
(1)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标准提高(降低)按实际发生调整;
(2)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10%),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2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
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3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减少)等
由发包方或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结算实按实际发生调整。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2.4工期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调整。
4.2.5措施费调整
措施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6人工费调整
采取固定单价的工程不予调整。
4.2.7材料费调整
材料费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2.8机械费调整
不调整。
4.2.9材料购置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0预留金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1总承包服务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2零星工作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3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
按实际发生调整。
4.2.14规费调整
在投标阶段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费率执行,结算时按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实际缴纳金额票据结算,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须知
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
审核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需要特别注意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
以某旱冰场护网工程为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制安钢护网的综合单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钢柱混凝土基础的内容,但乙方在编制的结算书中,除了按实际的护网工程量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护网的造价外,又单独列出了挖柱基、混凝土基础、预埋铁件等子项内容。
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
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
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
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
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
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
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