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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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产业发
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不含
中央、省直垂管部门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确认。

二、分类评定
高层次人才的分类评定包括认定制、评审制、推荐制和积分制等四种人才评定方式。

(一)认定制。

即对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泰州市高层次人才。

(二)评审制。

即通过评审的入选泰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推荐制。

即由江苏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中特级人才和A类高层次人才推荐,来泰州之后给予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四)积分制。

即采用指标量化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从资历、业绩、综合评价和创业创新贡献等四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根据积分总和所属档次,给予确认为对应层次人才。

主要适用于泰州市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或是来泰州创办的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符合泰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

评价认定结果作为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等政策及今后人才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泉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泉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泉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泉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如下:
1.基本条件。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泉州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泉州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州工作或来泉州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

2.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4种方式引进,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人才。

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

此外,泉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泉州高层次人才的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且受到惩处的人员。

2.近3年内,在单位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人员。

3.近3年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杭州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杭州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3,下同)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二、申请材料要求(一)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表格通过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相关附件材料:1.身份证件。

2。

《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5.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6。

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7。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8.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9.D类或E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

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

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10.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三、办理部门(一)受理部门。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翠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正处级以上单位: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20日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山市人才导向目录》、所学专业或专长与岗位相匹配、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实用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认定与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对达到《意见》规定标准的一至六层次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

在《意见》所列六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第七、第八两个层次。

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标准的五至八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如特别优秀的,经专家组认可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认定为一至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遵循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业绩为导向,突出专业水平、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五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原则上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局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经信、科技、税务、财政、教体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XX市XX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

XX市XX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

XX市白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科学、有序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挖掘培养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建立一支在数量和质量上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省、市的部署和我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各领域高级专家、优秀企业家,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我区通过引进和发掘培养以下三类人才,力争形成高层次人才集聚体系。

第一类是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紧跟世界发展方向的杰出专家;第二类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第三类是在专业技术方面崭露头角,具有较大发展潜能的青年后备人才。

通过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白云区杰出专家、白云区优秀专家、白云区优秀青年后备人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是指我区对需要引进的人才在引进前进行人才层次确定。

高层次人才评定是指对已经在我区工作而被推荐出来的人才进行人才层次确定。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引进的需要常年受理。

高层次人才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区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认定和评定高层次人才的主要依据是《XX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和评定的范围及条件第九条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的重点是: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和在我区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生产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认定和评定的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鼓励在我区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是指根据重庆市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和需求,对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人员进行认定,以便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1.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毕业,并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2.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其中任职3年以上;3.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的学术成果或专利成果;4.在重庆市企事业单位取得显著的创新成果或贡献;5.取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重大科技项目、或有主持并完成的科技项目;6.具备负责人素质及团队合作能力。

二、申报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填写申报表、个人简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证书等;2.申报方式:个人以及单位可以通过重庆市人事网进行网上申报;3.材料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初步评定;4.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面试或评审;5.认定结果:根据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结果,确定认定人员名单并公布。

三、认定待遇:1.政策支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的人才政策,包括优先职称认定、职务晋升、人才评选等;2.资金支持:提供科研经费、项目资助等支持;3.待遇优惠:提供生活费用、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4.人才项目: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个人的专长和兴趣参与重庆市的人才项目,对相关项目给予重大支持;5.户籍待遇:可享受落户政策,包括落户便利、子女教育等待遇。

四、评估和复审:1.定期评估:对已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定期评估,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将取消认定资格;2.复审程序:对已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人员,可以进行复审,再次通过则恢复认定资格。

五、其他注意事项:1.保密条款: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需要遵守保密条款,并保护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2.服务要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并为单位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

总结起来,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待遇、评估和复审等方面。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果:申请人需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在重要学术会议上做过特邀报告,或者获得过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等。

2. 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3. 工作业绩:申请人需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对鹤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4. 社会影响:申请人需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或者获得过国家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 其他条件: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身体健康等。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不同领域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信息,建议您
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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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方法时刻:2010年8月17日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依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依照我市产业进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治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要紧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方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刻一般许多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打算”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要紧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治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究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要紧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紧密相关。

(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

有特不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公布第十条依照我市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公布机制。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公布程序如下:(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实施。

第四章认定、评定程序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依照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进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一)发动推举。

采取同行专家推举、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举。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举。

(二)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举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举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

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

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托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

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

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刻;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

第五章治理期与考核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治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治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治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治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治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不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不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治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治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

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治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依照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刻,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依照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治理。

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缘故,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接着列入治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治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

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缘故,不再符合本方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治理期满,经考核在治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三)治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四)治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第一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章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第一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近5年(时刻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打算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一)国家“863打算”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二)国家“973打算”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打算项目负责人;(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

如项目同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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