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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大家好,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的一些内容。

我们都知道,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那些不以获得学位或者学历为目的的培训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各类技能培训的需求,比如语言学习、职业技能提升等等。

一个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我们来看一下章程的开头部分。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基本信息。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性质和目的,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这样一来,读者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个学校到底是干什么的了。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管理结构。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校长等等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以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招生与收费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退费政策和投诉处理机制,以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这个部分,我们需要明确写明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等。

我们还需要说明学校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情况,以确保学校的财务合规性。

一个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应该包括以上这些内容。

当然啦,具体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大家在制定章程的时候能够认真对待,确保学校的各项事务能够顺利进行。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谢谢大家!。

202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为「教育机构」,简称「本机构」。

1.2 注册地质本机构的注册地质位于市区街道号。

1.3 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服务。

1.4 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将依法遵守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机构设立和管理2.1 组织形式本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

2.2 出资人和出资方式本机构的出资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

2.3 董事会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出资人决定董事人数,并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4 校长本机构设立校长一职,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或委任产生,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5 聘任人员本机构将配备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聘任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2.6 财务管理和审计本机构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并及时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3.1 课程设置本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学生需要相适应的课程计划。

3.2 教学质量保障本机构将负责每位学生的学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育质量,确保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提升。

3.3 学生管理本机构将制定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毕业、升学等相关规定,并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德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3.4 教师管理本机构将建立完善的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素质。

4.1 收费标准本机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机构网站或公告栏。

4.2 收费方式本机构将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家长选择,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4.3 费用使用本机构将严格按照收费项目的约定,将所收费用合理用于学费、教材费、实验费、活动费等学生教育需要。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社会公众中开展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教育原则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和管理等各方面的规范。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遵循办学自主、发展规范、教育质量优良的原则。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具体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法人,并依法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等形式。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组织架构、权力机构和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架构一般包括理事会、校长办公会、教研组织和学生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由代表机构成员的代表组成,代表具有选举资格。

第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承担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教研组织负责教学研究和教材选用等工作。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学生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办学宗旨和教育原则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原则是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精选文档】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精选文档】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 王春明,金额: 10000 元 ; 张三,金额: 10000元;李四,金额: 5000元 ; 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开展ASP。

NET培训;(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 ;(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本学校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为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办学地址为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三条本学校的举办者为XXXXXX,教育业务管理机关为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___。

第四条本学校的办学类型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本学校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本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为XX万元,注册资金为XX万元。

建校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共计XX万元,为非国家财政经费。

本学校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本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本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秉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

2023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2023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和能力,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创新能力,本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校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和教育服务,提升人们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校的目标是: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核心,注重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致力于提升人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具体人数由校长自行确定。

副校长由校长任命和后备。

第六条本校校长为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校务管理、决策,能够代表本校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七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具体部门设置与人数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学校运营第八条本校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课程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素质提升培训等。

所开设的课程和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本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培训效果。

第十条本校应当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评估,对教师和学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本校应当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理的培训服务和教学资源,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本校应当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将学员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员有权向本校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校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拨款、捐赠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解释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本校校长召集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进行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的赞成通过。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XXX(以下简称“本机构”),注册资金XX万元,是一家非企业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诚信教育,追求卓越;服务社会,培养人才;创新发展,推动前进。

第四条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XXX(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机构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机构的任务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有德有才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服务。

2.研发和销售教育教辅资料。

3.组织各类教育活动、学术交流等。

4.承接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第七条本机构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董事会:担任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审议重大事项等。

2.管理团队: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和营运事务的执行。

3.教学团队:负责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4.各部门和岗位:根据业务和职能的需要进行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董事接受法律法规、章程和机构决策的约束。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由股东或机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管理团队包括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由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组成相应的管理层。

第十一条教学团队由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培训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报名参加本机构的培训项目,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应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确保学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培训活动,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本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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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
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
金额: 10000 元 ; 张三,金额: 10000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 ; 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
(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
(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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