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章程[] (2)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和指导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而制定的基本法规。
1.2 培训机构的名称为XXX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注册地为XXX市。
1.3 本机构的宗旨是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帮助学员提升个人能力和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机构管理2.1 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机构的整体运营。
2.2 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等职位。
2.3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并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2.4 本机构设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的机构管理和运营工作。
2.5 行政部门由行政总监领导,下设人力资源、财务、市场推广等职能部门。
三、课程设置3.1 本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3.2 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语言培训、考试辅导等。
3.3 本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专业的师资力量。
3.4 培训课程的开设和调整需由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四、师资队伍4.1 本机构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求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2 教师招聘采取公开招聘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3 教师在任职期间,本机构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4.4 教师应严格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权益。
五、学员管理5.1 本机构对学员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学员的学习效果和体验。
5.2 学员报名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按时缴纳学费。
5.3 本机构将为学员提供学习计划、学习材料和学习指导。
5.4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参与课程,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六、财务管理6.1 本机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运作的合规和透明。
6.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6.3 本机构的经济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义务和社会责任。
七、机构宣传7.1 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培训机构章程(4篇)

培训机构章程培训机构章程(4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
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培训机构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
培训机构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本培训机构的管理与运作,明确培训机构的宗旨、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财务制度等,确保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学习需求。
第四条本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秉承“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努力提升全民素质。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机构的宗旨是:1. 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各类专业人才;2. 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学习需求,促进人力资源开发;3. 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第六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 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2. 组织各类专业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3. 开展教育咨询服务,提供教育信息、就业指导等;4. 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5. 承接政府及企业委托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本机构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理事长:1名,负责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2. 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3. 理事:若干名,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4. 监事:若干名,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第十条本机构设以下部门:1. 教务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实施与评估;2.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与审计;3. 行政部:负责机构的人事、后勤、对外联络等工作;4. 市场部:负责机构的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与客户服务。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第十一条本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1. 政府资助;2. 社会捐赠;3. 收费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资产属于本机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章会员第十四条本机构设会员制度,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培训机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目标、组织架构、权益分配、决策程序等,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四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五条公司宗旨:[公司宗旨,如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六条公司经营目标:[公司经营目标,如成为行业领先的教育培训机构,打造知名品牌等]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2.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事项;7. 规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 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培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
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的官方名称为“XXXX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三、机构性质本机构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机构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为广大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课程,促进学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推动社会进步。
五、课程设置1. 本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实际需求,制定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培训等。
2. 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3. 本机构应定期评估和更新课程,根据市场变化和学员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师资团队1. 本机构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 教师的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教师的资质和能力。
3. 本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教学管理1. 本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2. 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用、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3. 本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学督导和课堂观摩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八、学员管理1. 本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招生、学员档案管理、学员考勤等方面的规定。
2. 学员招生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学员。
3. 本机构应定期与学员及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学员遇到的问题。
九、收费标准1. 本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向学员及家长进行明示,不得随意变动。
2. 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3. 本机构应定期公开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教学环境与设施1. 本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2. 教学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和安全。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培训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XX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1.2 目的:本机构旨在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帮助学员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1.3 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机构架构2.1 组织形式:本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 组织结构: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和政策。
2.3 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由不少于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机构创始人或股东推选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2.4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负责监督机构的运营和管理,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选举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机构经营范围3.1 培训课程:本机构提供多种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学术研究培训等。
3.2 培训对象:本机构的培训对象包括个人学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政府机构人员等。
3.3 培训方式:本机构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灵活满足学员的需求。
3.4 培训师资:本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包括行业专家、学术研究人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从业者。
四、财务管理4.1 资金来源:本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员培训费、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4.2 财务管理:本机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透明公开。
4.3 财务报告:本机构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理事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五、学员权益保障5.1 学员权益:本机构尊重学员的个人权益,保障学员的学习环境、学习资源和学习成果。
5.2 课程质量:本机构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
5.3 学员评价:本机构鼓励学员对培训课程和师资进行评价,及时改进和优化培训服务。
六、机构发展和社会责任6.1 机构发展:本机构致力于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服务品质,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和市场份额。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旨在规范培训机构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运营,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1.2 培训机构章程适合于所有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
1.3 本章程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宗旨、组织结构、运营方式、管理制度等。
二、机构名称2.1 培训机构的名称为“XX培训机构”,下称本机构。
三、宗旨3.1 本机构的宗旨是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匡助学员全面发展,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3.2 本机构致力于培养学员的学术能力、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学员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组织结构4.1 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批机构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等重要事项。
4.2 理事会由机构的创始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3 本机构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机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工作。
4.4 教务部负责制定培训课程、招聘教师、制定教学计划等教学相关工作。
4.5 行政部负责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招生、人事、后勤等。
4.6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
五、运营方式5.1 本机构采用线下教学和在线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5.2 线下教学主要通过在机构内的教室进行授课,教学设备齐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5.3 在线教学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5.4 本机构积极倡导互动式教学,鼓励学员参预课堂讨论和实践活动,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实际应用能力。
六、管理制度6.1 本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招生、学籍管理、考勤管理等。
6.2 学员招生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歧视任何学员,不收取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6.3 学籍管理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学员信息更新等,确保学员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培训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培训机构的运作,确保其合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培训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为“智慧教育培训中心”。
三、机构性质智慧教育培训中心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四、机构宗旨智慧教育培训中心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全面、优质、个性化的教育培训服务,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匡助他们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化。
五、教学内容智慧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辅导、学习方法指导、心理辅导等。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我们将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学习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六、师资队伍1.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
所有教师均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2.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严格选拔和管理教师,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
七、教学管理1.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研究等,以确保教学质量。
2.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学生评价,以及教师的业绩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八、学生管理1.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活动组织等,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2. 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发展和成长发展。
九、收费标准智慧教育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课程和学科的特点进行合理确定,并向学生家长公示,确保公平、透明。
十、机构宣传智慧教育培训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宣传、校园推广等,以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一、章程修改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机构负责人提出,并经过机构内部讨论和决策,最终经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十二、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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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第三条本机构是经(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上海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民政厅。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1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
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人。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市、县)招生,培训对象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也可不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人组成。
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有多个出资人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班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