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合同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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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固原市文化街紫薇花园

第三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初(中)级技工类人才。

第五条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200人。

第六条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好、有一

定理论基础、

动手能力较强的初

(中)级专业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有培训需求的

劳动者。

第七条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堃

第十条本学校资产是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第十一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缝纫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二)建筑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三)焊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四)电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五)财会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六)服务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七)绘画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八)礼仪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九)美容美发;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家政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一)营销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第十二条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推选。以后各届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须提前15天向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实施。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

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

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

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

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

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

会议的理事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成员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

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本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保

证教学质量;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校长、教师和财务人员;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用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每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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