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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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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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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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以提供各类非学历培训为宗旨,为社会公众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并发挥其特殊作用。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规范,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第二章学校结构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合作办学、股份合作等形式。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学校性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学管理部门、行政人事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机构,具体职责由章程规定。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校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主持。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任等。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满意度。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评估、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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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学校的名称为培训学校(下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学校为一家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校宗旨】学校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提升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学校任务】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并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学校管理原则】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保障学员权益。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定期对培训课程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学校机构设置第八条【学校组织结构】学校设立以下机构:校董事会、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教师团队等。

第九条【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专业教授和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部门】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择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师团队】教师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负责授课和辅导学员。

第三章学校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培训课程设立】学校设立的培训课程应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培训课程实施】学校根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教师管理】学校会优先择聘高素质的教师,建立健全教师招聘、考核和培训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学员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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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营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凭有关许可证件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和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教学条件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关的办学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件;(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学生生活的需求。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四)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招生管理;(二)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三)教学质量评估和反馈;(四)学生管理和培养方案;(五)与学员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六)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学员需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审查和报名程序;(二)学生考勤和缺勤处理;(三)学生表现评价和奖惩措施;(四)学生退学和转学的规定。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222************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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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为了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发展,提高公众教育水平,培养社会各界的专业技能人才,依法设立本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的宗旨是: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提供高品质的培训服务,培养社会各界人才,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校的管理机构是校董事会,下设校长和相关内设部门。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五条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本校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校董事会由理事长、董事与监事组成,理事长由校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本校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2.审议并批准本校的重大决策;3.监督本校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训质量管理等工作;4.其他与本校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并负责本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长的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2.安排和协调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3.管理本校的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工作;4.监督并评估本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5.其他与本校日常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培训项目第十条本校设立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1.技能培训;2.专业培训;3.实践培训;4.课程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的设立须经校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的招生和培训组织由相关内设部门负责,按照本校的招生政策和培训计划进行。

第四章学籍和评估第十三条学生入校后,将被办理学籍,并颁发学员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业、实习等形式,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关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费用与奖学金第十五条学生入校前需缴纳指定的学费,学费按照培训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进行评选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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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机构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权益,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机构宗旨与定位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学员个人能力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培训内容,为学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本机构的定位是:面向社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设立组织机构,包括教务部、招生部、学管部、财务部等,实行分工管理,负责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本机构注重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体系,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六条学员的招生、培训和管理工作由招生部和学管部负责,确保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有序进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本机构设立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学校安全第八条本机构注重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校外实践第九条为丰富学员的学习经验,本机构将组织校外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九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机构章程修订审批表2. 招生计划3. 教学计划4. 学员信息表5. 学员反馈调查表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

第十一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招生不足问题:加强市场推广,提升机构知名度,采取差异化的招生策略。

2. 师资力量不足问题:积极引进优秀的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

3. 财务管理问题:严格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督与审查。

附件:1. 机构章程修订审批表2. 招生计划3. 教学计划4. 学员信息表5. 学员反馈调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招生不足问题2. 师资力量不足问题3. 财务管理问题本章程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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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兴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XX省XX市(区、县)XX街(路)XX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二);(三);(四);(五);(六);………………[应当具体说明]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学办资金为:,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教职工代表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一)(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l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最少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校长由(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学校下设等管理机构。

(一)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其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的学校发展基金,。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长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轻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一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

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要(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

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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