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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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金额:10000 元; 张三,金额:10000元; 李四,金额:5000元; 赵六,金额:2000元; 高园园,金额: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培训;(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培训中心章程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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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培训中心的管理,保障本中心合法权益,促进本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名称:[培训中心名称]。

第三条本中心性质:本中心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等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中心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本中心地址:[培训中心地址]。

第六条本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如计算机、外语、财务、市场营销等。

(二)职业资格认证:协助学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证、会计证、人力资源师等。

(三)继续教育:提供各类继续教育课程,满足学员终身学习需求。

(四)企业内训: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内训课程,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中心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监事会:对本中心的财务、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主任:负责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教务部:负责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五)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宣传推广、招生等工作。

(六)财务部:负责本中心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本中心资产包括:(一)自有资产: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等。

(二)捐赠资产:包括资金、物资、设备等。

(三)其他资产: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本中心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本中心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XXX办学章程第1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公益性教育活动社会组织。

本校由于XXX出资300万元举办,是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二章学校办学学校的办学层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类别为文化艺术培训,办学范围为金普新区内,办学形式为业余培训,办学规模为300人,招生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成人或中小学生学员。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300万元,由于XXX个人出资。

出资人XXX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7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4人,教职工代表3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等事项的决定权。

以上内容经过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文讲述了一所学校的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以及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规定。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1人1票制,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设有1名理事长,当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_____第三条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机构宗旨: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为社会培养合格的职业技能人才。

第五条机构地址:_____第六条机构的审批机关是__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_____。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为_____万元人民币,由举办者_____出资。

第九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一)开展_____职业(工种)的培训;(二)相关职业技能的咨询与服务;(三)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_____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 1 名。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机构负责人;(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212************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校外培训中心办学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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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满足社会和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校外培训中心名称)的办学活动,是校外培训中心办学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校外培训中心名称:(校外培训中心名称)第四条校外培训中心地址:(校外培训中心地址)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五条办学宗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条办学目标:1. 建立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体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2. 重视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实践操作技能。

4.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

第三章办学性质与业务范围第七条校外培训中心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业务范围:1. 开展各类学科辅导、兴趣班、特长班等培训课程。

2. 组织各类竞赛、考试辅导、升学指导等活动。

3. 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等。

4. 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第九条组织机构:1. 校长:全面负责校外培训中心的办学工作,领导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学生活动组织、学生心理辅导等工作。

4. 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保障、财务等工作。

第十条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 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4.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学原则:1. 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实施因材施教。

2. 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一、机构性质和目标(一)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本培训机构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民办机构,依法独立从事培训教育活动。

(二)机构目标:本培训机构的目标是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教育服务,帮助学员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招生规模和资质(一)招生规模:本培训机构将根据自身的师资、教学设施和师生配比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年的招生规模,确保教学质量。

(二)师资:本培训机构将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以确保教学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三)教学设施:本培训机构将提供充足的教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先进的教育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资质:本培训机构将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三、教学管理和服务(一)教学管理:本培训机构将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课程和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二)师资培训:本培训机构将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

(三)学员评价:本培训机构将建立学员评价制度,定期进行学员评估,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满意度,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四)课后服务:本培训机构将为学员提供课后服务,包括答疑解惑、学习辅导、学习资源分享等,确保学员能够获得更多学习机会和支持。

四、收费和费用管理(一)收费原则:本培训机构将依据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官方网站和教育平台上,确保收费透明公正。

(二)费用管理:本培训机构将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缴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及时提供缴费证明和费用明细。

(三)退费规定:本培训机构将根据学员的退学申请,并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退费,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术诚信和学院纪律(一)学术诚信:本培训机构将倡导学术诚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作弊等,坚持正当手段取得学业成果。

民非单位章程(范本)

民非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市xx台区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兴盛街道开发区局办公楼。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整;出资者:xx;金额:叁拾万元整。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成人考前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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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
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王春明,
金额: 10000 元 ; 张三,金额: 10000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 ; 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
(二)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
(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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