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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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我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教育宗旨本校的教育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章教育方针本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教育方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

第五章组织管理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教学管理本校遵循教育规律和职业教育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章师资队伍本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选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教师,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章学生管理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素养培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章资产与财务本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使用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校际交流与合作本校积极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董事会或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特色进行制定。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XXX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学校名称应为“×××××XXX”,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应清晰准确,标明所在行政区域。

学校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职业技能等。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

学校的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应具体、明确、真实。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专业和招生对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即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应明确。

成员连任和改选:当(理事、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

如果在任期内辞职或未能及时改选,且(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成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直到新成员就任。

成员变更和组成:如果(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到举办者,由举办者推荐;如果涉及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备案和决定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该机构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并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会议和决策: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果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具有现代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提高广大群众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所办学资格合法、机构设置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保障、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针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各级各类各专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包括中、高级技工、应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人员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专业的培训。

第四条学校设在市环湖路南段 135 号,根据教育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对外招生。

第五条本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可与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办学任务第六条本学校的办学任务是:(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培养面向市场的、从业能力强、竞争力强、具有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人才。

(二)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承担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开展技术服务。

为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引进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服务。

第七条本学校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使用和师资组织应当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学生群体需求。

第八条本学校除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统一招生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对中小学生进行才艺培训之外,不得以高额学费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违规招生或教育培训。

第九条本学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教育培训方针和政策,大力推行职业素质拓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通过持股人的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股东代表的参加公司会议,对学校进行法人治理,经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聘请校长、副校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全体教师实行聘用制度,聘请业务经验丰富、教学经验好、道德素质高的教师组成教学团队。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依法设立的,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导向,立足市场需求,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第四条学校的管理遵循科学、民主、法治原则,注重合理、公正、透明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校长及校长助理第五条学校设校长一人,由学校法人任命,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对学校的发展负责。

第七条学校设校长助理若干名,由校长任命,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分管学校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教务部、招生就业部、后勤保障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教务部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的设计与开发、师资队伍的培养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部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和学生的就业服务,包括招生宣传、招生政策制定、学生就业指导等。

第十二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校园环境维护、食堂和宿舍管理等。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管理等。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制定和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学校注重课程设置的实用性和就业导向,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体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教育辅导和帮助。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八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不得旷课。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通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习进展。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所的目的是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职业人才,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所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学员的实际技能,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条名称和主管机关本所的名称为(填写学所名称),主管机关为(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三条法律地位本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权利。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开设与实施、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培训材料与设备的提供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所理事会本所设立学所理事会,是学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所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学所理事会由于学所的发展需要,由多家单位或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成员和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所行政机构本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所教师队伍本所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包括聘任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师队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招生本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招生或委托招生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培训本所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学员取得相应的培训成果。

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所对学员进行管理,包括做好学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益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本所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学所章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所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所理事会,修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应程序通过。

职业培训学校公司章程

职业培训学校公司章程

职业培训学校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一家规模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致力于培养优秀的职业技能人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三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诚信、创新、卓越、服务”,以诚信为本,不断创新,追求卓越,提供优质服务,为学员提供最好的职业培训体验。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性。

第五条公司管理结构本公司设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管理机构,为公司全面管理和监督提供保障。

(一)公司董事会1.公司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董事长;3.董事会职责:–决定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并购、重组和筹资事宜;–认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公司监事会1.公司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2.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会主席;3.监事会职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工作,评价其运营管理绩效;–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产安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

(三)经理层1.经理层是本公司具体执行机构;2.经理层由总经理、分支机构经理等管理人员组成;3.经理层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施公司战略、规划和政策计划;–组织实施公司的计划、决策和规定;–负责公司经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等。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规划咨询、职业人才招聘等。

第七条公司业务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场实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证书培训、职业规划咨询等。

第四章公司资本和股权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股权1.本公司的股权共计1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2.公司股权结构:董事长持有20%、副董事长持有15%、董事持有20%、独立监事持有5%、普通股东持有40%。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高校课程培训学校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nan Private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

第三条学校法人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办学资质。

第五条学校的服务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学校的校址为河南省××市××路××号。

第七条学校的发起单位为×××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室、行政部门、教务部门、招生与就业部门、财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法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管理等。

第十四条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招生宣传、生源开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管理等。

第三章学校办学规模第十六条学校拥有×个培训教室和合适的实践教学设备,能满足学生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学校办学范围内的最大容纳量。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环境等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就业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吸引优秀学生报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雇主、企业、职业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学校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确保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学校名称: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核心,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

第五条学校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学校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

第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校长、副校长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章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第十七条学校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为xx人。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专业:1. 电子商务2. 会计电算化3. 汽车维修与保养4. 美容美发5. 建筑施工6. 其他专业第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目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合理,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安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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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章程的修改;(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未招生;(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自行解散的;(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 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年月日理事会成员一览表理事会成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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