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规章(全)

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规章(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保障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规定本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本学校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的各项规定,坚持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政策,贯彻教育方针。
第四条本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努力培养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满足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所需要的人才为目标,把办学方向正确对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五条学校要关心和帮助每一位学生成长成才,严格管理,依法教育,营造良好的学风、人文风气和校园文化。
第六条学生应热爱研究、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守纪律、关心集体、勤俭节约。
第七条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教育管理,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的权益。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各项相关证件。
如存在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必要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到达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场所,不得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应爱护班级和个人荣誉,树立良好的集体荣誉意识和个人荣誉感。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以德育人,为学生做出表率。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认真工作、热爱学生,以师德为先,尊重学生权益,不得存在大言不惭、品德败坏、怠于教书和虚伪作风等问题。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认真备课,严格要求自己的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注意日常教学中的观察和调查,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对学生的研究和生活进行关注和指导,及时给予帮助。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
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第十条注册资金:二十万元。
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_____。
第三条机构性质:本机构是由_____(举办者姓名或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机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机构地址:_____。
第六条机构的审批机关是__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举办者:_____。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人选;(三)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机构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为本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支持。
第八条开办资金:本机构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元,由举办者_____(具体出资方式)出资。
第九条业务范围:(一)开展_____(具体职业工种)等职业技能培训;(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三)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四)开展与职业培训相关的咨询和服务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_____名理事(董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董事长)1 名。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具体人选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定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依法登记,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办学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遵守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按需办学的原则;3.服务社会的原则;4.独立自主的原则;5.盈利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五条人员管理1.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的教师,应当按照相关职业资格要求进行招聘和管理;2.各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教学质量控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资金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自筹资金;2.贷款和融资;3.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财务记录与报告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资金使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第四章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招生与报名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记录学员信息和学习情况;2.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设施与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管理权限和责任,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名称: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社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目标,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本校的办学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办学性质与任务第六条本校为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主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本校的主要任务:(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二)提供职业资格认证服务,为社会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三)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员顺利就业;(四)开展校企合作,促进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章办学规模与范围第八条本校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为XX人。
第九条本校办学范围:涵盖XX、XX、XX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四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本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学与科研第十五条本校实行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十六条本校设置专业教学部门,负责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第十七条本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章资产与经费第十八条学校资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二)政府资助;(三)学费收入;(四)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管理,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培训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机构的宗旨是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机构的办学理念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七条机构设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机构的重大决策、动态调整和重大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由机构管理层和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审核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机构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教学、财务、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质量保障第十一条机构的培训内容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需求确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机构的培训课程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机构的教师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对学生进行集中考试、学业评价、实训实践等,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见习机会,促进学员顺利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透明第十六条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和经济手册。
第十八条机构应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违规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机构成立后,除本章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学员权益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公有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员实际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员具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学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学习环境和公正评价的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办学条件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基本条件:1.具备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2.拥有合格的教学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3.拥有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培训机构分类与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与等级管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确保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选聘合格的教师,落实师资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学习环境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资源支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确保学员的权益和安全。
第五章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收费陷阱。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明确公布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学员的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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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
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人。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市、县)招生,培训对象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人(5-13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也可不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人组成。
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国家公务员;(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资;(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有多个出资人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班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