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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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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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学校的名称为培训学校(下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学校为一家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学校宗旨】学校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提升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学校任务】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市场需求,设立并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学校管理原则】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积极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保障学员权益。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七条【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定期对培训课程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学校机构设置第八条【学校组织结构】学校设立以下机构:校董事会、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务部门、教师团队等。

第九条【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专业教授和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学术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教务部门】教务部门负责培训课程的设计、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择等工作。

第十三条【教师团队】教师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负责授课和辅导学员。

第三章学校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培训课程设立】学校设立的培训课程应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培训课程实施】学校根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教师管理】学校会优先择聘高素质的教师,建立健全教师招聘、考核和培训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学员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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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营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凭有关许可证件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和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教学条件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关的办学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件;(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学生生活的需求。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四)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招生管理;(二)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三)教学质量评估和反馈;(四)学生管理和培养方案;(五)与学员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六)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学员需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审查和报名程序;(二)学生考勤和缺勤处理;(三)学生表现评价和奖惩措施;(四)学生退学和转学的规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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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养社会专业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满足社会需求,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学校是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学,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经营范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培训学校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培训学校的管理机构为校长领导下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 培训学校遵守社会主义法治,遵守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开放、协调的办学理念,依法合规经营办学。

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培训学校设立下列机构:1. 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和资金事务。

2. 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3. 学工部门:负责学生管理、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工作。

4. 后勤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等。

第八条 培训学校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进行合理调整,经过学校工作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九条 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条 培训学校开设的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教育部门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育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招生学生均按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和奖惩制度应当明确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资助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222************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机构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权益,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机构宗旨与定位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学员个人能力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培训内容,为学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本机构的定位是:面向社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机构设立组织机构,包括教务部、招生部、学管部、财务部等,实行分工管理,负责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本机构注重教学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体系,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六条学员的招生、培训和管理工作由招生部和学管部负责,确保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有序进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本机构设立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学校安全第八条本机构注重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章校外实践第九条为丰富学员的学习经验,本机构将组织校外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九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机构章程修订审批表2. 招生计划3. 教学计划4. 学员信息表5. 学员反馈调查表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

第十一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招生不足问题:加强市场推广,提升机构知名度,采取差异化的招生策略。

2. 师资力量不足问题:积极引进优秀的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水平。

3. 财务管理问题:严格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监督与审查。

附件:1. 机构章程修订审批表2. 招生计划3. 教学计划4. 学员信息表5. 学员反馈调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管理法》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招生不足问题2. 师资力量不足问题3. 财务管理问题本章程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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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教学场所: 。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办学规模: 。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 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学校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批
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笔试真题面试攻略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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