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知识点最强最经典整理汇总
一建法规知识点50

一建法规知识点50一、建筑分类法规知识点1.《建筑法》:规定了对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物的安全、节能、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国家城乡规划的目的、原则、程序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对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建设有重要影响。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等。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包括质量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二、建筑设计法规知识点1.《城镇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布局、结构设计、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建筑智能化设计规范》:针对建筑智能化设计进行了规范,包括建筑自动化、安全防范系统、环境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建筑工程火灾防控技术规范》:规定了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物的防火隔离、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规定。
4.《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节能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供暖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5.《建筑构造防水设计规范》:明确了建筑物的防水设计要求,包括结构的防水措施、防水材料的选用等方面的规定。
三、建筑施工法规知识点1.《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建筑施工参与者的权益。
2.《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包括施工队伍的组织、施工方案的编制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程序和要求,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4.《建筑工程施工防护规范》: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通风、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5.《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知识对于一级建造师的工作至关重要,它涵盖了建筑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众多方面。
本文将对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建筑施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点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的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2. 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招投标,招标过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3. 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签订和履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4. 工程质量控制法律法规:建筑施工需要保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点1. 建筑施工许可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施工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办理需遵守《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
3. 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方面,工程施工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 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建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需依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点1. 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筑市场的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2. 建筑资质管理法律法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需要相应的资质,资质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2、合同法: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施工成本管理等。
这些知识是建造师在建造工程施工中必须掌握的管理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技术法规等。
这些法规是建造师在建造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的法规,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总之,这些知识点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建造师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这些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2024年一建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笔记

2024年一建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笔记2024年一建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笔记一、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其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代理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是代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3、债权制度: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4、物权制度: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二、施工许可制度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需要满足规划条件,并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为三个月,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延期两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保修。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对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当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有参与施工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023年最新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考知识点重点整理

2023年最新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考知识点
重点整理
本文档旨在整理2023年最新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必考的法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1. 建筑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 《建筑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术规程》4.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知识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5.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知识
- 《招标投标法》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6.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相关知识
-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请注意,以上列出的法规可能不是全部,但是它们是一级建造师考试中重点考察的法规知识点。
在备考时,建议考生结合最新的法规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研究和复。
祝您成功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内部资料: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梳理

内部资料: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梳理宝马蓝色字体加粗(标题)状元红色字体加粗(一般考点)上岸绿色字体加粗(词眼、口诀、拓展及考情)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2-25分)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七大法律部门)1.宪法及相关法根本大法2.民法商法(民-民)平等主体商事活动《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官-民)行政监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4.经济法国家在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5.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犯罪《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订单位举例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筑法》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条例省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自治州、自治县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冲突谁制定谁裁决知识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分)提示:不动产需登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物权的设立(不动产)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一建的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建的法规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下面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法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竣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和评定、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流程,对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合法管理。
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等各个方面。
二、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物理性能、建筑节能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设计工作进行规范。
2.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对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流程、内容、格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对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采光、通风、空调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1.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工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设备等方面。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一、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像宪法是根本大法,它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像民法典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就在这个范畴呢。
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就与行政法有关。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建设工程里对工程造价等方面有相关规定。
社会法主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就属于社会法范畴。
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要是在建设工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就会涉及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等。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
而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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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及注册概述(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三、注册(一)注册程序及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
四、执业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及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及服务(二)权利及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及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1 / 79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撤销注册(5条)(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6.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一、民法概论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
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①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及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及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财产或经费;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 7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②主体改变-转让(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②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1)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满或完成;(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5)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及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合同2.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三)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3.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3 / 79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六、物权制度(一)内涵1.注意《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1)直接支配(2)排他(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居住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1)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排除妨害;(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的涵义1.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