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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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用票端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百亿市场全面启动1、财政电子票据提升政府收费效率,提高监管效能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与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主管不同,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发行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它是政府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主要有三大类型: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类票据,其中其他类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罚没票据等。

表2:财政票据种类传统纸质票据包括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其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

以医疗场景为例,虽然通过自助一体机、微信、支付宝等终端实现医疗费用电子支付已经普及,但要获取具有法律效应的票据,患者仍需要去人工窗口排队打印,不仅影响就诊效率,纸质票据也易丢失、易污损。

医院通过改造现有的HIS 系统,建设电子票据系统与财政、卫健委、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打通各环节电子结算的瓶颈,完成结算就能在系统中产生一份有效的医疗电子票据,实现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归档的电子票据全过程,为线上缴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医疗提供便利。

对于医院来说,整个医疗票据流转过程均由信息化系统支持,不仅提高了医院内部票据管理的水平,也提高了医院财务专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解决纸质票据存储难、查询难、核销难的问题。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一)报送信息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一)清理核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付业务的补充通知⽂号:财库[2004]178号颁布⽇期:2004-11-27执⾏⽇期:2005-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银⾏: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进⼀步提⾼⽀付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中国⼈民银⾏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等有关规定,经商中国⼈民银⾏,现对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付业务补充通知如下:⼀、⾃2005年1⽉1⽇起,中央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付业务,使⽤新版银⾏票据和结算凭证作为财政授权⽀付指令,停⽌使⽤《财政授权⽀付凭证》。

⼆、中央预算单位使⽤⽀票和汇兑凭证办理⽀付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操作:(⼀)在⽀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途”栏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位连续代码作为⽀付指令:1、预算管理类型。

分为基本⽀出和项⽬⽀出两类,具体填写时分别⽤代码1和2表⽰。

2、预算科⽬代码。

根据具体⽀付情况,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科⽬,分类、款、项填写,没有项级科⽬的,填00补位,共计填写六位代码。

3、⽀出类型。

分为货物政府采购、⼯程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货物⾮政府采购、⼯程⾮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转移⽀出、⼯资⽀出等⼋类,具体填写时按顺序分别⽤1、2、3、4、5、6、7、8表⽰。

(⼆)在⽀票“⽤途”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途”栏,填写具体⽀出对应的政府预算收⽀科⽬的⽬级科⽬及明细信息。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信息,包括付款⼈和收款⼈的名称、账号等,按照规定填写。

三、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当在协议中载明⽀出对应的预算科⽬、预算管理类型及⽀出类型。

四、办理资⾦退回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付更正(退回)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作为银⾏票证的附件⼀起提交代理银⾏。

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13号)的规定,全面推进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根据2010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纪委书记尚勇在省财政厅调研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赣财办[2009]9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票据管理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

近年来,围绕着如何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实效,不断强化票据管理职能这一主题,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票据管理信息化、电子化方面作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效。

椐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2月,省直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70个其他用票单位,全省9个设区市本级和40个县(市、区)已实行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实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证了财政票据按时自动核销,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推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断深化。

同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能有效识别票据数据信息,约束收费人员的开票行为,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为实现科技反腐、制度防腐、源头治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

因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肯定。

去年,省委常委、省纪委尚勇书记来我厅视察工作时,充分肯定我厅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并要求于2010年在全省铺开,全面完成。

然而,由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少数地区和部门对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够落实,使当前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不高的矛盾。

从近年来我省财政监督机构组织的多次专项检查包括去年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反映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和违纪的案例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政票据监管手段落后、票据使用不规范有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2003年9月4日财库[2003]98号)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在2003年9月15日前,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

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资金支付日期、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摘要、本月支用额度、本月增加额度、本月未支用额度、本月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本月下达额度、本月支用额度、本年累计下达额度、本年累计支用额度、本年未支用额度、本年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

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二、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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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3]4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3]46号)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规定,全面提高中央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从2013年开始,在中央部门和单位
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

凡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并领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通过票据系统用票、管票。

票据系统提供两种运行模式:在线模式和离线模式。

在线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用票单位与财政部票据中心的实时信息交换;离线模式通过智能加密卡媒介滞后一定时间与财政部票据中心交换信息。

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票据系统运行模式。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独立部署票据系统,在主管部门配置一套票据系统管理端,对本部门所有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步骤是:先选择一批试点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试验运行票据系统。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用票部门和单位,最终实现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作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落实“收支两条线”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准备工作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情况,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核实单位基础信息。

用票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本部门和单位所办理的《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适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资金往来项目、捐赠项目、文件依据等内容,并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2)。

(二)梳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用票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清理本部门和单位财政
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将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分别予以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附件3)。

(三)做好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衔接准备工作。

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对接方案,督促业务管理系统供应商做好技术配合,及时完成两个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以便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力求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益。

三、明确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程序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

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提出试点意见。

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书面意见,阐明实施试点的计划、步骤、时间表、软件模式,票据开具点数量,票据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对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建议。

(二)报送材料信息。

第一批试点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试点意见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核,并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关批准执收执罚文件等资料。

其他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试点意见,并附上述材料。

(三)审核单位试点意见。

财政部票据中心将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整体方案,严格审核各用票部门和单位的试点意见、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进度。

(四)设置票据系统各项参数。

财政部票据中心根据审核确定的基础信息设置各项参数,包括用票单位基本信息、适用财政票据、项目(含标准)、票据核销时限等基础信
息;根据票据开具点数量,设置对应数目的开票端口,配置相同数量的智能加密卡。

独立部署票据系统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由财政部票据中心为其设置票据系统管理端及所属单位开票端参数。

已建立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实现与财政部票据系统对接。

(五)配发票据系统。

各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部反馈意见后,应在一周内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取新的《财政票据领用证》,申领智能加密卡和设置好参数的票据系统。

财政部票据中心安排专人上门安装票据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培训,用票单位测试合格后,正式运行票据系统。

(六)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衔接工作。

试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交及票据核销工作,确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金额与票据系统相关数据一致。

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其他要求
中央单位应积极落实必需的硬件设施,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相关费用。

基本软硬件需求如下:
计算机:CPU主频1GHz,硬盘20G,内存512M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XP或更高版本,IE浏览器版本6.0以上
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部署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单位在改革试点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票据中心联系人:陈玉良、骆晓强。

联系电话:(010)68510260,68551593。

财政部
2013年4月24日附件1:
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第一批试点单位共29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海关总署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5.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9.故宫博物院
10.清华大学
11.北京大学
12.北京师范大学
13.中国农业大学
1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5.华侨大学
16.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7.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8.财政部幼儿园
19.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幼儿园
20.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花园村幼儿园
2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2.扶贫基金会
2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4.中国绿化基金会
25.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26.安利公益基金会
27.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
28.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29.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附件2: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财务负责人
□ 内部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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