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在矿山作业过程中,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技术要求的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爆破员、井下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理论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安全要求、应急救援措施、安全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实际操作考核内容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作业安全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采取考试形式进行,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考试安排和组织。
第九条: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考试合格标准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考试合格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更新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第十二条: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在参与矿山特种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资格证书,未携带证书禁止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格证书,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的详细说明,通过制定和执行该规定可以加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也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明确。
希望该规定可以在矿山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公治[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A53-9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公治[200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约3.2万人次,持证上岗人员达2万人。
目前,公安部正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保障工程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是提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爆破安全事故的必然要求。
目前,全国爆破作业单位已基本实现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为公安机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随着工程爆破行业的迅猛发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量逐年加大,一些地方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审查把关不严、教学组织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培训考核质量。
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严密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严肃考核程序纪律,确保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质量。
二、规范培训考核工作。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协助。
为维护考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培训分开,参加考核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培训,不得以不参加培训为由拒绝其报名考核。
工程队爆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此项工作未按时完成,每项次扣1分
负责井下爆破施工作业的具体技术指导,负责每班火工品的清点、领退相关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15
不符合规程要求,不得分。
负责本岗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15
查记录,按时完成得标准分,执行不到位每处扣1分
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10
按时完成得标准分,否则每次扣0.5分
事故责考核
0
负直接责任者扣20 -30分/次;负间接责任者扣10-20分/次
考核总得分
工程队
考核内容
标准
分
考核标准
扣减
分
考核
得分
在工程队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爆破技术管理方面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队爆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5
执行不到位每次扣0.5分
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15
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更新和获取,未及时获取扣1分,未执行扣1分
参与区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拟订并严格执行;参与事故应急演练
10
未健全制度和执行不严格每项次扣1分
跟班期间检查区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此项工作未按时完成,每项次扣1分
负责编制本队业务范围内爆破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并负责组织培训、学习;负责爆破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配合队长搞好爆破专业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
爆破考核标准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1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2适用对象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即井下爆破工。
3考试方式采用实物操作、模拟操作和手指口述等方式。
4考试点基本条件4.1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试场所。
考试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应当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4.2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实物装置。
配置带有炮眼布置的工作面模型,模拟炸药和模拟电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导通表、炮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实物,或者配置“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模拟考试装置”。
实物装置及仪表应功能齐全、性能稳定、操作可靠、安全环保。
4.3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及以上资格,实际从事采矿、矿建专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考试标准。
5考试要求5.1考试科目5.1.1爆破前安全准备(简称 K1)5.1.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简称 K2)5.1.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简称 K3,必考科目)5.2组卷方式从K1、K2 中随机抽取一个科目与 K3 组成试卷。
5.3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总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5.4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
6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6.1爆破前安全准备,见表 K1。
表 K1 爆破前安全准备考核时间:15 分钟6.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见表 K2。
表 K2 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考核时间:15 分钟6.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见表 K3。
表 K3 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考核时间:15 分钟。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 19850816【实施日期】 19860301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作废无新标准代替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作废无新标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文件号】GB5306—85【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1985年08月16日【实施日期】1986年03月01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GB5306技术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发文号】- 【颁布日期】1985-08-16 【实施日期】1985-08-16 【标题】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基本定义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培训方法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考核和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1、100、30 A3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xx 代替GA53—1993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xx13发布xx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53—xx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6、3、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9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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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丁、运输、检验与销毁。
1.2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
1.3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
2引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a.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b.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方法;c.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1.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a.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b.各类爆破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应用条件和检测方法、爆破仪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d.爆炸与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3.1.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a.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规;b.所从事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管理;c.爆破工艺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技术;d.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和处理;e.爆破事故抢救技术。
3.2爆破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2.1爆破员应了解;a.爆破工程地质和爆破对象性质的一船知识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b.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响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c,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d.各种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识;e.装药量计算和安全距离的确定。
3.2.2爆破员应掌握:a.爆破安全规程;b.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要点;c.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技术。
3.2.3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a.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b.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c.装药、堵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d.爆破器材的邻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e.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f.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8.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3.3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3.1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a.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b.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c.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3.3.2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掌握:g.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b.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c.库区安全检查;d.警卫制度。
3.3.3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掌握:a.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b.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贮存、保管、统计和发放;c.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d.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3.4安全员参照本标准第3.2条和第3.3条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4培训方法4.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4.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应丰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存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丰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爆破员4.2.1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4.2.2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4.3.1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了半个月的培训班;4.3.2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5考核5.1考核组织5.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考核程序5.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a.申请’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b.组织考核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a.申请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
b.组织考核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
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考核一般规定5.3.1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
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合格线a. 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b.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理论考核。
5.4.1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据,必须熟练掌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2o%;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50%。
5.4.3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入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1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熟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实践考核5.5.1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5.5.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爆破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购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安全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b.发生事故;c.组织管理温乱,d.设计不合理;e.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
6发证和证件管理6.1证件6.1.1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a.姓名b.性别;c.身份证号码;d.职务或职称;e.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f.考核成绩和主考人;8.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h.违反安全规程记录;i.事故记载;j.工作变动;k.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m.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发证6.2.1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证件管理6.3.1定期复审a.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b.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c.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次;d.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e.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工作变动a.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b.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违反规定的处理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