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审批稿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标准技术审查情况汇报范文

标准技术审查情况汇报范文标准技术审查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我通过对本次标准技术审查的全面梳理和分析,现将审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审查背景。
本次标准技术审查是针对公司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所制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的全面审查。
旨在确保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审查内容。
1. 技术标准制定情况。
针对新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2. 技术标准实施情况。
对已经实施的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核实,确保各部门和人员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3. 技术标准执行效果。
对技术标准执行的效果进行了评估,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三、审查结果。
1. 技术标准制定合理,内容完整。
经过审查发现,技术标准的制定考虑了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内容合理完整,能够有效指导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 技术标准实施存在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员工对技术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执行不到位,需要加强培训和沟通。
3. 技术标准执行效果有待提高。
虽然技术标准已经得到了执行,但是在实际效果上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监督机制。
四、改进建议。
1. 加强培训和沟通。
针对技术标准的实施问题,建议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确保标准的统一执行。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持续优化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不断进行优化和更新,保持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总结。
通过本次标准技术审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相信在领导的指导下,公司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会更加规范和有效,为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特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物资技术规范编制审核要点

物资技术规范编制审核要点(版本号1.4)江苏省电力公司2012年10月版本说明v1-6月份完成第一稿v1.2-7月15日完成。
修改内容:变电站监控、光缆、光缆金具、线路金具。
v1.3-7月30日完成。
修改内容:变电一次设备。
V1.4—10月11日完成。
修改内容:按照国五国六审查要点修改,增加SDH编制内容。
目录第一章通用部分 (1)第二章变电一次设备 (3)第一节电力变压器 (3)第二节电抗器 (45)第三节互感器及避雷器 (53)第四节组合电器 (78)第五节断路器 (92)第六节隔离开关 (99)第七节开关柜 (104)第八节电容器 (143)第九节消弧线圈 (165)第三章变电二次设备 (181)第一节保护 (181)第二节变电站监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直流电源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线路装置性材料 .. (243)第一节220K V电缆及电缆附件 (243)第二节110K V电缆 (256)第三节110K V电缆附件 (265)第四节OPGW光缆 (273)第五节导地线 (282)第六节杆塔类 (284)第七节绝缘子 (289)第八节线路金具串 (296)第九节光缆金具及附件 (315)第一章通用部分1、物料主数据: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在上报物料时,若系统中没有相应物料,不得选用相近的物料代替。
对系统中缺少的物料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主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申报,经国网批准并在系统中添加后使用。
注意:申报具有的时候延性,应预留充足的申报时间,以避免延误需求计划上报批次!2、关于物料的选择:在提报采购申请时,应首选标准物料,项目单位ERP 中选择的物料应与电子商务平台(下列简称“ECP”)相互统一。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来源/作者】北纳创联【关键词】标准物质标准品药品标准物质网北京标准物质网摘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一、定义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
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三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毫克(mg)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特定单位(AU)或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AU)或单位(U)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分装容器容器材质应为中性硬质玻璃,冻干标准物质采用安瓶分装后熔封有利于其稳定性。
(3)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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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市监计量〔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86号)和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8号)的规定,取消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审批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的后续工作,保障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服务,切实降低研制(生产)单位运行成本国家标准物质是支撑科技创新、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统一全国量值的重要依据。
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标准物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营造良好公平的发展环境,激发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创新创业活力,提高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覆盖面。
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制造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只需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取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符合生产条件要求后,即可投入生产。
二、提高认识,强化研制(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规范编写说明

规范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规范编写任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7 年下 达至全国标准物质计量技术委员会(国质检量函【2017】25 号)。
二、编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标准物质在测量仪器校准、测量方法的验证评价等方面有着广泛的用途,在确保化学、 生物和物理学领域的测量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化学测量活动 中,作为量值溯源的载体或标尺得到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标准物质的品种增长非常快。
五、规范的主要内容与技术关键
本规范正文共分六部分,分别是: 1.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 5. 管理要求 6. 技术要求
附录中给出本规范与 ISO17034 的条款对照。 规范各部分内容与技术关键说明如下: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从事国家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所需能力的通用要求,可作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 分。亦可用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同行评审、认可机构和其他机构确认 或识别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能力。 (2)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在术语方面,根据专家建议仅保留 ISO17034:2016 中“公正性”、“标准物质文件” 和“程序定义的被测量”。其他术语和定义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保持一致,在本规范中不 再重复进行说明。 根据专家建议,术语以及全文沿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和“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机构”,一方面符合国内使用习惯,强调了标准物质研制和后续生产供应的两个阶段构来承担,即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我国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依法管理 的规定。 术语“公正性”指实际存在并被认识到的客观性。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 决,不会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的后续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 素的术语有:客观、独立、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 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术语“标准物质文件”指包含使用标准物质所有必要信息的文件。文件包含产品说明书 和标准物质证书。 术语“程序定义的被测量”指由文件化的测量程序定义的被测量,只有使用同样测量程 序得到的结果才具可比性。并对这类被测量加以举例,如:食品中的粗纤维、冲击韧性、酶 活性和土壤中可溶出铅等。 (3)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包括“公正性”和“保密性”。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了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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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内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
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
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
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
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内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
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
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保证能够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
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内。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
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
必要时可对定值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量值测定选择的定值方法应考虑到其相关药品标准及预期的用途,可选用下列方式对特性量值进行测定:(一)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
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的水平可忽略不计。
测量时,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析者独立地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实验装置。
(二)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已知准确度的可靠方法定值。
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方法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三)多个实验室协作标定。
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检测药品标准物质的必备条件,每个实验室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
协作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负责定值的实验室必须对其他参加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六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首先应确定是否有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如有,以其为标准标定待制备的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如没有,则依据《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方法来制定该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案和方法。
第十七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如下:(一)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
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二)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换批制备,应保证原(材)料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批第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协作单位提供协作标定原始记录、相关制备资料、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底稿、相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
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附有标签或说明书,标明标准物质编号、批号、名称、制备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制备单位、量值、贮存条件、装量、使用中注意事项等。
如果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使用者应对标准物质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对药品标准物质报告从研制计划、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定值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中检院标准物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包装、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贮存和稳定性研究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明确规定和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要求和有利于特性及特性量值的稳定。
一般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洁净的环境中。
某些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有特殊的贮存措施,并应在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定期稳定性监测。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核查原则如下:1.稳定性检验的时间间隔可以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
在使用期间内应有多个时间间隔的监测数据。
2.当药品标准物质有多个特性量值时,应选择易变的和有代表性的待定特性量值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