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基础整理(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2)人大: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审判机关(4)监察机关:属于内部监督部门(5)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民法通则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当今世界法律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性: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严格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本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详细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范本,包含了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行政法律1.1 行政法律的概念:行政法律是一门研究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行政法律的来源:行政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等。
1.3 行政法律的原则:行政法律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二、劳动法律2.1 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劳动法律的作用:劳动法律的作用包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2.3 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实施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3.1 知识产权法律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是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2 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3.3 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
附件:1. 司法解释2. 法律法规3.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律: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Tag: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2011-12-08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头疼”的模块。
很多考生一看到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庞杂,就产生了听天由命的感觉,准备完全靠自己以前的积累去准备公考,而放弃集中复习。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于是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上不值的感觉。
其实,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为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基本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考生可参考复习。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在备考公务员考试还有事业单位考试时,通常望法兴叹,大家都会认为法律很难,法律需要大量记忆,法律需要死记硬背...面对浩瀚如烟的法条,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想告诉大家,背诵固然重要,但很多法条你仅仅背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准几天你就忘了,而且就算你没有忘记,一旦遇到案例,你依旧茫然无措。
所以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的同时结合相关技巧更是如虎添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们行政监督法(也叫行政救济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在制度设立上具有天然的衔接,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本质就在于司法权审查行政权。
一、联系有三点: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两者都是来定纷止争的,所以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之间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一样的:1.复议和诉讼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还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要作出决定——复议中有复议决定;诉讼中有判决或裁定。
3.复议中三方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诉讼中三方主体本质上还是这些人,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原告、被告、法院。
二、区别有五个:1.广度——受案范围,通俗的话就是说画一个圈,哪些行为归你管,哪些行为不归你管。
a.复议:具体+抽象—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所涉及的知识点繁多,尤其是公基法律部分,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作为备考的经验指导,现将考前需要注意的学习细节给大家予以总结。
法律考试内容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是作为备考复习的重点还是比较容易把握,民法概述、合同、侵权责任、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形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难度较大。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同时结合法律案例去理解每个知识点,锻炼综合运用能力。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
在掌握基础理论后要真正下笔去做题练习,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做完之后,整理出错题也很重要,把每一类型的错题整理出来,隔几天复习一次,是事业单位考试成绩提升的关键。
在练习真题过程中,还要用心总结分析。
首先,对法律部分主要考察的内容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分析每一种题型,尤其对试题特点、答题规律和方法进行认真学习,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其次,通过做练习来巩固自己掌握的答题规律和方法,通过不断地练习实践来总结自己的答题经验,保证自己的答题方法既省时间又有较高的正确率;最后,在临近考试的几天不用再做大量练习,对于未能掌握的新知识点要学会舍弃,把之前整体的错题重新进行练习复习,调整好心态,从容迎接考试!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还要提醒考生的是,复习时不主张无休止、无计划地做大量练习,而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度的练习,最终目的一定要掌握一套好的答题方法。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考点(二)

2014江苏省考备考QQ群:226063571江苏华图公众微信号:jiangsuht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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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
与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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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有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考察,知识点琐碎、近似点太多,以至于另众多考生头疼。
宪法知识点重在记忆,没有理解的难处,所以复习备考宪法,画图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
下面就来为考生总结归纳一下此处的考点。
要全面掌握国家机关相关考点,需要先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置有个基本的了解。
理论上国家公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力,分别由三大机关行使,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的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在中央,分别是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另外,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国防力量,于是有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国家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元首,在中国就是国家主席。
于是,五大中央国家机关就出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国家主席。
其中在考试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是考察重点。
在复习中,首先要对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准确把握,其次是组成人员及任期,最后是掌握各自的职权,重点是考察性质和职权。
下面列表将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组成人员、任期做一个归纳梳理。
注意:1.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超过两届;2.最高法的副院长、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可以连任超过两届。
下面总结各机关常考的职权。
说明:“一常两高三主席”是指:全人常的所有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含副职),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军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