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案例(讲稿)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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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催收法律案例分享稿(3篇)

债务催收法律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催收问题日益凸显。

债务人逾期不还款,不仅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需要了解债务催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正确的催收方法。

本文将分享一则债务催收法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与某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购买债权人价值10万元的货物,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债务人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逾期未付。

债权人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债务人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诉讼请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债务人逾期付款,法院判决债务人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 案例启示(1)明确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债权人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2)保留证据。

在债务催收过程中,债权人应保留与债务人沟通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3)依法维权。

债权人应了解债务催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催收措施,避免采取非法手段维权。

四、债务催收法律知识1. 债务催收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2. 债务催收方式(1)书面催收: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

(2)电话催收: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与债务人沟通,了解其还款意愿,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3)上门催收:在必要时,债权人可以上门催收,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

(4)诉讼催收: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律催收真实案例分享稿(3篇)

法律催收真实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网贷等消费信贷业务日益普及,逾期还款现象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享法律催收的力量,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张先生在2018年向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用于装修新房。

由于工作原因,张先生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该平台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张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平台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平台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贷款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 借款凭证:证明张先生已收到贷款。

3. 催收记录:证明平台已按照规定进行催收。

4. 通话录音:证明张先生在催收过程中存在拒绝还款、辱骂催收人员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平台已尽到催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逾期还款,平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胜诉。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合规催收: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体现了合规催收的力量。

2. 证据充分:平台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催收记录等,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3. 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先生偿还贷款,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 重视催收:金融机构应加强催收管理,采取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降低逾期率。

3. 法律意识:消费者应树立法律意识,按时还款,避免逾期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维权: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催收案例(讲稿)

催收案例(讲稿)

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

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1、经济出现困难;2、疏忽大意;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

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

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

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案例一: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7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3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武器催收案例分析(3篇)

法律武器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日益繁荣,借贷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在借贷关系中,部分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为债权人提供了多种催收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催收。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筹集资金,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三、案例分析1. 乙银行采取的催收手段(1)电话催收:乙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甲公司负责人电话,要求其归还借款。

(2)上门催收:乙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甲公司办公地点,要求甲公司负责人归还借款。

(3)发送催收短信:乙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形式向甲公司负责人发送催收通知。

2. 甲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1)拒绝还款:甲公司负责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归还借款。

(2)拖延还款:甲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归还借款,但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3)威胁报复:甲公司负责人威胁乙银行工作人员,如继续催收,将对乙银行采取法律手段。

3. 法律分析(1)电话催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乙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通过电话催收的方式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

(2)上门催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对方拒绝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

”乙银行工作人员有权上门催收,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3)发送催收短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催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债务催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乙方应立即支付货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边缘催收案例分析(3篇)

法律边缘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信用卡消费等金融活动日益增多,催收行业应运而生。

然而,在催收过程中,部分催收人员为了追求业绩,采取了一些违法手段,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市一家知名催收公司为背景,分析了法律边缘催收行为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经过2018年,某市市民张先生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由于张先生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该银行将张先生的信用卡逾期信息提交给了某市一家知名催收公司。

催收公司接到案件后,指派催收员小李负责跟进。

小李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张先生的逾期金额较大,且逾期时间较长。

为了尽快收回欠款,小李采取了一系列极端催收手段。

1.电话骚扰:小李频繁给张先生打电话,每天拨打10余次,甚至在工作时间打扰张先生。

在电话中,小李不仅对张先生进行辱骂,还威胁要将其逾期信息告知亲朋好友。

2.短信恐吓:小李向张先生发送大量恐吓短信,内容涉及泄露个人隐私、暴力威胁等。

3.上门催收:小李多次到张先生家中进行催收,甚至带着其他催收人员一起上门,对张先生及其家人进行恐吓。

4.诽谤陷害:小李在朋友圈发布张先生逾期不还的消息,导致张先生的社会形象受损。

在催收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向催收公司投诉,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然而,催收公司并未采取措施制止小李的行为。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催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催收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催收业务,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

本案中,催收公司指派小李采取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催收员小李个人行为失范:小李作为催收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催收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采取违法行为,给张先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法律边缘催收行为的危害:法律边缘催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催收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采取报复行为,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律边缘催收行为可能助长不良风气,损害催收行业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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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

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1、经济出现困难;2、疏忽大意;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

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

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

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案例一: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7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3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

但由于贷前工作的疏忽该笔贷款资料仍未完善,按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否则无效,存在法律风险。

为此,2006年10月12日下午,我部催收保全人员亲自到布吉某村(抵押物所在地)对借款人邹某进行重点催收。

这次催收,我保全人员吸收了以前的经验,到了目的地后,为减轻借款人的压力,达到与其见面沟通的目的,假装租户要交房租打电话约见邹某,但邹某称收租事历来是其妻子处理,说完便收了线。

这正中了我们的下怀,与其妻子见面正是这次行动的目的主要之一,但由于我行保全人员没有其妻子电话,再拔电话给邹某,他的语气及其不耐烦,于是我们又假称是新来租客,一时忘记了其妻子电话,邹才消除不安的情绪告知了电话号码。

我们又用上述方法打电话约其妻子,半个小时后,邹某的妻子终于在出租房所在地出现了,我们马上上前向其讲明来意,并耐心说服其在《抵押声明》上补签了姓名并面交了我行《催款通知书》,使借款人明白拖欠供款对自己和银行都不利,其妻承诺日后准时供款。

由于上门与借款人面对面地进行了沟通,催收效果比较理想,目前该笔贷款帐户状态已恢复正常。

引申出的问题:贷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为弥补贷前工作的疏忽,大大增加了贷后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本着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目的,妥善处理“陶某、林某”一案1999年1月28日,香港人陶某、林某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30万元,用于购买百仕达花园某栋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由某公司提供全程担保。

但陶某、林某借款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我行多次以各种形式催收仍严重拖欠贷款,截止2005年12月2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7期,为此,我行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陶某、林某依法提起诉讼,于2006年01月25日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于2006年07月31日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庭审时,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

2006年12初,该案的判决书已经送达各当事人,但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生效时间为2006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至迟为2007年12月16日),此时,被告陶英某、林某突然出现向我行提出申请,称其下经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资金暂时紧张,加上全家人现均住在抵押物物业内,请求我行给其一年的时间分批还款,先将逾期的本息以及诉讼费用还清,并向我行承诺,2006度12月25日之前还清人民币50万元整,其余的在2007年度分季度还清,最后一次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前和解,要求我行暂缓申请执行拍卖其抵押房产。

我们考虑到目前楼市向好,且借款人已经还清了拖欠部分,降低了贷款风险,我们同意了其申请,于2006年12月18日陶某、林某到我部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完成了“陶某、林某”一案执行前和解事宜,目前借款人履行承诺,还款状况良好。

本案充分体现了催收是在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又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理念。

案例三:两全其美协调处理“邱某某案”执行和解200 3 年7月,出于营销考虑,我行向客户邱某某发放担保贷款人民币贷款120万元,由四个自然人担保,借款期限为 12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但该借款人于2004年4月开始拖欠贷款本息。

经催收无效,我行于2005年8月对上述债务人依法起诉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6年5月29日于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出现逾期后,按借款人邱某某及其他四个保证人的原贷款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引申出的问题:信贷客服经理工作疏忽,或应查实借款人、保证人实际生活住址及状况。

问题2: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出庭,无论在仲裁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均未出现。

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银行面临无法得到清偿的状态。

引申出的问题:信用贷款的催收难题。

本案例最终只查到一保证人财产,而其余保证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要求加强信贷前期的审核工作,尤其对于信用借款,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个人财产资料外,还应该要求其提供配偶的财产资料。

可最大限度保证银行权益。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法查实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财产情况下,可处理其配偶财产。

我行查明,借款人邱某某现长年居住澳大利亚外,其它保证人均居住于本市,其中一位保证人为借款人邱某某的姐姐,就职于深圳市某医院,但在案件审理阶段上述被告人均未参加仲裁庭审。

案件经裁决生效后,我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因案件为担保贷款,借款人并未提供可供抵押处置财产,因此执行非常困难。

为了尽快有效迫使债务人与我行合作履行还款责任,我们敦促律师通过有关资源调查了解保证人名下有位于福田区某套的房产后,马上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在执行阶段保证人终于主动出现,向我部及承办律师说明情况,称借款人邱某某公司存在资金运转困难问题,故无法按时支付贷款本息,之后该保证人于同年6月17日向福田区法院汇款人民币10万元、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30万元,后经承办律师敦促,又于11月21日还款人民币16万元,并保证于年内全部归还借款人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并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和解,要求我行暂缓强制拍卖其所有的房产。

保证人该套房产虽然被我行查封,但经查已抵押给深圳市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如我行申请强制拍卖,可能存在不足额清偿的情况。

因此我部同意给予办理执行和解,暂时中止案件的执行,给予借款人6个月时间(截止07年6月30日)分批归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问题3:办理和解、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

和解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保障银行的权益。

和解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处理借贷纠纷,保存客户,树立银行的形象,同时减少诉讼费用的支出,更合理快捷的解决不良状况。

和解形成的条件:客户经济条件允许和外在的压力的存在(法院、仲裁、拍卖等国家强制措施的压力)。

引申出的问题:避免和解尔不“解”,借款方利用和解拖延时间,延缓强制措施的实施。

引申出的问题:和解的期限问题。

已判决、未生效的案件,有公司、开发商为保证人的,原则上半年以内;完全是自然人的,原则上一年以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超过期限的,则丧失主张执行的权利。

已在执行阶段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两年。

该套房产依然保持查封状态,在该笔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予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以敦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目前,上述债务人已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还清了我行全部欠款本息。

该案例的处理,即维护了我行权益,又缓解了与借款人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在催收过程中常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案例四:、借力打力成功催收肖某某不良车贷借款人肖某某,2003年1月14日由某保险公司作履约保证保险在我行贷款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车,期限36个月。

借款人贷款后不久,就开始不正常供款,从2004年12月14日起,开始停止供款并失去联系,2006年1月14日贷款到期,当时,借款人合共拖欠15期欠款达人民币8.7万元。

期间我行曾向某保险公司催收索赔,但该保险公司称该借款人涉疑诈骗正在调查,要待问题了解清楚后才能答复,一直无结果。

为尽快收回上述贷款,2006年10月,我行保全人员通过有关资源取得了借款人妻子电话,并就借款人的情况与借款人妻子进行了电话沟通与协商(据其妻反映,借款人好赌成性,的确有欠款,且经常为他还款,但没想到借款人竟然拖欠我行借款人民币达8.7万元之多,心里非常难过),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了某保险公司清收人员并请求尽快上门催收。

经过多方努力,2006年11月6日,借款人肖某某在其妻子的伴同下,终于携带现金到我行偿还了该笔贷款本息。

这是利用借款人亲情成功催收的典型案例,在今后的催收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直系亲人联系,从亲情出发,催促借款人还款。

案例五:妥善处理某外籍人诉讼一案2004年1月13日,某外籍人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百仕达花园第三期某套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

由于某种原因,截止2005年7月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12期,为此,我行外聘律师对该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05年8月12日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同年3月26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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