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四)内部通知、公告等;(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二)**产权及分支机构宣传手册及内部刊物;(三)电信运营商的短信或彩信平台;(四)互联网搜索引擎;(五)同业机构网站及行业网站;(六)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第四节信息审核第十二条**产权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通过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和**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产权中心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途径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产权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转让信息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产权中心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产权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信息公告期以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信息之日为起始日。
第六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
第七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条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
在**产权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一、工作背景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规范中心干部职级和工资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效能和职业素质,特制定《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及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版》。
二、职级管理1、职级设置: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包括:厅级、处级、科级、一般干部。
具体职务见附件1。
2、职级晋升:产权交易中心干部的职级晋升应当遵循按岗定级、按功定级、按能定级、按位定级的原则。
同时,需根据每个职级的晋升条件要求,综合考虑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价,晋升程序应该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职级奖励:对于表现优秀、业绩卓越的职工,可以通过职级晋升的方式予以奖励,同时还可以通过业绩绩效奖金、行政津贴、嘉奖等形式给予奖励。
4、职级降低:针对已经晋升的干部,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职渎职、违纪违纪或担任领导职务后,工作业绩不佳、无法胜任等情况,应当根据干部工作实际情况,考虑对其职级进行降低处理。
三、工资档次管理1、工资档次设置:产权交易中心工资档次管理模板中包括10个档次,按照工作年限和业绩进行区分。
其中第一档为最低工资档次,第十档为最高工资档次。
2、工资调整:针对产权交易中心干部的挂职培训、进修学习、职称评聘等人事调动,应当根据其个人在新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表现,对其工资档次进行调整。
3、工资奖励:在干部考核、岗位竞争等方面,一旦表现出色,应当及时给予工资奖励。
同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严重,甚至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将奖金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总体管理1、管理职责: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工作目标和责任状况。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干部的工作效能和责任感。
2、机构调整:产权交易中心职级和工资档次管理暂行模板中规定的所有职务设置和工资档次都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标准,对于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定期评估:应当每年对职级和工资档次进行定期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调整。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瑞昌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信息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和招标、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招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交易公告、发布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信息。
第四条信息内容由业务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按规定格式拟定,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应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具有真实性,并注明发布范围,由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由中心主任签发,信息文本(包括签发意见)由信息管理人员留存。
第五条重要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信息管理员应在信息签发当日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规定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七条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时限的下限。
第八条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原经办人。
原经办人应即时阅读校对,如发现有错,则及时反馈,立即纠正。
第九条信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以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书面文本档案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每年装订成册后送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方案模板

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方案模板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很多企业无法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资源,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本项目旨在搭建一个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项目目标1. 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一个集信息发布、匹配、交易、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全面、便捷的交易服务。
2. 提升交易效率:通过技术手段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通过推广和宣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促进知识产权的购买、销售和许可等交易活动。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内容1. 平台建设:a. 开发和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网站或APP,提供交易所需的各项功能。
b. 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c. 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支持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服务。
d. 建立用户注册、认证和信用评级等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e. 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2. 信息发布与匹配:a. 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栏目,提供知识产权拍卖、转让、许可等信息的发布。
b. 建立知识产权分类和标准,提高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c. 提供搜索和匹配功能,帮助买方和卖方快速找到符合需求的知识产权。
3. 交易流程优化:a. 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提供在线的交易流程指导和办理服务,使交易过程更加便捷和透明。
b. 建立交易保险和信用担保机制,降低买方和卖方的交易风险。
c. 推广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4. 推广与宣传:a. 运用互联网、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优势和价值。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模版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交易收费,维护市场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标准:所有资产交易收费标准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经上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各项资产交易收费标准需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未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费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收费项目:资产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是指出现风险或履约不当,需要以抵押或实物形式弥补或赔偿给交易对方的费用。
(二)手续费:是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手续费用,如挂牌费、备案费、过户费等。
(三)其他收费:如中介费、法律咨询费、评估费、监管费等。
第四条支付方式:资产交易收费可采取网银、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各项手续费用均不予退回。
第五条收费程序与时间:收费程序必须按照交易流程、规定操作。
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公示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并开出收费发票。
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
第六条纠纷处理:资产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出现的收费争议持中立态度,无主观偏向,由资产交易收费部门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可向上级监管机构申请协调解决。
第七条其他规定:资产交易中心监督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收费规定,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有违规收费或强制收费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将进行公告并执行。
(以上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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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中心软件开发管理,提高软件开发效率和质量,保障软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软件开发管理人员以及软件开发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工作,并对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和解决。
第二章软件开发基本流程第四条软件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客户要求和业务需求制定软件方案。
(二)详细设计阶段:制定具体的软件设计方案,包括功能模块、软件架构等。
(三)编码阶段:按照详细设计方案编写代码。
(四)测试阶段:测试编写的软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部署和上线阶段:将测试通过的软件部署到服务器上,上线运行。
第五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基本流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第三章软件开发管理工作第六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详细的软件开发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软件需求分析资料、软件开发计划、软件测试报告等。
第七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制定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具体的软件需求分析、软件编码、软件测试阶段的时间。
第八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并及时跟进和管控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九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软件开发周期内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代码审查、软件测试等。
第十条软件开发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软件开发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与客户、测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软件开发人员职责第十一条软件开发人员应当:(一)熟悉软件开发相关技术和流程,做到心中有数。
(二)遵循软件开发管理人员的指导和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三)严格按照软件开发计划和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四)关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
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

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沪产管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沪产管办[200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有序转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在联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适用本规则。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信息;其他产权的转让可以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含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挂牌)是指出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委托联交所通过联交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包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让意向申请、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确定交易方式等交易行为的全过程。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有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负责对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争议处理)产权交易市场设立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负责对产权交易市场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进行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市产管办负责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信息发XXX公告内容第七条(信息发布申请)出让方应当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递交《信息发布申请书》,委托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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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
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
(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
(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
(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
(四)内部通知、公告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
(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
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
(二)**产权及分支机构宣传手册及内部刊物;
(三)电信运营商的短信或彩信平台;
(四)互联网搜索引擎;
(五)同业机构网站及行业网站;
(六)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
第四节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产权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须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审核程序为:
(一)对于业务及安全生产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见附表一)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市场管理部审核;对于公司新闻类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综合部审核;对于其它类型信息,信息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审核。
(二)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公司重要活动、重大政策、公司声明等信息,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