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诈管理办法
防欺诈工作制度内容

防欺诈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1.3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反欺诈工作目标2.1 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2.2 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
2.3 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三、反欺诈监管职责3.1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3.2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四、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4.1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反欺诈工作职责和人员配置。
4.2 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处置机制。
4.3 保险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提高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
4.4 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反欺诈意识。
五、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5.1 相关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5.2 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与合作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六、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6.1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应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实现行刑衔接、联合执法等。
6.2 各方协作单位应定期召开反欺诈工作总结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
6.3 各方协作单位应共同研究和解决反欺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防范和打击各类欺诈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杜绝欺诈行为,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经济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公司反欺诈管理机构,设置反欺诈管理岗位,组织实施反欺诈工作,加强公司反欺诈措施,提升公司反欺诈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将开展员工反欺诈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防范和识别欺诈能力,强化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公司将落实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反欺诈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反欺诈风险评估,加强对业务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欺诈行为。
第二章反欺诈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将设立反欺诈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组织和协调公司反欺诈工作,制定公司反欺诈政策和制度,整合反欺诈资源,推动反欺诈工作开展。
第八条公司将设立反欺诈管理部门,由专职反欺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反欺诈政策和制度,协助反欺诈管理委员会开展反欺诈工作,组织反欺诈培训和宣传,处理公司内部欺诈事件。
第九条公司将设立反欺诈风险管理部门,由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负责公司反欺诈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定反欺诈风险控制措施,协助反欺诈管理部门进行反欺诈培训和宣传,加强反欺诈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公司将设立反欺诈报告部门,由专职报告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公司内部欺诈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协助反欺诈管理部门和反欺诈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反欺诈管理岗位第十一条公司将设立反欺诈管理岗位,分别设置公司领导反欺诈工作岗位、部门领导反欺诈工作岗位、普通员工反欺诈工作岗位等,做好反欺诈工作层层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反欺诈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反欺诈意识和辨别欺诈能力,遵守公司反欺诈政策和制度,严格执行反欺诈要求,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经济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保险欺诈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各项措施和手段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
3、预防性原则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4、协同性原则保险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二、保险机构的反欺诈职责1、建立健全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保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反欺诈政策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欺诈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在承保环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开展欺诈监测和调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保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和欺诈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识别和防范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5、及时报告欺诈案件一旦发现保险欺诈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监管部门的反欺诈职责1、制定反欺诈监管政策和标准明确保险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2、监督检查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反诈公司管理制度

反诈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管理行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经营和管理以及领导和监督等方面,带头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的经济安全和管理秩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诈骗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防范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诈骗举报制度,保障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诈骗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落实诈骗案件的管控责任,确保案件处置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诈骗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
第二章预防诈骗第九条公司应当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营造诚信经营的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涉及财务、风险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防范各类金融诈骗。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客户资格审查、风险评估等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涉密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保密体系,防范内部诈骗。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金融诈骗和网络诈骗,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各种诈骗手段和特点的识别和辨别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规范内部业务规程,并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诈骗的公益活动,向社会传递抵制和打击诈骗的正能量。
第三章处置诈骗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诈骗案件的快速处置机制,迅速采取行动,制止诈骗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诈骗案件的核查和调查机制,保障案件处置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反欺诈管理办法

反欺诈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欺诈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客户利益,各个金融机构纷纷制定和实施反欺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反欺诈管理办法为话题,讨论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其目的与效果。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使用越来越便利,然而也给欺诈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欺诈活动以各种方式出现,包括虚假销售、虚假理财、虚假投资等,给客户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金融机构制定反欺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反欺诈管理办法的目的1.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机构借助反欺诈管理办法,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欺诈活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2. 维护金融秩序:通过反欺诈管理办法的实施,金融机构能够减少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3. 提升企业声誉: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有效应对欺诈问题,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将赢得客户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反欺诈管理办法的内容1. 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通过数据分析、风险模型等手段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
2.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监管合规等,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与透明。
3. 设立风险报警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起及时响应和处置欺诈风险的报警机制,当发现可疑活动时,能够迅速采取控制和阻止措施,并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4. 加强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对欺诈问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对欺诈手段和风险的认识,增强反欺诈意识。
5.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反欺诈合作机构、共享黑名单等方式,提升金融领域的整体反欺诈能力。
四、反欺诈管理办法的效果与展望通过实施反欺诈管理办法,各个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应对欺诈问题,提高识别和阻止欺诈活动的能力。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了保障。
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给广大诚实的投保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与表现形式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夸大保险标的的价值,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2、编造虚假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事故的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
3、故意制造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撞车等,以骗取保险金。
4、冒名顶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让他人冒名顶替,以获取保险赔偿。
5、先出险后投保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故意隐瞒出险事实,企图获得保险赔偿。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保险欺诈行为给保险行业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首先,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增加,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为了弥补欺诈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率,这将增加广大诚实投保人的负担。
其次,保险欺诈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诚实守信的投保人的利益,降低了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最后,保险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2、公正性原则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要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对待所有投保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保险交易中被故意隐藏或虚构的信息、故意夸大损失或转移风险的行为,旨在非法获取保险金或其他保险利益。
保险欺诈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加强保险欺诈治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相关部门出台了《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增强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和理解。
一、背景介绍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日益猖獗。
保险欺诈形式多样,如虚报损失、骗取赔偿、故意伪造保单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诚信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并于近期出台了《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保险欺诈的定义、涉及方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
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查证和处理保险欺诈行为、追责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对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时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预防和发现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损失或转移风险。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核查和处理保险欺诈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实存在保险欺诈行为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
三、影响和建议《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增强了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力度和手段,提高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风险意识,有效减少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办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健全内控机制,维护保险消费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规定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四条公司首席工作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首席风险官是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四)为公司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五)审核风险合规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六)向银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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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借款欺诈案件管理工作,促进我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平台出借双方利益不受损害,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对反欺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现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详细报告案情。
同时,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条对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借款诈骗行为的有关案件要上报事业部风险控制部门。
案件严重者,要及时向公司合规部等职能部门报告。
同时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及刑事责任追究。
对已发生案件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材料,并专档保管。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必须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处理每天电催、外访、电话客服其他途径来源的案件或其他可疑信息,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分析,拟定催收计划,实施追索。
事后及时反馈案件来源部门和授权管理部,对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到关键的风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案件整理归档后,定期向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案件情况。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基本原则是在保证严谨的案件审核分工前提下,尽量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传递与管理、风险总结与反馈及整改措施等工作高效率、整个案件管理工作的流程扁平化。
第三章职能部门及辅助设备
第六条我司欺诈案件管理应有专设职能部门负责,目前由风险控制部成立专门的部门行使此职能,人员设置原则上按案件的内外部分类来配置,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辅助设备包括:专门的电话及专用电子信箱。
电话应由来电显示、接听均录音等功能,电子邮箱应为处理借款欺诈案件专用并对全员公布。
欺诈案件的传递及结果反馈以电子邮件为主(必须加回执)、电话为辅。
第四章借款欺诈案件的种类及特征
第七条外部案件
(一)骗贷案件
1、定义:不法分子利用窃取或伪造的借款资料,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资金的案件。
2、案件主要特征:
(1)以他人的身份证资料借款。
(冒用)
(2)以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料借款。
(公司借款)
(3)以虚假、伪造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借款。
(4)非法借款中介公司代办。
3、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的情况。
(2)个人申请资料中,有伪造的身份证明、涂改、拼贴的情况。
(3)资信调查中发现实际情况和申请资料明显不符,特别是所留办宅电的地址与申请的地址资料不符。
(4)公司申请资料中,有伪造营业执照、公章、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情况。
(5)打单位电话,接电人称不认识或根本就无此人。
(6)打单位电话从来找不到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不了解。
第八条内部案件
(一)定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公司管理的漏洞作案,或勾结机构外不法分子共同作案。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
1、内外勾结,超出权限增加额度或修改删除授权记录;
2、通过更改电脑中客户资料进行诈骗;
3、向不法分子提供有效资料,电脑程序资料。
(三)案件的一般表现形式
1、内部审批人员超出权限增加借款申请人借款额度的违规操作;
2、修改电脑中客户工作及收入等证明文件信息制造虚假的申贷资料进行诈骗;
3、内部人员向不法分子提供公司已借款客户有效资料或电脑程序资料实施诈骗。
4、营销人员协助客户伪造虚假的借款申请资料取得借款的行为。
第五章欺诈案件处理流程
第九条流程图见附件。
第十条案件上报
(一)欺诈案件预警的途径包括:电话催收、外访作业、信贷审批、电话客服中心、各事业中心。
(二)不同途径所发现案件的上报。
1、电话催收、信贷审批、外访作业、我司工作人员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过现有系统上报到欺诈调查组,具体流程参考欺诈案件上报流程。
2、电话客服中心发现可疑案件情况,立即通过邮件形式将可疑案件发送到风险控制部邮箱。
3、紧急情况下上述途径可直接电话与风险控制部催收室职能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调查取证
(一)上报案件处理的时间规定。
1、对上报的可疑案件,欺诈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结果,并反馈调查结果,如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期限。
(二)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1、上报可疑情况的评估与分类
风险控制部专职部门对上报可疑情况进行评估,以区分案件和非案件。
对于非案件可将评估情况反馈。
案件则按相应程序处理。
再根据第二部分:案件的分类及特征,将案件细分为具体外部案件与内部案件。
2、案件的调查取证。
(1)根据我部电脑资料、申请表资料、上报的案件情况立即开始调查取证据,整个工作过程要求做好详细明确书面记录,取证调用的相关资料必须复印,调查电话(接、听电话必须带录音功能)应记录详细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备调用。
(2)外部案件的调查取证。
根据外部案件的具体分类,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
(3)内部案件的调查取证。
根据内部案件的发生部门性质的差异,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的上报
(一)外部案件的上报
外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上报至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核,并对确认确认欺诈账户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
(1)提前介入催收。
对于目前借款状态正常的客户提前介入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
(2)逾期催收。
对于已经逾期的客户继续催收,要求客户提前结清。
(3)司法诉讼。
对于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2万元以上),
在报请风险控制部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内部案件的上报处理
1、内部案件在调查结果明确以后,将调查结果报请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合规审计部处理,情节极其严重的还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调查材料的整理及分类归档
(一)调查材料的整理
(1)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结案后,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借款申请表及借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公安部门的立案回执、结案报告。
如提出公诉的还须附上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文件。
(2)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
材料按如下顺序整理:《借款欺诈案件内部立案表》、借款申请表及借款附属资料、催收记录、还款记录、起诉书、判决公告、调解书、判决公告、法院的判决书、执行文件。
(二)调查材料的分类归档
所有案件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案件风险点分析及改进措施的反馈实施
(一)案件风险分析
在欺诈案件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后,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对每个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风险点所在,形成书面的具体改进措施。
(二)案件处理与改进措施的反馈与实施
1、案件处理完毕后,应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向案件上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电邮加回执。
2、风险控制部门将具体改进措施评估后,经过风险控制部领导审批后,转风险涉及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风险授信政策的调整
案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同地区单位时间内发生的欺诈案件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找到欺诈风险发生的规律,及不同地区同一类案件的共同点和代表性。
并以此作为我司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政策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黑名单上传
第十七条在案件最终调查结果出来后,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出欺诈客户资料,及时交相关部门上传公司黑名单系统,防止欺诈风险进一步扩大。
欺诈客户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明的种类与号码、借款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址及相关
的电话和手机号码。
如内部案件销售员问题,同时需要将该销售员录入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合规部制定,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