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版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岀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岀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岀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
间:年月日之前。
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
受让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4.;
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
移交给政府: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岀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地块位于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亩),具体面积和边界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为准。
该地块用途为______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享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
出让期满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继续持有或归还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 剩余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______;(2)______;(3)______。
四、地块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依法依规进行地块开发建设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按时竣工。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建设,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
3. 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甲方应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出让期限内依法依规使用、开发和经营该地块。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地块用途为__________,规划条件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
二、出让方式甲方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三、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给甲方。
3. 甲方收到定金后,乙方须在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4. 出让价款的支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交付及登记1. 甲方在收到全额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2. 乙方应在土地交付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双方责任1. 甲方须保证对出让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乙方应依法使用土地,并按照约定的用途、年限使用土地。
3.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乙方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否则视为违约。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名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乙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名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鉴于甲方是依法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鉴于乙方有意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土地出让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地块编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地块位于【地块位置描述】,土地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土地出让的用途。
乙方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条土地出让的期限。
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年限】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四条土地出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1. 乙方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时间】。
2. 乙方应当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时间】。
第五条土地出让的手续。
1. 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时间】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当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后【时间】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备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元。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之日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版(二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受让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通,即____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年,自_____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试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模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模板)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转让标的甲方将位于市区(县)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一)宗地基本情况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宗地号):。
2.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3.宗地【已】【未】设定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
4.宗地【是】【否】有出租。
(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情况1.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
2.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房屋总层数:层。
3.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如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
4.房屋【是】【否】有出租。
5.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现状:。
甲方说明并承诺:本项目尚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等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三)项目开发建设情况1.项目取得开发建设手续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号:)、项目用地总平图(审批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号:)、甲方为项目开发与政府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协议、取得的批准文件等。
2.项目开发建设状况:(1)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截止年月日,开发已实际投入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万元)的建设资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达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五章期限届满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九章附则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