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1),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雾派除了在不同的时候制造不同的声势以外,对法学研究和改革事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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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寺院法方面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他们主要是对教令作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又称“评注法学派”,1250—1400年活跃在意大利的一批法学家和教师所组成的一个学术派别。
与注释法学派相区别,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以及详细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研究的目的是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尔曼习惯法和宗教寺院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
后注释法学派发祥于法国,代表有西诺·达·皮斯托亚(1270—1336)。
后注释法学派的影响波及整个欧洲,其著作对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影响。
概念法学19世纪下半期R.耶林(Thering)对于同期的德国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讥称,用以表示反对该学派自认专以探讨各部分法学中的诸概念为己任的。
耶林认为,概念法学事实上是为法而研究法和就法而研究法的法律教条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倾向。
后来,概念法学这个词已作为对西方19—20世纪分析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的统称,而得到普遍采用。
二、自然法学流派自然法学西方历史上最悠久、影响最大的法律思潮。
其基本特征是假定某种客观精神,如神意、理性、道德、正义、人性或类似的抽象为本源性的法、即自然法,而实证法仅仅是表现这种自然法的外部形式。
所以,自然法学是一种应然的法学,理想主义的法学。
它的理论基础是客观唯心主义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论。
自然法学说的历史进程,有以下几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也被叫做自然主义自然法学。
这主要指在古希腊的思想家那里,国家(城邦)和法,始同奴隶制一样都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
人定法必须顺从于这种自然的法。
(2)中世纪的自然法,即神学主义自然法。
其最大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它是融合圣·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二人的学说而成的。
阿奎那说财产私有制和奴隶制虽非自然法的本质要求,但社会历史证明它们对人类有好处,所以是对自然的“有益的补充”。
(3)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即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的理性主义自然法。
它开始用“人的眼光”看待社会历史,宣布封建主义法违背人性的、不合理的法,必须推翻。
这种自然法学包含有自然状态,国家契约、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法制主义等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
古典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潮最高峰。
(4)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
经过一个世纪的沉寂,到19世纪末20世纪又开始“复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达到高潮。
它分为两个派别:一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其最大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J.马里旦。
二是世俗的自然法学,美国的L.富勒,J.罗尔斯和R.德沃金等人都是佼佼者。
应当承认,自然法学注重于探讨实证法背后的精神和原则,确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法价值科学的范畴。
但其非科学的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
正由于自然法理论具有抽象的概念和属性,因而历代剥削阶级思想家往往都要把它当作政治工具来运用。
有时被压迫的劳动阶级的代言人(如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也利用它反对剥削阶级,寄托自己的理想。
三、社会法学流派社会法学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含义庞杂,包括欧洲的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等,近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也可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内。
其代表人物政治观点很不一致,有人反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和国家不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张社会本位,社会联带主义,加强国家干预;有人则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认为法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工具。
他们的共同观点大致包括:(1)反对分析法学中规范主义的立法,主张把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研究;(2)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法律或书本上的法,而在社会本身、实际生活中的法、“活法”,主张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元论;(3)反对自然法学中思辩、理性的方法,法学研究不应从不可证明的假定出发,而应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主张“应该是这样的法”与“实际是这样的法”的二元论;(4)把法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是调整各种不同利益的工具。
社会法学与法社会学都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的,但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把前者看作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把后者看作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
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
研究对象包括两方面:法律现象的社会根源,研究法律现象怎样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现象的社会效果,研究社会现象怎样随着法律现象的变化而变化。
它可分为理论法社会学和经验法社会学。
理论法社会学以某种社会哲学为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理论为基础。
当代西方理论法社会学包括不同的流派,如功能主义理论、冲突理论、互动理论等等。
经验法社会学将社会学的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方法以及统计学方法运用到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相关分析中,把社会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法律现象作为因变量,或者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作为因变量。
法社会学包括许多分支,如犯罪社会学,离婚法社会学、诉讼法社会学、法律职业社会学等。
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共同的研究课题,但二者的研究角度有所差异,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将社会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法社会学(sociologicallaw或le-gal sociologg),视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将法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或so-cio—legal study),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
经济分析法学又称“经济法理学”或“法律经济学”等,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很快播散到整个西方世界,形成重大影响。
其代表人物是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有J.康芒斯、J.伯克、R.波斯纳;此外,意大利人V.帕累托和英国人N.卡尔多、J.希克斯等福利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学说,也为该学派的产生作了重要贡献。
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所著《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一书,是集大成者,故该学派也被称为芝加哥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以期保证最合理地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它的方法论的特点,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评价一切法律现象。
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库斯定理,包括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
(2)波斯纳原则,即法律要模拟市场的普遍原则。
(3)克莱布里斯和麦勒米德的责任规范说。
(4)关于法的概念、比较法、法律正义的理论。
(5)对各部门法(所有权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及刑法和程序法等)的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美国社会矛盾和官方决策的需要,让法律完全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效益。
但是这样一来,必然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酿成更大的矛盾。
库斯定理有两项结论,即:第一定理,在零交易成本而且当事人双方又能相互合作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有效益。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却有不同的影响。
第二定理,在有交易成本(尤其成本高)的情况下,不是法律把权利授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能收到有效益的结果。
此时,理想的法律应当是能把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迄今为止,库斯定理一直被大多数学者看作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利益法学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派别,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特征。
代表者是P·赫克、H·斯托尔和R·米勒—埃尔茨巴赫等人。
利益法学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着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它并非完美无缺。
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法官对于一定的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进而在适用法律时通过亲自对有关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对法律作出评价。
法学的任务也在于通过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研究,促进法官完成维护社会利益的职责。
利益法学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它在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法律形式主义方面,与其同期出现的自由法学十分类似。
但它不同意自由法学主张法官有权自由地去发现法律和判决。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流行于北欧地区,以把法解释为心理现象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创始人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哲学A·哈盖尔斯特列姆,因而也称乌普萨拉法学。
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A·伦德斯德特、K·奥列维克罗纳和丹麦A·罗斯等。
该学派的主要著作有哈盖尔斯特列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的研究》(1953),伦德斯德特《法律思想修正》(1956),奥列维克罗纳《作为事实的法律》(1939),罗斯《向实在主义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1946)、《论法律和正义》(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