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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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案例精选:人民法院报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精选:人民法院报

规 则 要 述01 . 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及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宅基地流转及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应认定合同有效。

02 . 《物权法》生效前善意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应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前,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应为有效。

03 . 虽未办过户登记,农村房屋买卖亦可成立善意取得农村房屋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可产生物权变动后果,审查要件事实上应充分考虑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

04 . 农村房买卖无效,并不导致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必然导致双方事后达成的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

05 . 名为大棚租赁、实为房屋买卖,属违法用地而无效购房者与农业庄园签订名为土地租赁、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因影响该土地农业用途,属违法用地行为,应为无效。

规 则 详 解01 . 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及房屋,合同应认定有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宅基地流转及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应认定合同有效。

标签: 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同村村民|一户一宅案情简介: 2010年,许某将宅基地及未建成房屋作价9万元转让给同村村民杨某,村委会在协议尾部加盖了印章。

2016年,许某认为该转让行为其未征得妻子同意,且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中宅基地禁止转让和一户一宅的规定,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①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在保证农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框架下,限制农民转让宅基地或地上房屋,势必影响农村财产效益发挥和农村经济发展。

依《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规定,可看出该法并不禁止农民宅基地流转,只是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标准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标准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在农村地区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位于农村地区的住宅、农村集体建设的农村自建房屋。

第四条买卖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二章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买房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农村房屋。

第六条买房人有权查阅农村房屋的房屋权属、规划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买房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买房人应对房屋进行合理的保养和维护,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买房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守卖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买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第三章卖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卖房人有权依法出售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农村房屋。

第十二条卖房人应当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状况、限制及处分状况、欠缺情况、非法扩建情况等实情向买房人告知。

第十三条卖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卖房人应当确保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债务等问题。

第十五条卖房人应当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卖房人应当将房屋及相关设备、供应设施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所有权交付买房人。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买房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卖房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第二十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争议解释和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
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2004]4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有效。

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之后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也有效。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的法律知识。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

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怎么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怎么赔偿

农村集体⼟地房屋买卖⽆效合同怎么赔偿农村集体⼟地是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等,⽽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兴建房屋的,农村集体⼟地房屋可能买卖,但要满⾜⼀定条件,那么农村集体⼟地房屋买卖⽆效合同如何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农村集体⼟地房屋买卖⽆效合同怎么赔偿农村集体⼟地房屋买卖合同⽆效的,如果是⼀⽅过错造成的,由过错⼀⽅按实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怎么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第⼀,争议双⽅直接协商这个是⽬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头、书⾯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第⼆种,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房屋纠纷的买卖双⽅进⾏调解、处理问题。

第三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这个解决⽅式的前提双⽅之间有仲裁协议,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另⾏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当事⼈均具有法律约束⼒。

最后⼀种途径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解决,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这个⽆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前⾯⼏种解决途径,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选择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相应社会效果最好的⽅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过错造成⽆效的,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用地随房走。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因为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

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

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

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

农村买私房注意事项和手续

农村买私房注意事项和手续

农村买私房注意事项和手续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农村买私房这档子事儿!哎呀呀,这可真是个得好好琢磨的事儿呢!
首先呀,咱们得弄清楚这房子的产权问题!这可是重中之重哇!要搞清楚这房子有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不是小产权房呀?要是小产权房,那可麻烦啦!
还有呢,一定要去了解这房子所在的土地性质。

是宅基地呢,还是集体建设用地?这差别可大啦!要是宅基地,那得看您是不是符合购买的条件哟!
接下来,咱们说说合同的事儿。

这合同可得签得明明白白的呀!要把房子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等都写清楚,一个都不能少呢!还有呀,关于房子的交付时间、房屋的现状和质量问题,也都得在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您说是不是?
再就是过户手续啦!这可是个关键的环节哇!要跟原房主一起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比如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哎呀呀,如果不过户,那以后可容易出纠纷呢!
还有哇,得了解一下当地的政策和法规。

不同的地方,政策可能不一样哟!比如说,有些地方可能对农村私房的买卖有一些限制条件,咱们得搞清楚,免得踩了雷呀!
另外,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也很重要呢!交通方不方便?水电通不通?附近有没有学校、医院、超市?这些都关系到您以后的生活质量哟!
还有还有,邻里关系也不能忽视呀!跟周围的邻居打好交道,以后生活也能更舒心不是?
哎呀呀,农村买私房,这事儿真的不简单!得处处小心,事事留意!千万不能马虎大意哟!
总之呢,买农村私房,您可得多留个心眼,多做些功课!别光看房子便宜就冲动下单,一定要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啦!不然,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啦!怎么样,朋友们,我说的这些注意事项和手续,您都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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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与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就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与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
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瞧,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与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就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就是说:不管买方就是城市居民,还就是农村村民;就是本村人,还就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就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
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她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她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就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瞧,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她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就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有买卖合同、付款手续与房屋交接手续就足以证明买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购买人能否取得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书并不重要。

五、购买农村房屋的注意事项
如果您打算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不就是证明您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就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就是有效的。

她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就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您的名字或者给您颁发新的宅基
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

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瞧,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

登记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津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您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您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

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就是非法建筑。

六、关于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
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依据如下:
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做出的司法解释里表达的观点就是:只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就是无效的。

(注:法律,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但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

也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就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与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
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3、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瞧,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就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就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

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就是处分权,处分权就是所有权的标志。

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4、《农村承包经营法》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

我国新通过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她方式流转。

该条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解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就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

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探讨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与集体两种。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她附着物。

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
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因为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

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她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瞧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用地随房走。

国家对耕地保护就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己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

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

正如农民在自有土地上种的粮食,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由买卖,那就失去了耕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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