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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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3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阳市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市,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贵阳市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户籍不属于贵阳市,或属于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跨县流入云岩区、南明区的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已办理居住证并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辖区申请、统一管理、逐年调整的模式。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合理分布、顺序排名的原则。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黔教基发[2011]335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1〕3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教育质量是教育事业以及人才培养的核心和根本,人才培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贵州未来。

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迫切需要,是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普通高中教育稳步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进入提速追赶和内涵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和传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我省中小学教育理念相对滞后,教育教学方式单一,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育质量低。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由于教育教学质量低,阻碍了中小学教育的发展,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成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黔府办函[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编制的《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农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发展教育是减贫脱贫的根本之举。

把教育扶贫工作作为扶贫攻坚的优先任务,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充分发挥教育对促进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以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劳动者技术技能为重点,推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我省武陵山片区、乌蒙山片区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等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

深入实施教育“9+3”计划,到2015年,我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县为单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8%以内,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8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普职比达到11,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0%。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2024)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流程及条件_具体是什么

贵州(2024)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流程及条件_具体是什么

贵州(2024)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流程及条件_具体是什么2024贵州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流程2024贵州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流程还未公布,以下整理的高考报名流程,仅供各位社会考生参考:(一)网上报名:社会考生通过网络报名是当前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具体流程如下:1、登录高考报名网站:社会考生需登录所在地的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找到贵州社会考生高考报名入口。

2、填写个人信息:贵州社会考生需按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选择报考科目:贵州社会考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方向,在规定的科目范围内进行选择。

4、上传照片:贵州社会考生在指定位置上传个人近期证件照。

5、缴费:贵州社会考生按照规定缴纳高考报名费用,一般可以使用网上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

6、确认提交:贵州社会考生仔细核对高考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二)现场报名:一些地区也提供面对面的报名方式,主要适用于不熟悉互联网操作或对网络不太熟悉的考生。

具体流程如下:1、前往指定地点:贵州社会考生需要前往当地指定的办理点,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等。

2、领取高考报名表:贵州社会考生到达现场后,会得到一张报名表,需要填写个人信息。

3、完成高考报名表:贵州社会考生在高考报名表上填写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递交相关工作人员。

4、缴费:贵州社会考生按要求支付高考报名费用。

5、验证材料:工作人员会对高考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确认报名有效。

2024贵州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条件2024重庆社会考生高考报名条件还未公布,以下整理了往年高考报名条件,供各位社会考生参考:(1)具有贵州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参加高考报名: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③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且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参加高考报名。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黔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档案管理安全检查,切实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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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
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应提供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外来
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

监察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三)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四)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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