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琼府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海南,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思路和原则(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各市、县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镇宁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镇宁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安顺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12〕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原则: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充分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并重,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保障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本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比例(以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的农转非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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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1、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审核发布的全省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应根据实际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需要安置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2、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门账户。
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无故拖延交地。
3、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延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总页数】5页(P3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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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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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12-07 【实施时间】2007-12-07 【时 效 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核拨和社会保障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
(四)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统筹管理。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区组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坚持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基本需求、农民能够承受、基金收支平衡。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根据国家及省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和被征地农民特点制订。已经出台试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结合国家及省的意见精神,对原来的办法进行完善。未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执行。 当前页码:4
http://code.fabao365.com (五)积极筹措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的方式筹措。政府扶持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缴。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原则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扣缴。
二、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六)落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未转非农户口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对2002年后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按规定发放深蓝《再就业优惠证》,并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履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当前页码:5
http://code.fabao365.com (八)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组织工作。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的范畴,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民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订单式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九)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养老保障待遇从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开管理,基金互不挤占。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在征地后仍保留农业户籍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根据是否就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和金额由各地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财政部门予以兜底。
(十)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比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原则上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超过筹资总额的60%,政府负担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次的方式缴纳费用。具体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筹资额度和分担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十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年满60周岁,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